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從嚴懲治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

12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5件依法懲治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典型案例。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說,此次釋出的5件典型案例體現了依法從嚴懲治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政策導向,強化對公民個人資訊的全面保護。案例對部分法律適用問題重申或者明確了意見,強調訴源治理。

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案件情況如何?該負責人介紹說,2019年至今年10月,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嫌疑人1。3萬餘人,提起公訴2。8萬餘人。近年來,最高檢不斷強化規範指引,制定一系列相關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並持續推進案例指導工作。檢察機關堅持切實加強對公民個人資訊的司法保護的同時,及時透過制發檢察建議促進訴源治理。

公訴竊取人臉資訊犯罪

李某為某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軟體開發人員。2020年6月至9月,李某製作了一款可竊取手機照片的軟體。使用者下載安裝該軟體使用時,軟體自動獲取使用者手機相簿照片上傳到李某搭建的伺服器後臺。李某將該軟體在暗網某論壇售賣,賣得網站虛擬幣30$。李某為炫耀技術,又將該軟體偽裝成“顏值檢測”軟體,釋出在某論壇供免費下載安裝,竊取安裝者手機照片1751張,人臉資訊、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絡方式、家庭住址等100餘條公民個人資訊。

2020年9月,李某用虛擬幣在暗網論壇購買“社工庫資料”並轉存於網盤。2021年2月,李某明知“社工庫資料”含有戶籍資訊、車主資訊等,仍將網盤連結分享到某QQ群(150名成員)。經去除無效資料、合併去重後,該“社工庫資料”包含公民個人資訊8100餘萬條。

公安機關將李某抓獲後,查明“社工庫資料”內容龐大且儲存於境外網盤,未查到有人下載使用。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在對李某審查起訴時認為,李某已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資訊數量符合“情節特別嚴重”的規定,李某主觀上無牟利目的,客觀上未造成資訊傳播、擴散,且系初犯,自願認罪認罰,遂以李某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提起公訴,並提出量刑建議。

法院公開審理本案時,針對辯護人提出的未對涉案8100餘萬條資訊的真實性核實確認等意見,公訴人答辯指出,司法鑑定中,去除無效資訊、合併去重後,鑑定出有效個人資訊8100餘萬條,資訊數量客觀、真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且公安機關隨機抽樣驗證部分個人資訊,核實能夠確認涉案個人資訊的真實性。

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對批次公民個人資訊的條數,根據查獲的數量直接認定,但是有證據證明資訊不真實或者重複的除外。

人臉資訊是具有不可更改性和唯一性的生物識別資訊。要謹慎下載使用“顏值檢測”等“趣味”軟體,防範個人資訊洩露。

嚴懲出售行蹤軌跡資訊

被告人陳某甲、於某、陳某乙均為無業人員。2020年,陳某甲決定從事“私家偵探”活動,在網上釋出資訊稱可找人、查人,並註冊“專業商務調查”微訊號承攬業務。閔某(另案處理)透過網路搜尋聯絡陳某甲,尋找離家出走的妻子郭某,並提供了郭某的姓名、照片、手機號碼等。

陳某甲先後兩次將郭某的手機號碼交給他人(正在偵查確認),由該人獲得郭某的手機定位後反饋給陳某甲。陳某甲夥同於某等在山西省呂梁市柳林縣蹲點守候,確認郭某的具體位置提供給閔某。

2021年6月,閔某再次聯絡陳某甲要求幫助尋找其妻子。陳某甲又採取上述方法獲得郭某的地址資訊。陳某甲與於某、陳某乙駕車到柳林縣,與閔某一起蹲點守候。被害人郭某出現後,陳某甲等三人駕車離開。同年6月23日,閔某將郭某殺害。

經查,閔某先後支付陳某甲39500元。陳某甲分給於某9000元、分給陳某乙6000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柳林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閔某涉嫌故意殺人案時,發現陳某甲、於某、陳某乙雖不能認定為閔某故意殺人罪的共犯,但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以陳某甲等三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提請批准逮捕。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陳某甲、於某、陳某乙出售公民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屬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情節特別嚴重”,對三人作出批捕決定,並制發繼續偵查提綱。

陳某甲、於某的家屬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取得諒解。三人均認罪認罰,在辯護人見證下自願簽署具結書。檢察機關將三名被告人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提起公訴,並提出量刑建議。

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期間,陳某乙對被害人家屬進行了賠償。庭審中,公訴人依法提出量刑建議,並指出,被告人透過採用手機定位、檢視快遞資訊、蹲點守候等手段非法獲取被害人郭某的個人資訊並提供給閔某,閔某據此資訊將被害人郭某找到並殺害。根據《解釋》的規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本案被告人陳某甲即屬於此情形。

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和量刑建議,認定三名被告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判處陳某甲、於某、陳某乙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典型意義】 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構成犯罪的,應依法從嚴懲處。

犯罪分子透過竊取、非法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謀取不法利益,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要注意提高對快遞地址、手機號碼、定位資訊等個人資訊的保護意識。

打擊行業“內鬼”內外勾連

被告人吳某甲、吳某乙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經營保健按摩中心,主要向產婦提供服務。吳某甲向被告人南寧市某醫院產科主管護師韋某提出,由韋某提供產婦資訊,並承諾發展一名客戶給韋某50元至60元報酬,客戶辦卡消費則向韋某支付10%的提成。

2018年至2020年6月,韋某欺騙同事登入該醫院“護士站”系統查詢產婦資訊拍照發給自己,或自行查詢科室電腦“桂婦兒”系統產婦資訊拍照,將照片發給吳某甲,吳某甲、吳某乙利用上述資訊安排員工電話聯絡產婦發展客戶。

經查,韋某向吳某甲、吳某乙出售包括姓名、家庭住址、電話號碼、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產婦健康生理資訊500餘條。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檢察院認定韋某非法獲取、出售產婦公民個人資訊數量500餘條,且韋某將其在履職中獲得的資訊出售給他人,依法應從重處罰。韋某等三人認罪認罰,在辯護人見證下自願簽署具結書。檢察機關對韋某等三人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提起公訴。

法院公開審理本案期間,韋某主動退賠違法所得。公訴人指出,涉案資訊有產婦姓名、家庭住址、電話號碼等,還涉分娩日期、分娩方式等隱私資訊,敏感程度高,韋某將在履職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資訊出售給他人,不僅侵害孕產婦的個人權益,還危害了整個醫療體系的信用,依法應從重處罰。此外,吳某乙未直接參與獲取資訊,但與吳某甲共同出資購買資訊,用於經營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的指控事實和意見,認定韋某等三人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分別判處韋某、吳某甲、吳某乙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兩年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檢察機關制發檢察建議,促進案涉醫院倒查資訊保安管理狀況,完善患者資訊保安管理措施與制度,從源頭防範公民個人資訊洩露。

【典型意義】 依法打擊行業“內鬼”內外勾連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對下游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犯罪也應依法打擊,實現全鏈條懲處。

檢察機關透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醫療單位履行監管職責,預防和杜絕洩露公民個人資訊問題的發生。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