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健身出意外,誰該擔責?法官提醒:運動要量力而行,場館應盡安全保障義務

內容提要:

隨著公眾健康意識的提升,游泳館、健身房愈發受到人們的青睞。如果在游泳健身時發生意外,場館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近日,津南區人民法院以案釋法,提醒廣大公眾應對自己的健康負責,凡事量力而為,而各位“館主”也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天津北方網訊:

隨著公眾健康意識的提升,游泳館、健身房愈發受到人們的青睞。如果在游泳健身時發生意外,場館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近日,津南區人民法院以案釋法,提醒廣大公眾應對自己的健康負責,凡事量力而為,而各位“館主”也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案例一:游泳突發狀況溺亡

某天,水性較好且游泳多年的趙某前往游泳館游泳時,身體突發狀況不幸離世。現場監控畫面顯示,自趙某身體倒入水中出現溺水現象,至其他泳客發現異常呼救,再到工作人員從前臺處前往泳池將趙某救出水面,前後歷時近2分鐘。上岸後,工作人員對趙某進行了心肺復甦,隨後趕到的120急救人員對趙某進行救治後將其送至醫院搶救,但趙某仍於當日在醫院被宣佈死亡,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驟停、溺水”。

趙某家屬提出,游泳館經營者在館內未配備專業救生人員及專業醫務人員,且在泳客遊泳過程中沒有救生員進行安全巡視,導致未能及時發現趙某溺水並第一時間進行搶救。自發現趙某溺水至120急救人員趕到,歷時二三十分鐘,錯過了最佳救助時間。趙某家屬認為,游泳館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趙某溺水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游泳屬於高危險體育專案,涉案游泳館經營者作為該專案服務提供者,應對游泳參與人負有更加謹慎的安全保障義務。根據調查,該游泳館現場工作人員在事發時處在距溺水地點較遠一側的前臺位置,未在游泳池邊進行不間斷巡視,而是在其他游泳者揮手、呼叫之後才前往事發區域。此時距趙某身體出現異常並溺水已接近2分鐘,延誤了對趙某的及時搶救。法院據此應認定,該游泳館經營者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趙某的死亡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此外,事發時監控影片顯示,趙某在發生意外時並無明顯呼叫或掙扎,與通常的溺水情況存在差別,故結合醫院診斷趙某死亡原因為溺水並呼吸心跳驟停,不排除趙某在事發當時存在導致呼吸心跳驟停的其他因素。趙某家屬拒絕屍檢,難以確定趙某死亡的深層原因。因此,趙某對其損害後果亦存在相應過錯。法院最終認定,游泳館經營者對趙某死亡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案例二:健身房暈倒後身故

某日,劉某在健身房鍛鍊過程中突然暈倒,現場工作人員迅速對其進行救助,並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但最終劉某經搶救無效,不幸身故。

劉某家屬提出,該健身房沒有專業安全救護人員及裝置,缺乏相應搶救能力,也沒有在健身房內部張貼明顯的健身風險提示,且該健身房開設在商場內,商場管理人對劉某突然暈倒的情況也缺乏應對措施,因此,健身房經營者及商場管理人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均應對劉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經常去健身房,且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身健康狀況以及正常健身活動中存在的基本風險具備合理認知。在劉某暈倒後,健身房現場工作人員迅速對其進行救助,並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雖然劉某最終不幸身故,但健身房在救助過程中並無不當。同時,健身房提供的普通健身服務專案不屬於高危險性體育專案,故健身房內即使沒有專業的安全救護人員及裝置也未違反規定,且健身房會員協議中亦載明身體危險方面的提示條款。依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健身房經營者在劉某不幸身故的過程中存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此外,因劉某暈倒於健身房內,不屬於商場公共區域,且家屬並未提交充分證據證實商場管理人在事發後存在因管理不善導致遲延救治的情形。劉某家屬以健身房經營者及商場管理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為由主張相應賠償,於法無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劉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法官介紹,根據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承擔責任應以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前提條件,而安全保障義務又應以合理適當為限度。

判斷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可從五個方面加以把握:第一,法定標準。法律、法規對於安全保障內容有直接規定的,應當以法律、法規的規定內容作為判斷的標準和依據。第二,行業標準。在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安全保障義務應當達到同行業所應當達到的通常注意義務。第三,合同標準。儘管安全保障義務是侵權責任法層面的法定義務,但不能否認的是,如果合同約定一方負有對另一方的安全保障義務,則安全保障義務也來源於合同的約定。第四,善良管理人的標準。如果法律沒有規定確定的標準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可以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標準確定。第五,特別標準。根據保障權利的特點和目的,在一些場合,對安全保障義務的要求應採取特殊標準。比如對於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因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不健全,認知和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因此應當採用較成年人權益保護更高的標準。

法官提醒,對於消費者來說,尤其是成年人即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身身體健康狀況具備合理認知,應當牢記各類不同健身場所的注意提示,對自身健康負責,儘可能預防潛在運動風險。同時,經營各類體育健身場館的“館主”也應盡力為消費者營造良好、安全的健身環境,確保經營、管理場所配套服務設施的安全性,有效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津雲新聞編輯靳永鋒)

【來源:北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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