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我不想離了”男人在離婚當天反悔,全家人跟著丟盡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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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我不想離了”男人在離婚當天反悔,全家人跟著丟盡臉面

最近看到網上很多人在熱議“離婚冷靜期”,官方的說法是:為減少輕率離婚、衝動離婚,民法典草案擬將“離婚冷靜期”引入,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上午詳細看了一下,還有一部分附加內容是:“離婚冷靜期”特指協議離婚的夫妻,不適用於家暴,不適用於起訴離婚。

或許引入“離婚冷靜期”的出發點是好的,但這樣做真的能起到效果嗎?真的能降低離婚率嗎?2019年我國415萬對夫妻離婚,難不成都是輕率離婚、衝動離婚嗎?

這些問題很明顯值得商榷,目前此舉正在徵集民意,這樣做還挺好的,至少可以知道社會大眾對這個問題的真實看法。至於最後會不會確定引入,這就不是你我所能決定的事了。

去年這個話題提出的時候,就有很多人討論,最近再次被熱議,我看過很多網友的觀點,大體上跟去年差不多,不太認可的人偏多,因為從很多人的自身經歷以及身邊人的經歷來看,離婚冷靜期形同虛設,起不到什麼效果,因為很多人不是衝動離婚,而且,即便提離婚的方式看似衝動,其實心裡早就冷靜做出了離婚的決定。

“對不起,我不想離了”男人在離婚當天反悔,全家人跟著丟盡臉面

另外還有一種聲音說:如果引入了離婚冷靜期,會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鑽空子,強勢的一方有可能借這個時間轉移財產,打壓折磨弱勢的一方。這樣一來,離婚冷靜期過了還是離婚了,對弱勢一方肯定不公平。

這種可能性也是存在的,雖然可以口頭上預防和避免,但試問,那麼多夫妻,誰能面面俱到關注到每一對夫妻?所以這種離婚冷靜期不能隨隨便便加進去就好了,其中有可能出現的利害關係不可不防。

從這個層面來說,我個人覺得,關於“離婚冷靜期”是否合理,應該多聽聽離婚人士的心聲。總不能不做任何調查就說離婚的人全都是因為衝動吧?

其實真要是衝動離婚的夫妻,不涉及到非離婚不可的矛盾,根本無需設定離婚冷靜期,兩個人事後自然會慢慢冷靜,反正又沒有什麼深仇大恨,復婚就是了。

但對於那些早已經決定好要離婚的人來說,好不容易盼到了離婚這一天,又讓他再等30天,這對他們來說可不是一般的煎熬。離婚冷靜期的出發點是要雙方冷靜,但萬一在這30天內出現了不可預料的事,誰來負責?

“對不起,我不想離了”男人在離婚當天反悔,全家人跟著丟盡臉面

去年“離婚冷靜期”剛提出的時候,朋友小L就被迫實踐了一把:

她和丈夫之間出現了不可調和的矛盾,中間分分合合了很多次,也被人調解過,但最後還是決定離婚,雙方都同意了,簽好了離婚協議。

但是,男人卻在離婚當天反悔了,“對不起,我不想離了,我覺得我們都需要冷靜一下,現在離婚太沖動。不是說有個什麼離婚冷靜期嗎?我覺得我們可以試試,說不定等我們都冷靜下來了,就不用離婚了!”

本來小L都規劃好了離婚後的生活,結果卻因為男人的反悔,全都被打亂了。要說衝動,她此時才是真的衝動,“什麼離婚冷靜期,我跟你離婚是因為什麼,你不知道嗎?我們之前分分合合那麼多次,我早就冷靜地想過很多遍了,我實在沒辦法繼續跟你過了,這樣拖著有什麼意思呢?”

男人不理會她的歇斯底里,直接玩消失,她沒辦法,只能跑到男方家裡去鬧,雖然鬧得男方全家人不得安生,丟盡臉面,但要說痛苦,她比任何人都痛苦,自己明明沒做錯什麼,最後離婚了卻還得像個潑婦一樣去鬧才行。

很早之前就做出離婚決定的人,心裡一直想著離婚,是不可能打消離婚決定的。

“對不起,我不想離了”男人在離婚當天反悔,全家人跟著丟盡臉面

換句話說,如果離婚的人都是這樣一種狀態,離婚冷靜期就不合理。當然了,小L代表不了所有離婚人士,只有綜合去聽聽絕大多數離婚人士的心聲,才能更準確地確定有沒有必要設定離婚冷靜期。

更深入一點來說,離婚的根源不在於衝動與否,而在於人,在於人的幸福指數。

放眼去看,大多數離婚的夫妻,本身各自的幸福指數就不高,加在一起也很低,要麼缺錢,要麼缺感情,相比之下,還沒有單身一個人生活的幸福指數高,這樣一來,婚姻對於他們來說就沒有意義和價值,這種情況下決定離婚,幾乎沒有任何衝動可言。

從這個角度來說,比離婚冷靜期更重要的問題是:如何提升國民的幸福指數,這個問題,涉及到兩個重點。

第一是錢,或者說收入,這個問題是很多人感覺不幸福的原因之一。面對婚姻時,處處要花錢,最致命的就是買房,可就是沒錢,沒錢只能去賺,累死累活也賺不到多少錢,一直揹負著外債,房貸,壓力,所以就會一直感覺不到幸福。

第二是心理素質,其實,如果在收入方面有幸福感,賺錢也不會佔據生活的全部,每個人都可以有很好的心理素質,每個人都可以把婚姻中的感情層面經營得特別好,因為可以騰出專門的時間和精力去鑽研這一項內容。

這兩個問題如果無法從根本上得到解決,給婚姻增加再多點綴也只是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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