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米音樂”對“咪咕音樂”的曲庫歌曲設定盜鏈構成不正當競爭

咪咕音樂公司和阿里音樂公司都是數字音樂網路服務的提供者,二者之間存在競爭關係。淘寶公司、阿里音樂公司未經許可在經營的蝦米音樂App上針對咪咕音樂公司曲庫歌曲音原始檔網路地址(URL)進行設鏈,以第三方歌曲播放方式向蝦米音樂App的使用者免費提供咪咕音樂公司曲庫的歌曲,實質上是透過技術手段免費使用咪咕音樂公司曲庫中的歌曲、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擴大麴庫的成本轉移給了咪咕音樂公司,不正當地獲得競爭優勢,導致一些消費者無須成為咪咕音樂公司的使用者即可享受咪咕音樂公司提供的相關服務,降低了咪咕音樂公司吸引使用者、留住使用者可能獲得的商業利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咪咕音樂公司的利益,其主觀過錯明顯,淘寶公司、阿里音樂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號:

(2021)川知民終2116號

案情簡介:

上訴人咪咕音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咪咕音樂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淘寶(中國)軟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公司)、杭州阿里巴巴音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音樂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3398號民事判決,向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爭議焦點及法院觀點:

關於淘寶公司、阿里音樂公司的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咪咕音樂公司上訴稱,淘寶公司、阿里音樂公司針對咪咕音樂公司曲庫歌曲音原始檔網路地址(URL)的設鏈使用行為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制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案中,淘寶公司、阿里音樂公司針對咪咕音樂公司曲庫歌曲音原始檔網路地址(URL)的設鏈使用行為,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亦不屬於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經營者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且屬於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及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規定之外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認定”。

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二審法院認為,咪咕音樂公司和阿里音樂公司都是數字音樂網路服務的提供者,二者之間存在競爭關係。對數字音樂網路服務平臺而言,海量、優質的音樂資源是維護其市場地位、保持競爭優勢的首要因素。

咪咕音樂公司透過投入巨資從音樂作品權利人處購買音樂版權,構建自己的曲庫,以此吸引使用者,從而在使用者、音樂作品權利人、廣告商、第三方增值服務提供商等市場主體之間搭建平臺並從中盈利。因此,咪咕音樂公司對自己的曲庫享有競爭利益,其合法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對數字音樂行業而言,“先授權後使用”是普遍遵循的原則,數字音樂網路服務平臺應先獲得授權後使用。作為同業經營者,淘寶公司、阿里音樂公司對數字音樂行業的商業模式和盈利方式應該清楚,亦應予以遵循。

其未經許可在經營的蝦米音樂App上針對咪咕音樂公司曲庫歌曲音原始檔網路地址(URL)進行設鏈,以第三方歌曲播放方式向蝦米音樂App的使用者免費提供咪咕音樂公司曲庫的歌曲,實質上是透過技術手段免費使用咪咕音樂公司曲庫中的歌曲、將本應由自己承擔的擴大麴庫的成本轉移給了咪咕音樂公司,不正當地獲得競爭優勢,導致一些消費者無須成為咪咕音樂公司的使用者即可享受咪咕音樂公司提供的相關服務,降低了咪咕音樂公司吸引使用者、留住使用者可能獲得的商業利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咪咕音樂公司的利益,其主觀過錯明顯,淘寶公司、阿里音樂公司的行為不具有正當性,構成不正當競爭。

二審法院同時認為,若放任被訴設鏈行為的存在,允許在不付出成本的情況下,不正當地利用他人曲庫謀取自己的商業利益,將導致數字音樂網路服務平臺不願更多投入曲庫的構建,打造規模和特色,一旦吸引使用者流量的音樂資源不足,單純的技術創新、服務升級如無源之水,因此,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最終損害的必然是社會公眾的利益。一審法院認為該行為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錯誤,二審法院予以糾正。

咪咕音樂公司上訴稱,淘寶公司、阿里音樂公司在蝦米音樂App上使用H5頁面的行為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審法院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絡:……(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本案中,(2019)川律公證經內民字第17692號、第17690號公證書的內容顯示,蝦米音樂App在播放被連結歌曲時,呈現了來自咪咕音樂公司的涉案H5頁面。

在蝦米音樂App搜尋歌曲時,對不屬於阿里音樂公司曲庫的歌曲,在該歌曲名稱旁均以加框方式標有“第三方”文字,點選該第三方歌曲進入涉案H5頁面,在該頁面上方以突出的方式顯示了“咪咕音樂”標識。因此,蝦米音樂App以設鏈方式進入H5頁面實屬設鏈行為之後果,且該頁面系在蝦米音樂App內以搜尋、跳轉的方式出現,使用者通常能夠識別其連結屬性,一般不會產生主體、來源的混淆,咪咕音樂公司也沒有提供相應證據支援自己的主張。

咪咕音樂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二審法院未予支援。

“蝦米音樂”對“咪咕音樂”的曲庫歌曲設定盜鏈構成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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