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集資的定義。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券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二、非法集資的危害。
1、 非法集資使參考者遭受經濟損失。
2、 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3、 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
4、 因參考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考者自行承提,參與者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5、 非法集資屬違法行為,集資參與人與集資人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三、非法集資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1、集資詐騙罪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非法經營罪
4、合同詐騙罪
5、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四、非法集資的常見型別
1、透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傳銷或者秘密串聯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莊園、養老地產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8、利用現代電子網路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
9、利用網際網路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1、假冒民營銀行發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12、非融資性擔保企業以開展擔保業務為名非法集資。
13、假冒或者虛構國際知名公司設立網站,並在網上釋出銷售境外基金、原始股等資訊,詐騙群眾投資。
14、以“養老”的旗號,以高額回報、提供養老服務為誘餌,引誘老年群眾“加盟投資”。
15、以高價回購收藏品為名非法集資。
16、假借P2P網路借貸平臺非法集資。
五、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的防範措施。
1、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抑制各種誘惑。
2、要正確識別非法集資活動,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是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募集資金;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是否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收益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範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著巨大風險。
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考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
六、對非法集資活動應採取的措施。
一旦發現企業或者個人有非法集資違法活動,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作為集資群眾,要注意收集非法集資活動的證據,協助公安機關辦案,切忌心存幻想,避遭受更大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