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梳理包裝物押金的稅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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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梳理包裝物押金的稅會處理

會計處理

包裝物押金指企業出借包裝物時,按包裝物價值的一定標準收取的抵押款項。如借入單位因物資損壞或其它原因不能歸還時,借出單位可以用押金抵補損失。在購貨方歸還包裝物時退還押金。押金是企業暫收應付的款項,收取時在會計上應確認為企業的負債,一般透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增值稅處理

1、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併入銷售額徵稅。

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一)項

2、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週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併入銷售額徵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

3、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併入當期銷售額徵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

企業所得稅處理

包裝物押金一般在收取時計入“其他應付款”,作為往來款項處理,不計入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

逾期不予退還和沒收時,併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