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10多年好友調戲,雙方發生衝突後,丈夫將好友捅死,判無期

河北廊坊,妻子被十多年好友調戲。次日,在飯局上,兩人為此又發生衝突。期間,好友強子先是摔了個啤酒瓶,男子宋某也摔了個啤酒瓶到桌上。之後兩人便扭打到一起。後強子出門去找了把刀衝進飯店,揚言稱要砍死宋某,但刀被在場人員奪下。

妻子被10多年好友調戲,雙方發生衝突後,丈夫將好友捅死,判無期

後2人又在飯店門口發生衝突。宋某準備去搶好友手上拿著的刀時,強子撿起地上的石頭衝向宋某。就在2人撕扯過程中,刀子往上一抬,不小心刺到強子頸部,導致其大量流血。後宋某報警並開車將強子送醫搶救,但強子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一審判決沒有認定宋某構成自首,並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目前,宋某及其辯護律師提出上訴,主要理由如下:

1、宋某事後積極搶救,主動投案,應當認定為自首,從輕處罰;

2、宋某沒有主觀傷害強子的故意,其搶刀是想嚇唬對方;

3、強子存在過錯,是搶刀過程中,致人死亡,應當認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

(來源:華商連線)

妻子被10多年好友調戲,雙方發生衝突後,丈夫將好友捅死,判無期

以案說法:

一、可以肯定的是,強子在宋某家中吃飯時,當著十幾年好友的面,調戲其的妻子、辱罵其妻父母后,又掀桌子走人,是不對的,這也是本案發生的主要起因,量刑時是會考慮在內的。

二、從案發後,宋某主動撥打電話報警,並積極將強子送醫院搶救來看,宋某主觀目的確實對強子的死亡不持積極、放任的態度,因此,法院不認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也是在情理之中。

三、所謂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的後果,而導致他人死亡後果的發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主要表現在行為人是有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

雖然宋某稱其當時奪刀,主觀目的是想嚇唬對方,但是根據案發前雙方都有互摔啤酒瓶的表現與現場證人的證詞等,法院完全有理由,相信宋某奪刀的主觀目的,是想傷害對方的身體。而且,強子是看到宋某正在奪刀後,才做出撿石頭衝向宋某的,而並非是強子撿石頭準備攻擊宋某時,宋某才被迫搶刀用於震懾強子的情形。因此,個人認為,以故意傷害罪定性,比較符合事實。

四、為何宋某主動報警到案,不能認定為自首?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主動投案後,要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方能認定為自首,從輕處罰。而本案宋某雖有主動報警情節,但未能在到案後如實供述,故未被認定為自首情節。

正文前面所說,本案強子存在一定的過錯,也是本案發生的起因。而且,從案發後宋某積極救治強子、主動報警等情節,可判斷宋某的主觀惡性,並非十惡不赦。據此,應當對其從輕處罰。而本案目前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宋某無期徒刑,個人認為,好像有點與一般故意傷害致死的判罰無異。

對此,大家有什麼不同的看法麼?歡迎討論!

關注@以身說法!一起從實踐案例中,看人生百態、學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