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電力生產交通事故”專項檢查通報

“防止電力生產交通事故”專項檢查通報

各單位:

近期,依據《電力二十五項重點反事故措施安全監察手冊(火電分冊)》第1項“防止人身傷亡事故”第9部分“防止電力生產交通事故”、《發電企業交通安全十條規定》,開展了逐條對照檢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電力二十五項重點反事故措施安全監察手冊》第1。9項:“防止電力生產交通事故”逐條檢查情況:

(一)檢查是否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是否明確交通安全責任;檢查車輛(含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船舶以及駕駛員是否依法取得相應資格證;檢查企業內部是否實行“準駕證”許可制度;檢查駕駛員在取得國家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外,是否經企業二次培訓許可;未經企業培訓許可的駕駛員是否嚴禁駕駛企業所屬車輛(含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船舶。

檢查情況:經檢查,各單位基本符合要求。個別單位“準駕證”許可制度落實不到位。

工作要求:進一步動態完善交通安全規章制度,切實落實企業內部“準駕證”許可制度。應按照《反措》要求,制定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專項)安全措施,加強對大型活動、大型作業用車和通勤車的管控。對水上光伏執行維護用非機動船,建議在進行必要的教育培訓後,許可相應的專人負責使用。

(二)檢查推士機、挖掘機、叉車、流動式起重機、自卸車等有升高或迴轉功能的車輛,除設定(駕駛員)座位以外,任何位置在行駛、使用中是否有人坐立;檢查上述車輛在帶電電氣裝置旁或高壓線附近作業時,是否劃定明確的作業範圍,是否設專人監護;檢查是否對多種經營企業和外包隊伍車輛及駕駛員的入場(廠)進行安全管理;檢查是否存在無牌、無證、帶病等存在危險危害的車輛及人員參與企業生產活動。

檢查情況:經現場抽查,各單位基本符合要求。個別單位對外包單位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不夠細緻。

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對特種作業車輛及駕駛員、外包單位入廠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對來廠送貨、灰渣拉運、石膏拉運等大型物流車輛及駕駛員,應指定歸口管理部門,依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標準化管理要求,做好必要的安全管控工作。對外包的通勤車、執行人員班車等客運車輛,應在合同(協議)中明確規定外包單位必須定期檢查車況,並將結果通報給電廠。對在帶電電氣裝置旁或高壓線附近作業的車輛,應書面劃定明確的作業範圍並經各方簽字確認,不得采用口頭方式。

(三)(1)檢查廠區範圍內,是否依法設立道路行走、限速、限高、防撞等安全提示、警示標識標誌。

(2)檢查重要架空管線(氯氣、氫氣等)和標高較低的綜合架空管線,在道路架空段是否設定牢固的防撞設施。

檢查情況:經現場抽查,各單位基本符合要求。

工作要求:建議各單位年底前再全面排查一次,做好必要的增補工作,包括設定人行道、道路反光鏡、道路減速帶、車輛測速裝置、道路限高標識、管線防撞設施等方面。並持續做好動態管理。

(四)檢查危化品運輸、大件運輸、大件轉場等是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程式。

檢查情況:經現場抽查和交流,各單位符合上級有關規定。

工作要求:繼續嚴格執行上級有關規定。如發生大件運輸、大件轉場作業,應按照《反措》要求,制定搬運方案和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並指定有經驗的專人負責,在事前對參加工作的全體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

二、《發電企業交通安全十條規定》逐條檢查情況:

(一)嚴禁違章違規行駛。車船駕駛人員應身體健康,取得與準駕車型(船型)相符的機動車(船)駕駛證等資格證書,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嚴禁酒後駕駛、無證駕駛、疲勞駕駛,嚴禁超員、超載、超速行駛,嚴禁強行超車,嚴禁搶航、搶漕、搶擋、超越航線駕船、超抗風等級駕船,嚴禁駕駛時吸菸、撥打接聽手機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檢查情況:經交流,各單位基本符合要求。個別單位(小車)駕駛班安全學習的針對性不強,個別單位在駕駛時不吸菸、不撥打接聽電話方面存在執行不到位現象。

