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把傳銷詐騙“資金盤互助平臺”當投資經營!

別把傳銷詐騙“資金盤互助平臺”當投資經營!

題圖:網路配圖

經審查發現,劉某於2019年5月份開始,透過王某幫助進行軟體開發,在微信端設立“元某資金盤互助平臺”(化名)系統,要求參加者以推薦人推薦註冊併購買“排單幣”的方式成為元某組織的會員,並按照推薦與被推薦的關係形成上下層級。

會員透過元某系統進行 “投資”經營活動,從而獲取十天10%的高額“靜態收益”,並以其發展的下一級和下二級會員“投資”金額為依據分別提取2%、1%的“動態收益”。

劉某糾集數十人設定“元某”平臺傳銷組織,其中,楊某任總客服,馮某等七人任客服,胡某任轉播助手,許某、袁某等數十人任團隊長,以在“元某”平臺內排單投資為名進行傳銷活動,用高額的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作為誘餌,不斷髮展會員、吸收資金。

至2020年5月15日,註冊會員賬戶數3886個,會員人數達2180人,層級最多為14級,系統涉案金額4億元左右,造成會員虧損數額1000餘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據此,劉某等人的行為已經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劉某等人被羈押後,在接受檢察機關訊問時,均表示自願認罪認罰。

檢察官提醒

隨著網際網路的迅速發展,各種電商平臺、網路營銷平臺、金融投資平臺、金融互助平臺應運而生,但這些平臺魚龍混雜,有些甚至成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工具。

廣大市民要警惕日常生活中的各種以高額收益為名的“投資”行為,或者以繳錢成為會員、發展會員獲得收益的行為,對於街頭傳單、簡訊、電話、微信、熟人介紹等發展會員、高額回報等資訊切勿輕信,以免掉進犯罪分子設下的陷阱。

(原標題:涉案近4億元!別把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當“投資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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