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份“婦女隱私”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警示意義

唐山客

今年1月1日,成都崇州法院發出全國首份“保障婦女隱私和個人資訊”人身安全保護令——(2023)川0184民保令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李某繼續洩露、傳播申請人陳某的隱私和個人資訊。(1月4日《成都商報》)

近年來,因婚戀糾紛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情形屢見不鮮,不僅出現於家庭婚姻中,也會出現在戀愛關係中。比如有情侶分手後,男方洩露、傳播女方隱私和個人資訊。上述案件中的陳某(女、未成年人)系在校學生,與李某曾是男女朋友關係,雙方分手後,李某多次透過自己的抖音、快手賬戶釋出涉及陳某就讀學校、生活照片、戀愛經過、墮胎等隱私資訊,並對陳某進行侮辱,引發陳某周圍同學、老師的議論,致使陳某名譽受損。陳某不堪壓力,不願前往學校學習,並長期失眠,甚至產生了自殘等行為。

當女性遭受這類侵害時,該如何維權?這個問題成為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但其主要針對的是已婚婦女,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範圍較窄。雖然該法還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將監護、寄養、同居、離異等關係的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也納入法律約束。但是,戀愛者未必同居,故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成為現實之需。

為迴應社會關切,新修訂且於今年1月1日施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係、離婚之後,糾纏、騷擾婦女,洩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資訊。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條規定,既包含糾纏、騷擾婦女等行為,也包含洩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資訊的侵權行為;既有對婚姻關係解除後的保護,也有對戀愛分手後的保護。這就擴大了保護範圍,實現對婚戀關係中婦女權益的全方位保障。

正因有新規定護航,上述案件中的陳某,向崇州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法院經審查後認為,陳某的申請符合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遂發出全國首份“保障婦女隱私和個人資訊”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李某繼續糾纏、騷擾陳某,妨礙陳某的正常生活、學習,禁止李某洩露、傳播陳某的隱私和個人資訊。該人身安全保護令,為陳某提供了有力的維權和保護武器,也給其他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係後,糾纏、騷擾婦女,洩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資訊的人,敲響了警鐘。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被處罰人在收到人身安全保護令期間,如果仍然糾纏、騷擾婦女,洩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資訊,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其進行罰款和司法拘留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戀愛分手後被糾纏、騷擾,被洩露、傳播隱私和個人資訊,也可受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婦女權益保障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廣大女性有了更多更強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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