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定期組織駕駛人員學習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交通安全技術,組織開展技術比武和勞動競賽,不斷提高駕駛人員的安全行車意識和駕駛技術水平。根據區域路況特點(如山區道路),季節性氣候變化等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交通安全技術培訓。建議修訂完善駕駛員工作獎懲管理制度,進一步落實工作保障機制,提高必要的待遇或條件,關愛駕駛員的身心健康。

(二)嚴禁極端天氣和惡劣路況下出行作業。車輛船舶特別是通勤車出行、船舶出海應提前收集行駛區域的氣象、地質災害等資訊,及時掌握交通路線安全狀況,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做好預警和應急避險工作。遇有極端天氣或惡劣路況,不得安排通勤班車出行或船舶水上作業。船舶在海上、水上作業突遇惡劣天氣,應立即停止作業,並根據實際情況返航或採取安全停靠避險措施。

檢查情況:經交流,各單位都具有這方面的意識和相應的工作要求,但存在不夠規範、細化的情況。

工作要求: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有關標準、細則,進一步規範出行管理,落實安全避險措施。應指定責任部門,做好氣象災害警戒的釋出和解除工作。建議長途出車必須提前做好駕駛員安全交底、車況檢查、瞭解天氣和路況等工作,並做好記錄。

(三)嚴禁車船帶病出行作業。要做好車輛船舶的維護和保養工作,及時處理故障和隱患,確保車船狀況良好。要嚴格按照車輛船舶主管部門規定進行車船檢驗,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行駛或作業。

檢查情況:經現場抽查和交流,各單位車況總體上符合要求,但個別單位存在小的缺陷。客車的保養工作總體狀況較好,特種作業車輛相對略差一些。

工作要求:各單位領導和管理監督部門,應繼續高度重視車輛的維護保養和修理工作,保證車輛狀況完好。當車輛發生一些小的缺陷時,必須及時予以消除,並做好記錄。同時,必須按主管部門規定做好定期檢驗工作。

(四)嚴禁擅改車船結構功能。嚴格按照設計和製造廠家的要求使用車輛船舶,不得擅自對車船結構進行改造,不得擅自增加噸位、提高時速,不得擅自變更車船功能,不得人貨混裝,未取得相應資質的車輛船舶不得承運或搭載危險化學品。

檢查情況:經現場抽查和交流,各單位符合要求。

工作要求:繼續保持。

(五)嚴禁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擅自進廠。危險化學品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運輸。危化品運輸車輛應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懸掛或噴塗符合國家標準的警示標誌。進廠前,應查驗車輛營運證,駕駛員、押運人員、裝卸人員從業資格證等證件,嚴禁車況不良、安全配置不全、無運營資質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進廠。進入廠區要有專人引導,確保車輛按規定路線行駛、按規定地點停泊,不得在大壩等重點區域停留。

檢查情況:經檢查,各單位均制定了危化品進廠的相關管理規定,並嚴格執行。現場實體抽查時,發現個別單位在操作層面存在小的瑕疵,已立行立改。

工作要求:繼續保持。建議完善危化品和大宗物資車輛行駛路線指示牌,對危化品車輛現場停車位、危化品運輸路線標誌等進行必要的補充。

(六)配齊車船安全設施和應急裝備。車輛船舶應符合安全、消防、救生等方面要求,配備必要的安全設施、應急裝備、消防器材、救生器具和通訊裝置,經檢驗合格後投入使用,安全配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船舶不得出行或作業。

檢查情況:經現場抽查,各單位車輛的固有安全設施完好。根據自身理解和經驗,各單位另行隨車配置了安全錘、滅火器、三角警告牌等一些應急器具。

工作要求:駕駛員應按照《反措》要求,在行駛前、行駛中、行駛後對剎車等安全裝置進行必要的檢查,發現危及交通安全的問題,應及時處置,否則不得出車或作業。各單位應完善隨車應急裝備清單,足額配置,定期檢查。水上光伏執行維護用非機動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配置必要的救生器具。

