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不是兒戲彩禮不是交易

本文轉自:周口日報

基本案情:嚴某、吳某於2020年秋天的一個夜晚在某酒吧相遇相識,進而確立戀愛關係。2020年12月9日,嚴某向吳某支付彩禮168000元,雙方當天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2020年12月24日,嚴某、吳某在浙江某大酒店舉行婚禮,婚禮第二天,吳某以婚後回門為由跟隨其父母回了周口老家,後雙方再沒有在一起生活過。

法院判決:鄲城縣人民法院認為,嚴某、吳某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舉行婚禮後第二天就分居至今,且從大量聊天記錄中可以看出二人存在較大矛盾衝突及不相容性,繼續共同生活的可能性較小,應准予離婚為宜。關於嚴某所訴婚約彩禮168000元,鑑於雙方雖已領證但未共同生活,考慮到吳某將部分婚約彩禮款用於雙方日常花銷,故彩禮款以酌情返還為宜,法院酌定由吳某返還嚴某100000元。

法官說法:自古以來,彩禮就是婚姻締結過程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早在周朝《禮記 昏義》中即有記載: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其中的納徵就是送聘禮。時至今日,倡導文明婚俗,弘揚時代新風,提倡婚姻自由,不提倡彩禮過重,但是我國法律對給付彩禮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給付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近年來,因婚約彩禮引起糾紛的案件增多,彩禮如何界定,能否返還,返還比例等都是婚約彩禮糾紛中爭議的焦點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的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雖已領取結婚證,但考慮到婚後並未共同生活,法院酌情按照比例要求女方返還部分彩禮,兼顧法理與情理,是合理的。②16

釋出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