離異父母監護孩子失職,遵義發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遵義市一對夫婦離異後,雙方均存在家庭教育失職。1月14日,遵義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對這對父母發出“家庭教育令”。這也是《家庭教育促進法》1月1日生效以來,遵義發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記者從遵義中院瞭解到,該案中的袁某、熊某原本是一對夫妻,並生育有兩名孩子。後來,二人因感情不和,於去年8月9日簽訂《離婚協議書》,並於同日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離異父母監護孩子失職,遵義發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二人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兩名孩子跟隨父親袁某生活。但是,離婚後熊某未支付撫養費,兩名孩子將媽媽訴至法院,法院一審判令熊某履行義務。

宣判後,熊某不服一審判決結果,向遵義中院提起上訴。二審過程中,經法官調解,雙方當庭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我們還了解到,二人在離婚後近半年時間裡,熊某僅探望過兩個孩子一次。”法官說,這主要源於雙方矛盾及撫養費等問題。

法官認為,熊某未履行支付撫養費等監護職責,也未承擔起家庭教育主體責任,袁某未配合熊某履行好家庭教育責任,二人對於兩名孩子的家庭教育,均存在失職行為。

針對二人在家庭教育中的失職行為,遵義中院當庭對二人發出“家庭教育令”,責令袁某、熊某相互配合、履行好家庭教育責任,儘量彌合父母離異給孩子造成的感情傷害,積極引導孩子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

庭審結束後,承辦法官聯合遵義市婦聯組織召開了一場特殊的家長會,遵義市婦聯派出家庭指導師對袁某、熊某進行專業的家庭教育指導。

今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進法》正式生效,明確規定了家庭對孩子的教育義務。據悉,這是該法生效以來,遵義市發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連結:《家庭教育促進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對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雙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存在嚴重不良行為或者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正確實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根據情況對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訓誡,並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貴陽日報融媒體記者:黃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