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男子與女網友發生性關係並拍下裸照後,敲詐女網友及其母親被起訴

湖北孝感,19歲男子辛某在社交軟體認識女子張某後第十八天,二人就開房發生性關係,過程中,心存歹念的辛某拍下張某裸照,後二人發展成為情人關係。不久後,辛某以要傷害張某家人、公開二人不正當男女關係以及裸照等為要挾,向張某索要錢財。張某被迫共計支付32320元后,辛某仍不罷休,並以同樣的方式繼續向張某索要10萬元。

被張某拒絕後,今年4月16日,辛某又以同樣的方式,將敲詐物件改為張某母親朱某並向其索要10萬。孰不知,朱某並未退讓,次日便報警。目前,辛某因敲詐勒索罪被檢方起訴。(來源:12309)

19歲男子與女網友發生性關係並拍下裸照後,敲詐女網友及其母親被起訴

以案說法:

在刑法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罪名,常見有盜竊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至於怎麼區分,主要是看使用的手段,盜竊是秘密竊取、詐騙是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敲詐勒緊是恐嚇威脅或要挾。

本案中,辛某為了非法佔有,早在與張某發生性關係時,就故意拍下裸照,隨後更以此恐嚇、威脅和要挾張某及其母親朱某合計13萬餘元。辛某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數額巨大的犯罪情節。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他人財物2千-5千元以上數額較大或多次敲詐的,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敲詐3萬-10萬元以上,數額巨大或情節惡劣的,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敲詐30萬-50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或情節特別惡劣的,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具體到本案,辛某敲詐勒索13萬餘元,屬數額巨大的,但敲詐10萬元的行為,已經著手實施,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據《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

網路交友是時下主要社交方式之一。但眾多實踐案例證明,並不是所有人都僅僅是想交友那麼簡單,因此,提醒大家在網友交友時,切勿輕信任何人,以免造成個人人身與財產安全的損害!

對於辛某的行為,你有什麼看法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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