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四說法」生活有“判頭”!租借銀行卡“洗錢”嗎?2元錢“租金”判1天刑那種

出借銀行卡給他人轉移資金就能輕鬆享受“高報酬”?本以為是天上掉餡餅,沒曾想自己卻淪為犯罪分子的“同夥”。近日,江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出借銀行卡給他人使用而觸犯刑法被提起公訴的案件,被告人楊某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同時對其違法所得依法進行追繳。

「逢四說法」生活有“判頭”!租借銀行卡“洗錢”嗎?2元錢“租金”判1天刑那種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間,被告人楊某某的微信好友“東哥”跟楊某某說可以將名下的銀行卡和手機微信借給他使用,供他用來買賣數字貨幣,他會按照出借的銀行卡和微信走賬流水的千分之一給楊某某支付報酬。楊某某明知對方可能用他的銀行卡和微信來轉移犯罪資金,但為了獲得好處費,還是先後5次將自己名下的5張銀行卡和手機、手機微信支付賬戶出借給“東哥”等人用於轉移資金,“東哥”等人負責使用手機和銀行卡進行轉賬操作,楊某某在旁等候在必要時提供刷臉配合。經查,被害人秦某某等18人被犯罪分子透過“殺豬盤”方式實施電信詐騙後,共計有130萬餘元匯入楊某某的上述銀行卡內並被轉走,楊某某共獲得酬金5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某

明知他人轉移犯罪所得

,仍提供名下銀行卡、微信賬戶等供他人轉賬使用,並提供驗證幫助,其名下賬戶共涉及轉移電信網路詐騙資金130萬餘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系

共同犯罪

。楊某某主觀上對其出借銀行卡、微信賬戶的行為可能幫助他人轉移犯罪所得具有概括的犯罪故意,客觀上相關賬戶被用於收取、轉移電信詐騙資金,

其行為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

。在共同犯罪中,楊某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案發後楊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主動到案接受調查處理,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楊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說法

「逢四說法」生活有“判頭”!租借銀行卡“洗錢”嗎?2元錢“租金”判1天刑那種

△主辦法官 張顯遠

當今時代,資訊網路的普及大大方便了工作和生活,但與此同時,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的新型違法犯罪活動也日益增多。為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2019年央行加大對買賣銀行賬戶等行為的懲戒力度,明確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組織購買、出租、出借、出售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並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在懲戒期,手機銀行轉賬、網上購物充值、微信收發紅包、掃碼支付等已深入生活的消費方式,涉案人員再也無法使用。這就意味著,如果非法開辦販賣、租借銀行卡,被他人利用實施犯罪,開戶人不僅影響了自己的信用,還會受到信用懲戒或法律懲處。如果明知借用人從事違法犯罪行為、仍出借銀行賬戶,達到特定情節的,銀行賬戶出借人還將依法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在明知上游是違法犯罪的情況下,為獲取蠅頭小利,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網銀或者其他第三方支付賬號給他人,幫助他人進行“洗錢”,看似輕鬆獲利,實則觸犯法律。廣大群眾務必樹立好牢固的安全意識,切莫抱有“不勞而獲”的心理,以身試法萬不可為,踏實賺錢才是正道。

撰稿:張顯遠 梁夢妮

編輯:梁夢妮

稽核:黃昕如

【來源: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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