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內男孩騎車撞翻幼童引熱議,小區安全與兒童遊玩如何兼顧?

日前,一男孩在小區騎腳踏車撞倒兩歲幼童的影片在網路熱傳。監控畫面中,一家長正帶著幼童散步,一名身穿藍色衣服的男孩突然從後方騎車而來,幼童被撞,後腦著地。

此後,該幼童已不幸身亡的訊息在網路再次熱傳,不過目前暫未有確切訊息。有媒體證實,此事發生在湖南長沙一小區。

小區內男孩騎車撞翻幼童引熱議,小區安全與兒童遊玩如何兼顧?

網傳影片截圖:女童被撞翻在地

無獨有偶,另一段發生於10月16日的影片也引發關注。同樣在小區,一玩耍的女童被一名騎車的男孩撞翻。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類似現象的確時常發生——在眾多小區道路和活動場所中,孩子們騎車、滑滑板車追逐打鬧的場景並不鮮見,也不乏撞到其他行人的驚險時刻。隨著上述訊息的傳開,多個小區陸續向業主發出提示,加強

小孩

安全教育,不在小區內騎腳踏車,不追逐打鬧。

那麼,小區內安全與兒童遊玩的矛盾如何破局?

男孩小區內騎車撞幼童引熱議

多個小區發“溫馨提示”

日前,兩段小區內幼童被撞的訊息引發廣泛關注。網傳的監控畫面顯示,事發時,兩名幼童均被同行在小區內的腳踏車撞倒。有訊息稱其中一名幼童因頭部著地不幸身亡。對於網傳訊息,有媒體報道稱,其中一段影片的事發地為湖南長沙一小區。

成都市民羅女士也關注到了網傳影片,這讓她心有餘悸,因為

羅女士

所在的小區就時常有類似驚險時刻發生——每天茶餘飯後,小區裡就成了小朋友的“遊樂場”,呼朋喚友,腳踏車、滑板車、溜冰鞋,圍著小區轉圈,嬉笑打鬧的聲音絡繹不絕。

“小區本身空間就不大,人又多,娃娃們來回竄,有的車子騎得非常快,萬一撞到人受傷咋辦?”

小區內男孩騎車撞翻幼童引熱議,小區安全與兒童遊玩如何兼顧?

網傳影片截圖:兩歲幼童被撞翻在地

令羅女士印象最深的是一次自己在小區內差點被一名騎腳踏車的男孩撞倒,“幸虧反應迅速,側了下身”

羅女士說,網傳影片在小區的“媽媽群”裡也引起共鳴,不少人建議讓各位家長一定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別讓這樣的事再發生。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近兩日,成都多個小區物業公司也發出了“溫馨提示”,請業主監護好孩子,加強安全教育,不在小區內騎腳踏車,不追逐打鬧。成都以外,國內多個小區也陸續向業主發出了同樣的提示。

小區內男孩騎車撞翻幼童引熱議,小區安全與兒童遊玩如何兼顧?

成都多個小區物業發出“溫馨提示”

“娃娃耍一下怎麼了?”

物業:法律條款比溫馨提示管用得多

小區大小事宜,物業總是繞不開的一環。問題出現時,“物業在幹嘛”的聲音最常出現。

“但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能做的其實並不多。”有20多年物業管理經驗的胡華平說。胡華平說,作為物業服務人員,他們平時會在小區內貼上“溫馨提示”,也會對騎行的孩子進行勸導,“喊他們騎慢點”

但胡華平說,就算是善意的提醒,也會引發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矛盾。“娃娃耍一下怎麼了嘛?”一般聽到這樣的話,他們只能自動選擇“閉嘴”。

“沒發生問題大家都很樂觀,真發生了,一切又都是後話了。”胡華平說,若真出事,雙方業主鬧到物業,他們也只能讓雙方調解,調解不了的請社群出面甚至走法律訴訟程式。

另一位物業管理人員老郭告訴記者:“物業沒有執法權,你不能強行讓業主幹嘛,只能提醒。”看到網傳影片後,他也第一時間把影片發到了業主群,希望有一定的震懾作用,“他們(業主)都說好嚇人,騎車要慢點。”

胡華平認為,這種事首先要社會輿論進行引導,引導大家不那樣做,就算未成年人沒有自制力,也要把監管責任落到監護人頭上。其次是出臺法律法規,明確責任,“大家就會更加重視。”

“法律條款比溫馨提示管用得多。”這句話胡華平和老郭都有切身感受,比如之前對“高空拋物”的提醒收效甚微,入刑之後,震懾大了,知法犯法者也就少了。有法可依,物業的工作也能順利開展。

“這些都是用血淋淋的教訓換來的。”胡華平認為,類似這樣的事件也是一個慘痛的教訓,對兩個家庭來說都是災難,事情已經發生,如何從中吸取教訓、引以為戒,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這才是應該思考的問題。

身為物業專家的王先生表示,類似事情在全國曾屢屢發生,有不少輿論將責任推到物業身上。他認為,物業只能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物業服務合同》《業主管理規約》等規定的事項,對小區內能否騎腳踏車一事,物業公司更多的是告知和勸阻義務。

小區內男孩騎車撞翻幼童引熱議,小區安全與兒童遊玩如何兼顧?

