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代“合同”官印一組

金代“合同”官印一組

文/孫家潭

金代“合同”官印一組

(圖一)

金代“合同”官印一組

(圖四)

(圖二)

金代“合同”官印一組

(圖三)

金代“合同”官印一組

(圖四)

金代紙幣上使用的“合同”官印為首次發現,這裡介紹三方藏品。

有關“合同”,見《周禮·秋官·朝士》:“判書。”《疏》:“雲判,半分而合者,即質劑傳別分支合同,兩家各得其一者也。”這裡說的“合同”應為一式而分執的文書憑證。“合同印”,應該是與“合同”相關聯的用印,可能為後續衍生髮展。有關紙幣“交子”,北宋初四川地區民間產生。“交子”史文皆雲“私為券,謂之交子”。“私”是指民間產生,“券”基本字義為古代的契據,常分為兩半,雙方各執其一。“交”則為交合,兩者接觸和交換之意,“子”大概為蜀地方言。由此看來“合同”與“交子”的發生發展緊密相關。據資料介紹,“交子”後期由官府參與管理,將代表官府的“合同”官印鈐印在紙幣之上,表明官府發行,防微杜漸,由此形成了紙幣上使用的一種官印模式。

“隆安府合同”。圖1為印蛻,縱4。3釐米,橫3。3釐米,通高5。5釐米。隆安府,見《中國歷史地圖集》,即今吉林省農安縣,遼時稱黃龍府,金代改稱隆安府。

“南京合同”。圖2為印蛻,縱4。8釐米,橫3。0釐米,通高4。5釐米。見《中國古代歷史地圖集》,金代“南京”“南京路”,即今河南開封市。公元1214年金代第八位皇帝宣宗遷都開封。

“壹錢合同”。圖3為印蛻,長4。5釐米,寬2。6釐米,高4。6釐米。此印印文中“合同”二字為合體,是在“同”字結構之上新增“入”,是“一”“口”結構共同使用,使“合同”二字形成重疊的合體字。見《金史食貨三》:“天興二年(1233)十月印‘天興寶會’於蔡州。自壹錢至肆錢四等,同見銀流轉,不數月國亡。”上面介紹的“壹錢合同”印,應是“天興寶會”紙幣“壹錢”面值上所使用的官印。

以上三方合同官印均為長方形印面,文字為楷體,無邊欄,橛鈕,無鑿款,質料青銅。

有關紙幣使用“合同”型別官印,曾見中國歷史博物館藏“壹貫背合同”(中國歷史博物館收藏),圖4。印面為束腰銀鋌形,無邊欄,印文五字,豎式直讀,字形結構老宋體,依印面形狀而變化。《古璽印概論》收錄此印。羅福頤先生考證:“是南宋時印於‘會子’(一種紙幣)背面上用的。”有關此印還見到前人王國維有壹貫背合同印跋:“上虞羅氏藏壹貫背合同銅印。此南宋會子印也。金人鈔幣亦有合同印。《金史·食貨志》言:先是嘗行三合同交鈔,至泰和二年止行於民間。今傳世金大鈔銅板,闌外有中都合同、南京合同、平涼府合同三印;又太倉徐氏藏貞祐伍貫銅板,闌外有京兆府合同、平涼府合同二印。其印皆附於版上。此雲‘壹貫背合同’,不著地名而著貫數,與金制不同……《宋志》所云壹貫文合同,蓋印於會子面者,與金鈔板所附合同印同;此雲背合同,必印於會子之背。明洪武壹貫寶鈔,背有印造寶鈔局印及壹貫印,當仍金元舊制。以此推之,則宋之會子,紙背亦當有印。又,金之地名合同印,皆與鈔板聯合者,所以省重印之勞。此印單行,為印於紙背者無疑矣。因《宋志》失記,故詳著之。”在王國維的這段跋文中提到了“壹貫背合同”印,同時更重要的還提到了金代“大鈔銅板(印紙幣的模板),闌外有中都合同、南京合同、平涼府合同三印……金之地名合同印,皆與鈔板聯合者,所以省重印之勞”。這裡清楚說明金代印製紙幣的鈔板邊上已有相關不同地名的“合同”官印。

