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將衣服鞋襪歸還蘇州穿和服的女孩,你怎麼看

警方將衣服鞋襪歸還蘇州穿和服的女孩,你怎麼看

蘇州穿和服的女孩,先是以警方以尋將衣服鞋襪歸還蘇州穿和服的女孩,並對女孩表示關心?這裡有一個什麼是對,什麼是錯的問題?

我們先看一個例子。

比如甲乙丙丁都要去鄭州,結果他們在微信裡爭論了起來。

甲說,“鄭州在東邊。”

乙說,“你胡扯,鄭州在西邊。”

丙批評乙說,“說人家胡扯,你才胡扯,鄭州在南邊。”

“你們三個一個比一個離譜”,丁說,“鄭州在北邊。”

……

原來甲是洛陽人,乙是上海人,丙是北京人,丁則是廣州人,所以,都是去同一個地方鄭州,卻得出完全不一樣的結論。

同樣,蘇州穿和服女孩這件事,也如上面四位朋友一樣,會因站的角度不同看法不同而引起爭論。

既然有了爭論,那麼誰對誰錯呢?

我們只能說,都是對的,但同時又都是錯的。

所謂的對,僅僅只是就一定的範圍而言的,唯一的、絕對正確的結論是不存在的

但是,我們常常犯著這樣一個錯誤:用絕對正確的思維模式去觀察問題和處理問題的。這就是蘇州一女子街頭穿和服拍照被警方以尋釁滋事帶走的原因所在,在警察看來這是不愛國的表現。

警方將衣服鞋襪歸還蘇州穿和服的女孩,你怎麼看

警察用愛國的標準看待蘇州女孩穿和服,無異於用甲的標準看待乙丙丁等人。

甲的結論無疑是對,但他僅僅只是在一定的範圍內是對的,它不具備絕對正確的品格,它不能用於乙丙丁,這是很顯然的事實。

同甲的標準一樣,愛國主義也有它適用的範圍,也僅僅只是在一定範圍內才是正確的。

如果,甲把自己的結論當成了唯一正確的標準,那麼乙丙丁等人的結論就是錯的。這樣,乙丙丁等人一定要和他理論的,因為,乙丙丁等人的結論,雖然和甲不同,甚至他們之間的結論也不同,但是他們的結論都是對的。

因此,透過辯論的方法,是不可能使乙丙丁等人承認自己的結論是錯的,唯有甲的是對的。唯有強力壓制,才能使他們服從。

這就是警察帶走女孩的行為邏輯。他要動用警察手段,讓女孩承認穿和服是不愛國的表現,在公開場合穿和服並拍照更是尋釁滋事。

之所以說,不能用絕對正確的思維模式觀察問題處理問題,是因為這樣做的結果有可能與你預期的結果南轅北轍。

按理說,這位警察把愛國的標準用到了極致,不僅讓女孩脫下了衣裳,而且讓其脫下了鞋襪,因為這些都和“媚日”有關,都是女孩作案的證據。

然而這一愛國主義舉動,並沒有得到人們的稱讚,反而遭到了網友的一片質疑。

結果,先前是強行把人抓到派出所,現在又放下身段,登門奉還和服,並對女孩表示關心!這不是在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嗎?

這就是用絕對正確的思維模式觀察問題處理問題的必然結果!

絕對正確的思維模式,有一個內在的趨勢,它總是趨向於不能有一絲一毫的錯誤,趨向於完美無缺

司馬南批評莫言的,他發現莫言寫過一篇《北海道的人》的文章,於是,批評莫言,只會批評中國卻“情不自禁地歌頌日本”。

警方將衣服鞋襪歸還蘇州穿和服的女孩,你怎麼看

結果有人爆料,司馬南2018年去日本穿著和服讚美日本的事。

一邊批莫言讚美日本,原來他也在讚美日本,這不是自己在扇自己的耳光!

實際上司馬南也是落井下石,魯迅還寫過《滕野先生》呢,他為什麼不批評魯迅感激日本的老師,而不感激中國的老師呢?

這種自相矛盾的行為背後,恰恰正是用絕對正確的思維模式觀察問題處理問題的必然結果!

並不是只要與日本有關聯就是不愛國,不論是穿和服也好,讚美日本的風光也好等等諸如此類的行為,只要和日本搭上邊,都定性為不愛國。這是不可以的,這是對愛國標準的濫用,也是對愛國標準的褻瀆!

正如甲的結論有他適用的範圍,不能用於乙丙丁,愛國標準有它適用的範圍,是不可濫用的!違反客觀規律,必然會受到懲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