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專長貴州要求,給大家一個參考

關於印發《貴州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衛生計生委,貴安新區衛生和人口計生局,仁懷市、威寧縣衛生計生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切實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貴州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貴州省衛生和健康委員會 貴州省中醫藥管理局

明天我給大家詳細解讀檔案的內容以及要求。

貴州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

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註冊,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是指在中醫藥理論及技術方法(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的指導下,對某些專科或專病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並得到患者廣泛認可的人員。

第三條 貴州省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全省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負責組織全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相關配套檔案的制定與修訂。

市(自治州)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報材料複審等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工作。

縣(市、區、特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初審等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獲得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人員納入本省醫師資格、執業統一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請

第五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人員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申請參加貴州省組織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六條 本省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省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對某些專科或專病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

(二)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推薦醫師不包括其指導老師。

第七條 本省內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術淵源,在本省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施行前已經在本省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的;

(二)對某些專科或專病的診療,方法獨特、技術安全、療效明顯,並得到患者的廣泛認可;

(三)由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第八條 下列情形,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不需要兩名醫師推薦。

(一)在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醫師(士)專業技術職稱,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但未取得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的。

(二)在《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臨床以提供中醫藥服務為主、在中醫專業某一領域具有特長的鄉村醫生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自2017年12月20日起,不再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三)在《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可以按照《暫行辦法》規定,在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後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四)在《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按照《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可以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五)根據自治州關於民族醫藥保護髮展的地方性法規,經考核認證獲得《民族醫資格證書》或民族醫從醫資格證明材料的人員。

(六)列入市(自治州)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名錄傳統醫藥的代表性傳承人。

第九條 推薦醫師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二)主要執業機構註冊在被推薦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縣(市、區、特區)內;

(三)與被推薦者專業相關或相近,熟悉被推薦者診療水平。

第十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執業註冊地點在貴州省;

(二)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指導老師同時帶徒不得超過四名。

第十一條 符合本細則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的縣(市、區、特區)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根據不同情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

(二)貴州省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式樣的《貴州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報資料一覽表》;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四)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症或者適用範圍、禁忌症、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以及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病歷、圖片、影像等相關資料(包括出版專著、發表論文、獲得專利、獲得非物質文化遺產認可、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5例、技術推廣應用證明等),所有材料應可溯源。

(五)至少兩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包括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

(六)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還應當提供跟師學習合同,跟師學習時間自簽訂跟師學習合同之日起算(2007年2月1日之後,跟師學習合同應當經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跟師學習時間自公證之日起計算);提供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五年的證明材料;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及出師結論;

(七)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還應當提供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證明其醫術來源的古籍、著作、論文、科研成果或專利、非物質文化遺產證書等)、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五年證明(由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薦證明(附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每位患者身份證影印件、住址、電話、病歷、圖片、影像等相關資料);

在1999年5月1日前取得中醫師(士)專業技術職稱,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但未取得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的,應提供本條目(一)、(二)、(三)、(四)以及《中醫師(士)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和影印件,或縣級以上職稱管理部門的認證檔案影印件;

取得本省《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臨床以提供中醫藥服務為主、在中醫專業某一領域具有特長的鄉村醫生,應提供本條目(一)、(二)、(三)、(四)以及《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原件和影印件;

已經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的人員,應提供本條目(一)、(二)、(三)、(四)以及《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原件和影印件,及繼續跟師學習滿兩年的證明材料(並提供跟師學習合同);

已經取得《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人員,應提供本條目(一)、(二)、(三)、(四)以及《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原件和影印件;

根據自治州關於民族醫藥保護髮展的地方性法規,經考核認證取得《民族醫資格證書》或民族醫從醫資格的人員,應提供本條目(一)、(二)、(三)、(四),以及《民族醫資格證書》或民族醫從醫資格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影印件;

列入市(自治州)級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專案名錄傳統醫藥的代表性傳承人,應提供本條目(一)、(二)、(三)、(四),以及專案名錄和代表性傳承人證書原件和影印件。

第十三條 縣(市、區、特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申請者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將初審合格者相關資訊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市(自治州)中醫藥主管部門。申請者在臨床實踐中損害患者身體健康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報名資格。

市(自治州)中醫藥主管部門結合初審意見,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復審,將複審合格者相關資訊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省中醫藥主管部門。

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對報送材料進行稽核確認,並將符合考核條件人員的相關資訊向社會進行公示。

在本級行政區域內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公示可採取官方網站、報紙、貼上公示公告等方式;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員、指導老師、推薦醫師相關資訊。

公示期間對申請者有異議的,由相應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複核,確定其是否具有報名資格,並在報送上級時予以書面說明。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四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分為實踐技能考核和臨床效果考核兩個環節。

(一)專家透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進行科學量化考核;

(二)專家對治療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

第十五條 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藥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

考核專家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並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範措施。

第十六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內容包括:

(一)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

(二)與擅長治療的病證範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基本知識、用藥安全、應急處理知識等。

第十七條 內服方藥類考核程式分為:

(一)醫術專長陳述

1。醫術淵源、個人學習中醫藥經歷;

2。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

3。適應症或適用範圍;

4。安全性及風險防範措施;

5。實踐經歷及有效性(近5年中醫藥醫療服務人次、圍繞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病例展開陳述)。

(二)診法技能操作

根據申報醫術專長相關的診法技能進行口述,並根據申報醫術專長相關的模擬病例進行操作。

(三)現場辨識相關中藥

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相關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

(四)現場問答

圍繞申請者醫術專長的診斷、鑑別診斷、辨證、治療、選用方劑、風險控制、併發症處置、應急處理知識等進行問答。

第十八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

(一)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

(二)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病證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範、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者措施、應急處理知識等。

第十九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程式分為:

(一)醫術專長陳述

1。醫術淵源、個人學習中醫藥經歷;

2。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

3。適應症或適用範圍;

4。安全性及風險防範措施;

5。實踐經歷及有效性(近5年中醫藥醫療服務人次、圍繞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病例展開陳述)。

(二)外治技術操作

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範方法、應急處理知識等。

(三)現場辨識相關中藥

1、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申報的常用中藥目錄採取隨機抽取考核的方式,圍繞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並根據風險點考核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

2、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除考核用藥禁忌和中藥毒性知識外,還應當考核常用解毒處置方法。

3、外治技術中未涉及使用中藥的,可不進行現場中藥辨識。

(四)現場問答

圍繞申請者醫術專長的診斷、鑑別診斷、辨證、治療、選用治療方式、治療過程和風險控制、併發症處置等進行陳述和實際演示,並進行問答。

第二十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藥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的,增加外治技術操作考核;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中藥的,增加診法技能考核。

考核程式參見本細則的第十七條、第十九條。

第二十一條 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病證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並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評定。必要時可採用實地調查核驗等方式評定效果。

第二十二條 考核專家依據考核標準進行獨立評分,綜合計算各位專家評分的平均分值,對參加考核者做出考核結論,並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疾病的範圍進行認定,填寫《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結論表》。

第二十三條 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對考核合格人員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貴州省中醫藥主管部門頒發國家統一制式的《中醫 (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考核合格人員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歷書寫等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執業技能,保障醫療安全。

第二十五條《貴州省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務管理辦法》由貴州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另行制定釋出。

第四章 考核組織

第二十六條 貴州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考核制度,強化考核工作人員和專家培訓,嚴格考核管理和保密工作,確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

第二十七條 貴州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每年定期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核時間提前三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貴州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專家庫由臨床專家和中藥專家組成。必要時聘請省外專家參加考核。

(一)中醫臨床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2。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

3。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二)中藥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中藥專業;

2、具備副主任藥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藥學工作十五年以上的藥師;

3、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第二十九條 納入考核專家庫的考核專家不得舉辦和參與可能影響公平公正考核的各種培訓。

第三十條 考核專家組人數應當為不少於五人的奇數,涉及使用中藥的,應包括一名中藥學考核專家。

根據參加考核者申報的醫術專長,由貴州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在考核專家庫內隨機抽取相應的考核專家組成考核組。

考核專家與申請考核人員有近親屬或者利害關係的,應當予以迴避。

第五章 執業註冊

第三十一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註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註冊參照《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和貴州省中醫藥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經註冊後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執業範圍為經考核認定其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病證的範圍,與《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結論》中的“建議執業範圍”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條 在貴州省參加考核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可以申請在貴州省行政區域內執業;省外中醫(專長)醫師在貴州省申請執業的,須經貴州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同意並註冊。

第三十四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特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 (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執業範圍、診療行為、醫療安全以及廣告宣傳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縣(市、區、特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的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週期,有關要求參照《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 )醫師的培訓,為中醫(專長)醫師接受繼續教育提供條件。中醫(專長)醫師人數較少的縣(市、區、特區),可由市(自治州)中醫藥主管部門集中或指定機構培訓。中醫(專長)醫師的培訓參照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中醫藥繼續教育規定》及貴州省中醫藥主管部門關於中醫藥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執行。中醫(專長)醫師培訓情況作為醫師執業註冊和定期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八條 中醫(專長)醫師透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五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三十九條 建立貴州省中醫(專長)醫師管理資訊系統,及時更新中醫(專長)醫師註冊資訊,實行註冊內容公開制度,並提供中醫(專長)醫師註冊資訊查詢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資格考核的人員和考核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核過程中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透過違紀違規行為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員,由發證部門撤銷並收回《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並進行通報。

第四十一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的,貴州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停止其參與考核工作;情節嚴重的,應當進行通報批評,並建議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存在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中醫醫師、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指導老師,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執業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區、特區)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超出註冊的執業範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執業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區、特區)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造成患者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港澳臺人員在貴州省內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並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可在指導老師主要執業機構所在地的縣(市、區、特區)中醫藥主管部門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

第四十五條 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區域的申請考核者,可以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考核。

第四十六條《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和《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統一印製。

第四十七條 本細則由貴州省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醫專長貴州要求,給大家一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