《中國古鈔圖輯》1992年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在該書中收錄有多件金代銅鈔板拓片,所見其中“伍貫——貞佑寶卷”鈔板邊緣有“京兆府合同”“平涼府合同”,與王國維跋文相吻合。而在該書中還收錄有金代“壹拾貫”陝西東路交鈔板、“壹伯貫”北京路交鈔板,在鈔板的邊緣未見有“××合同”類官印。由此可證,金代鈔板有的是帶有“××合同”官印,還有的是不帶有“××合同”官印的,也就是說有的紙幣是印製後,根據其使用地區而另加鈐印不同地名的合同官印,《中國古鈔圖輯》書中收錄的圖板,與本人收藏的實物印證明了這一點,前人沒有今天我們看到的出土實物更為全面而已。

本文介紹的“壹錢合同”,是金朝行將滅亡前發行的最後一張紙幣“天興寶會”上的相關用印。此印文中不像圖1、圖2印,帶有“隆安府”“南京”地名,可見其流通區域為“天下通行”。印文中“壹錢”是以白銀的計量單位作標準,“同見(現)銀流轉”,是可以直接通兌白銀。我們說紙幣是金屬貨幣的代表,而作用於貨幣的金屬又因其本身價值不同而存在貴賤有別,賤金屬輔幣和貴金屬貨幣之間存在相權關係。金朝(1115——1234)百餘年間在貨幣印造發行方面有較大發展,突出一點就是體現在紙幣發行與貴金屬之間的關係上。金宣宗真祐五年(1217)發行“真祐通寶”,規定通寶四貫,當白銀一兩;興定六年(1222)發行“興定寶泉”,貳貫當白銀一兩。這裡我們注意到金代紙幣當時還是以“貫”為面值單位。有關金交鈔和貴金屬白銀直接通兌,是貨幣發展的一個重要階段。而金末的“壹錢合同”以紙幣面值謂之為“錢”,而不是用“貫”,可以說與我們今天的稱謂相同。中國以銀為幣有悠久歷史,但銀在不同歷史時期中與貨幣的職能以及在貨幣構成中的地位是不同的,金末的“壹錢合同”官印與其“天興寶會”紙幣即已說明了白銀透過錢鈔與商品發生價值關係。“壹錢合同”實物印正是以白銀的計量為面值單位的,它的發現更具有其特殊的意義。

羅福頤先生在《古璽印概論》中介紹南宋“壹貫背合同”印,為新中國成立以來出版古印學資料中之首例。本文介紹金代三方“合同”型別官印,是繼羅氏“壹貫背合同”之後,同屬相同型別的金代紙幣專用官印。《中國璽印篆刻全集》應該是近年新出版的權威性大型印學工具書,彙集收錄國內各國有博物館精品古印,有關“合同”官印也只有南宋“壹貫背合同”,有關金代“合同”型別官印未見著錄。

從上所述,紙幣“合同”型別官印始見於南宋,金代沿用,前後大約兩百餘年。由於官府參與紙幣的管理,演變發展成為紙幣上使用的一種官用“合同”印式。我們觀察這類官印其形制為何均為長方形、無邊欄、豎式直讀、印文非篆書體……它與同時代官印大相徑庭而堪稱另類,這可能與其在“紙幣上使用”的特殊屬性相關。而且此類合同官印遺存為何如此奇罕,等等,都將進一步深入探討。三方合同印為金代不同歷史時期,它們的發現史學意義重大,填補了館藏空缺。拙文原載《第二屆孤山證印西泠印社國際印學峰會論文集》,此文有刪減。

回想起三方合同官印,先由赤峰收入“壹錢合同”,其後又由鄭州收入“南京合同”,最後由哈爾濱再次收到“隆安府合同”,三印彙集一室,是為奇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