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事大辟重於檢,生死幽枉取於驗:宋朝法醫學是如何發展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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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人命至重,有貴千金。”法醫作為一個神秘的職業,在斷案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不但能為偵查和審判提供科學的證據,還使得整個法律體系更加完善,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律程式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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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在先秦時期,我國就出現了類似於法醫的職業,只不過那時的“法醫”充滿了神學和禮制的思想。

隨著我國醫藥學和政治制度的不斷髮展變化,

到了宋朝,古代法醫學走向了成熟

,形成了一套由司理參軍、縣尉、仵作、司法吏構成的完整法醫制度。

也是在這一時期,世界最早的一部完整的法醫學著作《洗冤集錄》,在中國誕生了。

宋時的法醫學為當時社會的穩定和後世的發展都做出了重大的貢獻,直到今天,還有著其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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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誰將白刃斬春風,前朝今時共促宋時法醫學

唐末五代,戰亂四起,軍閥割據,混亂的社會秩序下,司法的執行也遭到了破壞,刑罰不斷加重,冤假錯案時有發生,民怨沸騰,嚴重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到宋太祖趙匡胤登基稱帝時,他對前朝的慘狀深有感觸,也看到了這種狀況所帶來的弊端。

李燾在《續資治通鑑長編》中曾記載宋太祖所說的一段話:

“五代諸侯跋啟,多枉法殺人,朝廷置而不問,刑部之職幾廢,且人命至重,姑息藩鎮,當如此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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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權者對法律的重視,使得宋朝的司法制度迅速發展完善,而法醫作為其中的一環,也漸趨走向了規範化。

與此同時,宋朝皇帝在司法方面奉行

的慎刑的政策,主張寬仁,儘量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在這種思想的主導下,在斷案時,

各級官吏更加重視證據和程式的完整,法醫作為證據鏈上的鑑定者,其重要性也愈發凸顯。

當然了,一個行業的發展,僅有統治者的重視還不夠,前朝的積累,當代的政治制度、選官制度、經濟、文化等的促進也必不可少。

隋唐時期,我國的法律制度就已經走向了完善,具體到檢驗這一環節,在唐代時,就已經將司法檢驗分為了

活體檢驗、屍體檢驗和物證檢驗三部分,這樣,就將法醫的檢驗範圍大致規定了下來。

宋代在承襲前朝檢驗法令的基礎上,對法醫制度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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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就像前面提到的,宋太祖注意到了五代十國時,軍人干預政治對中央政治的破壞。因此,

宋初中央集權不斷加強,並且選任文官擔任各地的事務,這樣一來,就使得法醫制度中官員專業和文化水平大大提升。

《洗冤集錄》的作者宋慈就是這種選官制度下出來的。

同樣,寬鬆的文化政策和語言環境,使得宋朝時期的人們敢於創造、樂於接受新事物,加之經濟的繁榮,技術的發展,都為法醫制度的不斷完善創造了條件。

在以上種種因素的共同促進下,宋朝發展出了一套以司理參軍、縣尉為主導,仵作、司法吏為輔,程度完善的法醫體系,為斷案注入了更多公正的因子,也為後世的法醫學留下了寶貴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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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案真偽從何知,宋朝法醫之運作

和現代意義上的法醫不同,

在宋朝完整的法醫制度中,主要包括了四種人

。他們分工明確,通力配合,共同完成對案件中所涉事物的檢驗。

其具體的工作內容有現場勘驗、屍體檢驗和調查走訪三種。

在州一級,檢驗人員為司理參軍,縣一級為縣尉。

《宋刑統》記載:

“今後殺傷公事,在縣委尉,在州委司理參軍。如缺正官,差以次官。”

其所說的這種人員的安排。作為一線的檢驗的人員,在案件發生後,司理參軍和縣尉都必須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他們主要負責的就是調查殺傷命案,從事驗屍、驗傷工作。

司理參軍和縣尉的任命十分嚴格,尤其是司理參軍,為了保證隊伍整體的質量,所選人員必須是科舉考試進士科出生,而且要家庭清白,政績優良之人方可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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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長編》記載:

“諸州府置司寇參軍,以進士、明經者為之”。

此外,宋朝對司理參軍還有一套嚴明的考察評級制度,並根據考察結果,來決定官員的升職或是調任。

宋朝規定,司理參軍和縣尉必須親自到場進行檢驗,不可委託他人代理。

南宋有段時間,部分司理參軍懶政不願前往,便派巡檢去,但巡檢中多軍人,有些甚至連字都不認識,導致奸詐狡猾之人有空可鑽,朝廷知曉後便大力整治這部分人員。

由此可見官方對司法工作的重視程度。

在封建社會,屍體被認為是不祥之物,所以,無論是

司理參軍還是縣尉,他們作為檢驗官,都不會去親自觸碰屍身,而這項工作就交給了仵作來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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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作也被稱為仵作行人,在宋朝,多由從事