(七)嚴格執行交通排程規定。企業應制定並嚴格執行車輛船舶排程規定,做好車輛船舶值班、外出、歸庫管理,嚴禁公車私用,嚴禁未經批准私自駕駛出行。有條件的單位公車應安裝衛星定位系統。排程時應儘量減少或避免夜間出行作業,特殊情況應嚴格履行申請程式。出海船舶必須按照海事部門核定的適航海域和抗風等級出海航行。

檢查情況:經檢查,各單位用車(客車)都有審批程式,執行情況較好。個別單位尚未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工作要求:建議在節假日、惡劣天氣下,無特殊情況除應急搶險車輛外,其他機動車應封存,嚴禁私自出車。如有特殊情況確需出車的,應履行審批手續,經所在單位主要領導簽字批准。水上光伏執行維護用非機動船,應建立使用審批制度,並做好使用記錄。

(八)定期組織交通安全培訓。企業每年應組織開展面向全體員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學習道路交通、海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明確告知乘坐公務車、通勤車和船舶的安全風險和注意事項,強化職工交通安全意識。要求職工乘坐公務車和通勤車時必須系安全帶,乘坐船舶必須穿戴救生裝備。

檢查情況:經檢查,少數單位尚未組織開展面向全體員工(乘車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訓。乘車人在高速公路行駛時系安全帶情況較好,在市內交通時系安全帶情況相對較差。

工作要求:定期組織開展面向全體員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訓。應規定乘車人不得迫使駕駛員超速駕駛,並有義務制止駕駛員的交通違章行為。各有關管理監督部門應加強宣傳教育,使全體員工養成系安全帶、穿戴水上救生裝備的良好習慣。

(九)落實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各單位車輛船舶管理部門是本單位的交通安全責任部門,負責所轄車輛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每季度對駕駛員開展安全教育,對員工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考核。公務車、通勤車、廠內專用機動車等必須明確安全責任人。車船駕駛員應主動提醒乘車人員繫好安全帶,穿戴救生裝置,及時糾正影響安全和不文明的行為。

檢查情況:經檢查,各單位對客車、特種作業車輛、外包單位車輛等,由各歸口管理部門實行分工管理。個別單位的通勤大客車、執行人員班車,尚未明確安全責任人。

工作要求:細化有關管理制度,規定駕駛員違章行駛的罰款由本人全額承擔,並進行考核。應按規定設立通勤大客車、執行人員班車等的安全責任人,專人專座,負責做好相應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十)嚴肅開展事故責任追究。企業交通安全管理納入集團公司安全管理考核體系。發生交通安全事故後,企業必須及時向子分公司和集團公司報告,不得瞞報、遲報。發生嚴重違規違章駕駛行為,除接受交管部門處罰之外,還應接受廠規廠紀處分。

檢查情況:公司重組整合至今,交通安全始終保持良好記錄。

工作要求:建議各單位進一步建立健全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臺賬檔案,包括車輛及人員清冊、安全教育培訓記錄、維修保養和定期檢驗記錄、事故情況分析記錄、違章和事故的處罰記錄等。

三、在《電力二十五項重點反事故措施安全監察手冊》及《發電企業交通安全十條規定》的要求之外,為確保安全,還應注意做好以下相關工作:

(一)建議各單位成立交通安全委員會,交通安全委員會主任由安全第一責任人擔任。

(二)目前各單位廠區內限速設定不完全一致。各單位可根據《工業企業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程》(GB4387-2008)有關規定設定。

(三)各單位應加強管控,私家車及其他無關車輛一律不得進入生產區。對生產常備的挖掘機、裝載機、推耙機、清倉機、掃地車、灑水車、真空吸塵車等,建議辦理廠內機動車輛牌照。張掛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的叉車、消防車等特種車輛,因工作需要短時穿越市政道路時,必須做好安全交底及管控。

(四)各單位應加強對廠區內非機動車輛的管理,包括但不限於電瓶車、三輪車、腳踏車等,儘量減少廠區內非機動車數量。建議規定電瓶車必須裝設限速器。

(五)各單位車輛管理部門和安全監督部門,應按照相關制度規定,嚴格落實交通安全定期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工作,並做好記錄。

(六)各單位應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定期修訂完善交通安全應急預案,並按規定組織必要的應急演練。

崑崙山玉虛宮原始天尊駕前辦公廳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