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
是男方求娶女方時
表示的一種尊重態度
可一旦出現悔婚、離婚
彩禮的歸屬常常會引發各種矛盾糾紛
那麼
離婚時能否要求返還彩禮呢?
01案情回顧
陽某與劉某系同村離異單身男女,雙方透過抖音取得聯絡後開始戀愛。訂婚期間,男方支付給女方彩禮8萬元,加上辦婚禮等各項開支,共花費十多萬元。1年後,雙方因感情不和決定離婚,但就彩禮返還一事無法協商一致,女方向曉關法庭起訴男方要求離婚,男方則要求女方返還彩禮8萬元。
02法官說法
我國就退彩禮一事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有符合規定的情況,彩禮才可以退。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男方因
婚前給付彩禮而負債
,生活困難,符合退還彩禮的法定條件。最終,
雙方經庭前、庭中多次調解達成一致,協議離婚,原告
退還了被告彩禮5萬元。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其中,適用條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合以上法條,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
1、給付彩禮後為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
2、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婚後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例外)。
供稿|曉關人民法庭
編輯|田家寧
稽核|王 一
【來源:宣恩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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