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家庭瑣事,有網友留言,“因家庭瑣事而產生的矛盾,其實是夫妻爭奪主動權的一場暗戰。”
對於此說法,大家又有何想呢?不妨請大家先來看看下面這份離婚糾紛案例。
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日益破裂
原告:男,1988年出生,滿族,住遼寧省錦州市。
被告:女,1988年出生,漢族,住遼寧省錦州市。
原告(男方)與被告(女方)離婚糾紛一案,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請求與女方離婚;
2、婚生女由男方撫養,女方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直至孩子成年為止;
3、夫妻共同債務196000元由雙方共同承擔。
4、女方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男方)陳述的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於××××年××月××日登記結婚,於××××年××月××日生育一女。
雙方剛結婚時夫妻感情尚可,但因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在婚後較長時間內無法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
加之雙方性格方面的差異,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夫妻感情日益破裂,無和好可能。
被告(女方)辯稱:
不同意離婚,男方所述婚姻基本情況屬實。
我們之間沒有原則性問題,僅因家庭瑣事才產生矛盾,
我非常珍惜這段感情,希望給女兒一個健康的成長環境。
法院審理及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證據情況法院認證,男方提交的結婚證,證明夫妻關係。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法院認定事實如下:原、被告於××××年××月××日登記結婚,於××××年××月××日生育一女,現在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
法院認為:
原、被告系自主結婚,婚後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雖然在共同生活期間因生活瑣事二人曾發生矛盾,但不致夫妻感情破裂,男方亦不應以離婚的方式解決夫妻矛盾。
男方主張離婚,但並未向法院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故男方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男方與女方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男方負擔。
書寫君的情感解讀
案例中的夫妻,從他們各自陳述中可以看到,他們在夫妻感情上好像都沒有觸及婚姻的底線。
如法院判詞所寫,“婚後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雖然在共同生活期間因生活瑣事二人曾發生矛盾,但不致夫妻感情破裂,男方亦不應以離婚的方式解決夫妻矛盾。”
面對家庭中的矛盾,男方期望用離婚來解決問題,這顯然不是一個好的辦法,可是如果不離婚,他們的婚姻又是否能繼續下去呢?
對於因為家庭瑣事而產生的夫妻矛盾,從表象上看,就如之前網友所言,是夫妻之間爭奪主動權的暗戰。
可是從更深層次來看,又該怎麼理解呢?
其實,就是夫妻之間的感情深度的表現。當一方更愛另一方時,必然就會有所取捨,甚至做出讓步,亦或是找到解決婚姻矛盾的方法。
顯然案例中的男方沒有了那麼深的愛,亦或是心中那份感情早已被經常發生的矛盾而磨滅。
那麼,如果雙方真的還想要繼續這段婚姻,唯一的辦法只有學會從自己身上找問題,當找到自己身上的問題多時,你就會越發覺得對方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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