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失而復得的紅酒竟致拒付菜金:你的法律風險意識這麼低!

一瓶失而復得的紅酒竟致拒付菜金:你的法律風險意識這麼低!

案情簡介

某火鍋店老闆劉某稱王某在火鍋飯店二樓一包間內宴請17人,因自帶的紅酒數量與開瓶數量不符和飯店服務員發生矛盾。飯後結賬時,又因打折問題與商家未達成一致遂準備不結賬離開,期間參與就餐人員葉某揚言“這樣的飯店應該給砸了”。在王某等17人即將離開時,飯店老闆劉某攔車要賬,被參與就餐人員朱某掄拽倒地。

一瓶失而復得的紅酒竟致拒付菜金:你的法律風險意識這麼低!

法律分析

1、餐館服務員是否有盜竊紅酒的行為?按照劉先生所講,服務員手忙腳亂將一瓶紅酒錯拿到另外一個房間。如該紅酒一瓶價值3000元,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服務員確實有盜竊行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已達到盜竊罪盜竊金額的量刑起點。依據目前瞭解情況,用餐方並未詢問拿紅酒到另外一個房間的服務員,因此認定盜竊的機率極低。

2、用餐者認為服務員涉嫌盜竊行為應當怎麼處理?是否構成盜竊,無論是酒店方還是用餐方都無權作出認定,依法只能報警,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不能學螃蟹,橫著走。既不報警,還一口咬定自己無權認定的事。特別是當中還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為開著“特斯拉”就可以隨意賓士了!其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要求更高,這位法律意識如此淡薄,連最起碼的道德水準都喪失了。

3、在沒有實際損失卻提出鉅額賠償從而據此拒付餐費是否合法,如何定性?用餐者提出要妥善解決這瓶“失而復得”的紅酒問題,酒店必須得賠一件紅酒,就是六瓶,價值18000元。店方認為餐費總共才1000多元,願意提供餐館的紅酒一瓶作為歉意,但用餐方不接受。在店方沒有給用餐者造成實際損失,且是否有盜竊行為尚未定性的情況下,以提出鉅額賠償的方式拒絕支付餐費相當於沒有正當理由拒付。該行為涉嫌尋釁滋事。按照規定,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2016年5月 ,深圳10名男子就因為吃了兩千塊霸王餐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4、假如服務員被認定有盜竊行為,餐館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無需承擔。如果服務員涉嫌有盜竊行為,屬於其員工超出工作職務範疇的違法或犯罪行為,也稱為超限行為。此種行為應由其個人承擔責任,與餐館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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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自稱正處的官員是否真的“正處”?如果不是,其是否涉嫌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據公安機關通報,自稱正處級幹部的葉某義,完全不具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遑論正處級幹部。其行為顯然抹黑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這裡的“招搖撞騙”行為,是指為了謀取非法利益,以假冒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者編造的虛假噱頭,利用該影響力騙取財物、地位、榮譽、待或者玩弄女性等違法活動。而本案當中,葉某義只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恐嚇餐館老闆,並未騙取餐館老闆的信任從而不支付菜金。

6、警方以毆打他人為由立案,如涉嫌犯罪,是否定故意傷害罪呢?最終罪名要依據不同情況來判斷。故意傷害和尋釁滋事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毆打他人是否具有隨意性,而這個隨意性需要結合一般人的認知理念去判斷。很顯然,正常情況下,餐館已經找到酒退還且願意打折的情況下,仍拒付菜金並毆打餐館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具有隨意性的,一般人不會採取這樣的手段來解決這個問題,所以達不到輕微傷可認定為涉嫌尋釁滋事。如果造成輕微傷以上,就會出現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的競合。一旦發生這樣的情況,則應按照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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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本來依法可以很好解決的事,懷疑盜竊可以報警,而不是採用不合理的鉅額索賠達到不支付菜金的目的,不隨心願後就直接對毆打他人的方法解決問題。不買單也可以,你得讓老闆心甘情願地送你,詩仙李白很多餐都是酒店免單的。君莫舞,君莫笑,得饒人處且饒人哪!重陽節還有四天就到了,哥幾個怕是要錯過了。給別人留條路,就等於給自己留了條路,千萬別把路走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