殮葬行業的人擔任。

他們在檢驗官的指導下,翻動屍身,檢視傷勢,大聲報出以顯公開透明。

但同時,仵作只是官府徵招而來,臨時充當幹這些活的雜役,並不是正式的員工,沒有編制,在檢驗當中只充當指導者的手和眼,因此,

簡單地把仵作等同於法醫是有些片面的。

《警世通言》中有這麼一個故事,程氏見丈夫溺亡,叫人到

仵作李團頭家,買了棺木安置,立案後,縣尉又和仵作共同到案發地驗屍。從中也可以窺見宋時仵作的身份。

工作性質導致仵作在宋朝地位低下,他們中的大多數人都出身卑微,偷奸耍滑的現象時有發生,故而在社會上的形象並不太好。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仵作外,宋代還有坐婆,專門從事對婦女的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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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宋朝法律,案發後,檢驗官需要在兩個時辰內,帶上隨行的仵作及胥吏趕到現場。作為法醫體系中的一員,胥吏和仵作一樣,起著輔助作用。

他們主要負責押運犯人、勘驗檢驗結果等工作,由官府中服徭役者或普通百姓擔任,同樣地位低下,但比起仵作來說,還是要高一些。

那麼,在具體檢驗手法方面,宋朝的法醫又是怎麼做的呢?在這個方面,

《洗冤集錄》

做了極好的說明,該書由“世界法醫學鼻祖”宋慈根據自身經驗和前代法醫學著作總結編撰而成,

對屍體現象、機械性窒息損傷檢驗、毒理學、犯罪偵查等進行了詳細說明。

可以說是宋朝法醫界實踐之整合,操作之參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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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對於窒息死亡中的縊死,可以透過檢視懸掛處的灰塵、痕跡,分析墊腳物,死者脖子上的縊溝來對案件進行推測。在縊溝上,宋慈記錄:

“雖被繫縛,其痕不紫赤,有白痕可驗。”

說的就是如果死者是在死後被人故意移動,假裝上吊自殺的話,那麼傷痕就是白色而非紫紅色的。

再如銳器致死方面,《洗冤集錄》詳細地說明了如何辨別此類案件是他殺還是自殺,傷口來自生前還是死後,如何透過傷口的形狀來判斷兇器是何物等等,內容十分完備。

由此可見,宋朝時期,法醫學不斷髮展,人員職業化、規範化,檢驗程式化、科學化。這些都在打擊違法犯罪行為,減少冤假錯案,促進社會穩定上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宋之後,中國古代法醫學的發展並未就此止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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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宋法醫學久流芳

事有兩面,宋法醫學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時也存在著一些缺陷,比如,儒家文化之下的法醫檢驗僅僅侷限於對屍體表面檢查,解剖這種手法沒有出現過。

再有就是部分檢驗手法在今天看來缺乏科學性,如在自

縊之人腳下,挖土三尺會有火炭出現。

但不可否認的是,作為中國古代法醫學的一座高峰,宋朝的法醫學為後世的發展做出了難以磨滅的貢獻。

元朝司法檢驗制度大體上繼承了宋代的模式,明亦沿元制,在具體處有所變化,檢驗的手法也是如此。到了清朝,法醫學又迎來了另一個高峰。不但制度上有所完善,還在

康熙三十三年時頒佈了官定的法醫學教材,《律例館校正洗冤錄》,統一了檢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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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洗冤集錄》在當時的先進性是其他國家無法比擬的,它比歐洲第一部法學著作要早三百多年,為後世中國的法醫學著作的編撰奠定了基礎。

到今天,以《洗冤集錄》為主的

宋朝法醫學中所體現出的對法律的公正性與規範化的強調,倡導“用法寬仁”、“恤刑慎獄”,主張“重證據”的思想至今仍然是法學界中重視的東西。

此外,

宋朝法醫制度中,所體現的諸如

迴避、保密、上報制度等,為中國《法醫法》和《司法鑑定法》的起早和制定也提供了一定的歷史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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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我國法醫學歷經千年的發展,不斷完善,到了宋朝,迎來了第一個高峰,實踐和著作都取得了非凡的成就,是中國古代文明中一朵璀璨的奇葩。

法醫作為一個相對來說比較冷門行業,近年來相關因為影視劇也慢慢地走入了大眾的視野,他們為無法發聲著述說,代他們還原事實,“為死者言,替生者權”。

宋朝法醫學在中華文化的漫漫長河中,湧起其浪,在歷史的熠熠銀河中,閃爍其芒。

參考文獻:

《續資治通鑑長編》

《宋刑統》

《洗冤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