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講法:徵地申請資訊公開被拒,被徵收人該怎麼辦?

案件概要

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案例是由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周彤律師代理的土地徵收維權案件。

主人公趙鵬(化名),系貴州省修文縣龍場鎮新春村村民,多年前承包了村裡的地進行耕種。2013年初,村裡的土地被納入徵收範圍。

以案講法:徵地申請資訊公開被拒,被徵收人該怎麼辦?

由於土地補償標準過低,趙鵬沒有簽訂徵地補償協議。經過多方打聽,趙鵬找到了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周彤律師,希望其能幫助自己維權。

辦案經過

接受趙鵬的委託後,周律師首先對此次徵地專案做了前期的調查取證工作。透過資訊公開要求獲取此次專案由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相關批覆檔案、土地徵收公告、徵地協議、徵地安置補償方案、徵地紅線圖、徵地補償金額髮放情況等相關材料。修文縣國土資源局以趙鵬未向其提供被徵收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被徵地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被徵收土地的位置、面積、用途等相關證明,不能證明是涉及其切身利益及是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所獲取的資訊,故趙鵬不具備法律規定的資訊公開主體資格為由,作出了不予公開的答覆。

以案講法:徵地申請資訊公開被拒,被徵收人該怎麼辦?

針對修文縣國土資源局的上述答覆,周律師向修文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複議,要求撤銷該答覆。但修文縣人民政府以同樣的理由維持了修文縣國土資源局的答覆。

於是,周律師一紙訴狀將修文縣國土資源局和修文縣人民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銷修文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答覆及修文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

貴陽市關山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過程中,二被告堅持認為趙鵬不能證明其申請的資訊公開涉及切身利益,也不能證明是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所獲取的資訊,故趙鵬不符合其申請公開資訊的公開物件,即不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

針對兩被告的辯解,周律師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其在1995年即擁有了涉案地塊的使用權,且徵地前涉案地塊仍由趙鵬使用,故其具備申請公開前述資訊的主體資格。此外,若二被告認為趙鵬申請的資訊不是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亦應當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說明理由義務,告知趙鵬證明或者說明其申請的資訊系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但二被告自始至終並沒有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說明義務。故二被告的辯解不能成立。

以案講法:徵地申請資訊公開被拒,被徵收人該怎麼辦?

最終,法院採納了周律師的觀點,撤銷了修文縣國土資源局作出的資訊公開答覆及修文縣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並責令修文縣國土資源局在判決生效後三十日內重新作出答覆。

律師說法

《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公民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資訊。具體到本案中,趙鵬可以向修文縣國土資源局申請獲取本次徵地專案的相關資訊。而修文縣國土資源局即便是認為趙鵬不是為了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資訊公開,也應當履行法定的告知或者說明理由義務,告知趙鵬其需要證明或者說明確係為了上述需要而申請資訊公開,否則,便是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