網傳聊天截圖

專家:

小區建設應引入“兒童友好”理念

兒童遊玩場地“專門場所專門用途”

兒童遊玩場地

“法無禁止即可為。”成都市人大代表、首批全國專業社會工作領軍人才、愛有戲社群發展中心創始人劉飛認為,不能出現問題就去禁止它,而是換個方向思考,“不去討論騎車是否應該,而去思考兒童的需求,關心服務設施的提升。”

她認為,這件事反映出來的問題是深刻的,小區的規劃應更多考慮“兒童友好”的問題,站在孩子的角度,實現對兒童的政策、服務、環境友好,這些可以由社群牽頭,志願者和居民共同參與、建議完成,對有隱患的地方進行微改。

她介紹,目前成都正在推行“兒童友好”社群、“兒童友好”城市,一些社會組織也會在學校門口規劃“兒童友好”人行道等,如果把“兒童友好”理念引入小區的設施建設,其實很多事情都可以避免。

物業專家王先生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客觀講,小區除了專門規劃的機動車道用於機動車通行外,其他道路是非機動車通行還是行人通行,法律目前沒有明文規定,這就會造成滑板車、腳踏車、電動車等在小區內“人車不分流”的情況,產生安全隱患。

他認為,除了要強調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引導和保護外,就小區場地規劃來講,兒童遊玩場地應儘量同行人通行道相分離,真正做到“專門場所專門用途”,雖然國家沒有強制規定,但這部分約定可以在《業主管理規約》中明確。

“專門場所專門用途”

小區內孩子能否騎腳踏車?

律師

說法

那麼,在小區內騎腳踏車是否可行?若發生事故如何定責?紅星新聞記者就此採訪了四川恆和信律師事務所邱文鋒律師以及四川澳南律師事務所曾林剛律師。

父母有監護管理職責

曾林剛: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在道路上駕駛腳踏車、三輪車、電動腳踏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駕駛腳踏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因此,若未達年齡騎車屬於違法行為。

避免類似事件發生,我們能做些什麼?

邱文鋒:現有法律未禁止在小區內騎腳踏車,但小區一般道路狹窄,行人較多,不建議騎行,而是推行。

曾林剛:現行法律無明文的禁止性規定,根據“法不禁止即可為”的民法原則,個人認為在小區內騎車尚談不上違法。

1.我國對騎腳踏車有沒有年齡要求? 

邱文鋒: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相關秩序是物業公司職責之一。物業對於有損小區正常秩序的現象和存在不安全的因素,應予以勸導和制止,如怠於履行職責造成損害結果,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2. 小區內是否可以騎腳踏車?

曾林剛:結合本案,腳踏車屬於道交法規定的非機動車,事發地點並非道交法所定義的“道路”,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車輛在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的規定處理”,因此本案雙方的責任認定和劃分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

3. 物業管理中對此是否有責任?

曾林剛:從影片中可看出,騎腳踏車的男孩應為未成年人,而受害幼童則是脫離了大人的手。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因雙方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都沒有盡到完全的義務,故都應對此損害承擔責任。

4.若在小區內騎腳踏車等發生事故,責任應如何劃分?

邱文鋒:雖然國家目前沒有明確對小區內部騎車進行限速,但小區秩序事關民生,建議小區業主採取自治方式訂立《業主管理規約》,進行約定。在條件成熟的省市,還可以制定相關法律檔案,維持小區的秩序,保障業主安全。同時,未成年人在小區內騎腳踏車、玩滑板車、玩球等,監護人都應進行充分的安全評估,確保不會造成未成年人自身的安全和不侵害他人的安全,最好到專門的運動場所進行。此外,每個社會公民見到不安全因素,都應善意予以指出、規勸,必要時向相關機構反映。

曾林剛:本次事件,雖有意外因素、但也有人為原因,應從中吸取教訓、樹立安全意識,尤其作為監護人,既要從言語上教育引導未成年子女,更要從行動上約束和看管好未成年子女,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攝影報道

編輯 柴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