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己詔”不是哪個皇帝都敢下的,可他卻下了兩次!

首先要明確,什麼是“罪己詔”?

罪己詔是指古代的帝王在朝廷出現問題、國家遭受天災或政權處於安危時,他會用自省來檢討自己過失、過錯,由此而發出口諭或文書。

罪己詔它通常在三種情況出現:一是君臣錯位,二是出現天災,三是政權危難之時。用意都是自責,只是情節的輕重有所不同。

“罪己詔”不是哪個皇帝都敢下的,可他卻下了兩次!

皇帝頒佈罪己詔,從大禹時代就出現過,太久遠的時代我們就不再提,下面我來說一下漢代兩位帝王的罪己詔。

比如漢武帝時,他頒佈過兩份“罪己詔”,一是因為淮南王劉安等人謀反時頒佈的,謀反事發後,淮南王劉安、衡山王劉賜自殺而亡。受此案牽連而死的列侯豪傑等高達數萬人。漢武帝下詔,將他們謀反的原因歸咎於自己沒有恩德。

“罪己詔”不是哪個皇帝都敢下的,可他卻下了兩次!

漢武帝時對外戰爭頻繁,軍費開支巨大,加上廣置宮殿苑囿,把文景以來的積蓄損耗殆盡。沉重的負擔,使大量百姓破產流亡,進而淪為“盜賊”。同時,武帝末年的“巫蠱之禍”又導致宮廷矛盾和激烈爭鬥。一連串的事件疊加,促使武帝反思統治政策。漢武帝此次下詔書追悔以往過錯,史稱“輪臺詔”。

“罪己詔”不是哪個皇帝都敢下的,可他卻下了兩次!

漢武帝之後,漢宣帝也下過“罪己詔”。漢宣帝在民間生活較長,他了解老百姓疾苦,在他統治時期,輕徭薄賦,發展生產。但是後來社會貧富差距日益加深,豪強迅速發展,農民無奈流亡。吏治十分腐敗,任意徵發徭役,百姓不能安居樂業。到後期,竟出現了“兵革不 動,而民多貧,盜賊不止”的局面。

宣帝一方面自責,一方面整飭吏治。他下詔承認造成此局面“是朕之不德也”。並採取措施,監督官員公正執法。

“罪己詔”不是哪個皇帝都敢下的,可他卻下了兩次!

皇帝能夠“罪己”,是不把責任推諉的表現,說明為政者的品德高尚、有擔當。

但是後來,隨著朝政發展,“罪己”的分量被打折扣,“罪己詔”往往成為形式和表演,那麼積極意義就缺少了。

“罪己詔”不是哪個皇帝都敢下的,可他卻下了兩次!

比如金朝的金熙宗一方面釋出“罪己詔”,一方面卻對詔書中“深自貶損”的話氣急敗壞,把撰寫詔書的人殘酷殺害!此舉不僅讓人看出他的心胸狹窄,而且也讓人認識到,他所謂的“罪己詔”,不過是耍政治手段而已,世人不能當真。

真心“引咎自責”,是為政者必備的胸懷,也是爭取人心,贏得信任的高明之舉,比如漢武帝“輪臺罪己詔”,把造成國家危機的責任,攬在自己身上,並適時改變治國策略,就確實難得。

而“罪己”如果成為一種空洞的形式,成為推脫責任的粉飾手段,就沒有絲毫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