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變更未辦登記,對外行為有效嗎

□ 本報記者 黃輝

□ 本報通訊員 陶然

公司已變更新的法定代表人,但未辦理變更登記,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法院認定法定代表人變更未辦理工商登記不能對抗債權人,原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的民事活動仍然有效。

法院查明,2018年1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融資借款協議書》,雙方就借款金額250萬元及期限、利率等進行了約定。後因乙公司未按約還款,甲公司訴至法院。

審理過程中,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某與甲公司達成和解,於2018年9月8日簽訂《還款協議書》,約定乙公司保證在2019年6月30日前向甲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50萬元,並按月息1%支付利息,逾期則按月息2%支付利息。甲公司撤回了該案訴訟,但乙公司在此後僅返還了部分款項,雙方再次涉訴。

另查明,根據2018年9月1日乙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會議記錄及董事會檔案,乙公司已任命劉某為新的法定代表人,趙某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未辦理工商登記。

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趙某對外簽訂《還款協議書》的效力問題。乙公司辯稱2018年9月8日與甲公司簽訂《還款協議書》時,其已任命劉某為新的法定代表人,故此協議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但未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公司不能以內部工作人員職務變更為由,否認原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行為的效力,更不能對抗善意的債權人。本案中,法定代表人由趙某變更為劉某後,在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登記前,原法定代表人趙某對外簽訂的《還款協議書》應視為公司行為,仍應認定為有效。乙公司未按《還款協議書》約定返還借款本息,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乙公司返還原告甲公司借款本金2474547元及利息。判決書送達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法官庭後表示,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商事主體,對內是最高行政首長,其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法律後果將由法人承擔。根據法律規定,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有些公司在變更法定代表人後,較長時間內仍未完成變更登記。那麼,應如何看待公司已產生新的法定代表人、卻未向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效力?

工商登記並非法定代表人變更的生效要件。《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換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召開會議作出決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屬於公司意思自治範疇內事項,亦屬於公司內部管理事項。公司股東會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形成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決議,只要不違背公司法的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決議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變更無需工商機關進行授權,僅實現對外公示的作用。

但是,法定代表人變更未經工商變更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但該款同時明確,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工商部門代表國家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並將其公開的過程。如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且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法定代表人僅產生對內效力,不具備對外效力,其不能以公司內部工作人員職務變更為由,否認原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行為的效力,更不能對抗善意的債權人。

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於公司相關決議作出之時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怠於辦理變更登記,將會產生不能對抗第三人的法律後果,甚至危及市場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公司將受到登記機關的處罰。本案中,根據2018年9月1日的股東會決議等檔案,乙公司已任命劉某為新的法定代表人,趙某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並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因此,趙某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民事活動,所產生的不利後果應由乙公司承擔,乙公司不能以已選舉產生新的法定代表人為由對抗善意債權人。

法官提醒,為避免發生類似敗訴現象,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時,不能僅僅依據公司內部股東會決議等檔案,還必須及時到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從而最大限度降低自身的法律風險。(黃輝 陶然)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