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車誤加汽油致損 加油站被判擔責15%

駕駛本該加柴油的小型客車駛入了汽油加油區,加油站工作人員未注意看油箱上的“請加0#柴油”字樣直接加入了汽油。孰料,加錯油導致車輛損壞維修費高達8萬餘元。最終,加油站被判賠償1萬餘元。

加錯油致車輛損毀

今年2月,太和小夥吳明(化名)從朋友處借了一輛路虎牌小型客車,計劃去幫另一朋友接親。在途經太和縣某加油站時,吳明將車開至汽油加油區,加油站工作人員給該車輛新增95#汽油。就在吳明駛離加油站後,車輛出現故障。吳明隨即聯絡拖車將車拖至4S店檢修時,才得知車輛應新增柴油,而非汽油。車輛維修總共花費8。7萬元,由他個人支付。

吳明認為,這輛車為柴油車,且油箱蓋上標註“柴油”字樣,但加油員卻將95號汽油加入該油箱,導致車輛駛離加油站後不久即發生故障。

吳明遂將加油站起訴至太和法院,要求其賠償車輛維修費8。7萬元,鑑定費2700元,拖車費1200元等合計11萬餘元。

對此,該加油站辯稱,加油站設定柴油加油區與汽油加油區,是吳明自己將車輛開到汽油加油區,要求加油員給其新增95號汽油。此外,加油員加油時並沒有看到“請加柴油”字樣。

加油站賠償1萬餘元

近日,太和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審理查明,加油站設定有汽油加油區與柴油加油區,且加油槍處用紅色背景字型標註“92#汽油”“95#汽油”“請再次確認油品”字樣。涉案車輛油箱蓋開啟後,在加油口周圍,印有“請加0#柴油”字樣。

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吳明借用他人車輛,對該車輛新增汽油或柴油,其本人不知情,監控影片顯示,其進入被告加油站後,徑直將車輛駛入汽油加油區。隨後,在加油站工作人員的引導下,將車輛停放在加油槍附近加油,車輛加錯油,主要是吳明行為導致,吳明應對車輛損失負主要責任;該加油站作為專業的加油機構,其工作人員在加油時,沒有看到涉案車輛加油孔處標註的“請加0#柴油”字樣,存在過失,對車輛損失,負有次要責任。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加油站承擔15%的責任。綜上,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加油站賠償吳明各項損失1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吳明不服上訴。近日,阜陽市中院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