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觀鄰居新房時2歲孩童墜樓,房東要擔責嗎?

參觀鄰居新房時2歲孩童墜樓,房東要擔責嗎?

圖片源於網路

楊某新房裝修時在小區業主群釋出裝修公司的廣告並邀鄰居參觀。同小區業主許某夫妻帶2歲兒子小小(化名)參觀時,兒子不慎墜落致顱腦損傷落下殘疾。近日,杭州臨安區法院一審判決楊某承擔10%賠償責任、物業公司承擔5%賠償責任,許某夫婦自行承擔其餘損失。許某夫婦不服判決上訴,杭州中院日前維持原判。

楊某是臨安某小區業主,同時是一家裝修公司股東,其新房裝修時在業主群發廣告,邀鄰居參觀,並稱鑰匙放在門口,無人時可自行進入。許某夫妻未告知楊某,帶2歲兒子小小到九樓的楊某家,其間小小從還沒裝玻璃的落地窗處墜落。許某夫妻大半年花費20萬元醫療費,其子終因顱腦損傷落下殘疾,遂將鄰居楊某、裝修公司、物業公司等告上法庭,認為楊某替裝修公司釋出廣告攬客,應與裝修公司一起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物業公司對楊某拆除外牆安裝落地窗沒有盡監督義務,存在過錯。要求楊某、裝修公司、物業公司共同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計50萬餘元。

楊某和裝修公司承認裝修施工系楊某自行組織。楊某認為許某夫妻未告知即去參觀,孩子受傷與自己無關,不應擔責。物業公司認為自己不承擔現場施工監督安全管理義務,楊某拆除外牆隔窗不違反裝修管理協議規定,意外發生是因沒有防護措施。

法院審理認為,

楊某應對保障安全的參觀環境承擔相應義務,

楊某改造衛生間窗時未及時採取安全提示和防護措施,應承擔部分責任。

物業公司對其拆除外牆的行為沒有及時制止和跟蹤管理,應承擔部分責任。

許某夫婦將2歲孩子帶入施工現場,又讓孩子脫離自己有效掌控,存在主要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轉自:山東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