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藏槍支、自制火槍拿到養狗場,被判刑,但是卻有一個致命原因

[案情介紹]

一、案情:

張某某在某村經營一養殖場,養有價值60餘萬元的多種犬類,張某某僱傭了3名工人與其在養殖場內共同工作。張某某長期私藏於家中的一隻雙筒獵槍和一隻自制火槍拿到養狗場,以防不測。

同年11月10日凌晨,聽到外面有狗叫聲和砸玻璃聲,張某某即給其父親打電話說 :“ 可能是搶狗的,你趕緊通知派出所 ” 。這時張某某發現大門東西兩側的南牆上均有人影,於是取出雙筒獵槍,向大門西側牆上的人影開了一槍,致此人頭部中彈,經搶救無效死亡。

經查,受害人譚某在翻牆時遭到槍擊死亡。

男子私藏槍支、自制火槍拿到養狗場,被判刑,但是卻有一個致命原因

[案情分析]

二、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張某某應構成故意殺人罪。認為譚某等人雖已上牆,但並未著手實施具體的搶狗行為,更未危及張某某等人的人身安全。張某某明知雙筒獵槍發射的子彈是霰彈,且距離目標近,命中面積大,仍開槍打死一人,主觀上屬直接故意殺人。

第二種意見:張某某應構成故意傷害( 致死 )罪。認為張某某已打電話讓其父通知派出所,但在有人上牆的緊急情況下開槍,這時張某某的目的是想把來人嚇走,對其使用的槍支、彈型來不及細緻考慮,主觀上只是傷害的故意。

第三種意見 : 張某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認為張某某實施防衛的背景是處於深夜,面對突發事件和人員的劣勢,難以準確判斷不法侵害的手段及程度,且搶劫人已經上牆,公安人員尚未趕到,在危急時刻為了防止財產和人身安全遭受不法侵害,被迫採取了防衛措施。其行為符合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屬於正當防衛。同時,張某某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已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應對此罪負刑事責任。

第四種意見:張某某的行為屬防衛過當,應以故意殺人罪減輕處罰。認為張某某對養豬場王某遭毆打、綁架一事並不知曉,而譚某等人對養狗場及張某某本人實施的僅是上牆的行為,既未開始搶狗,又未傷害張某某等人,此時開槍打死一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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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析:

個人同意第三種意見,並試作分析如下:

四種意見分歧的焦點有兩個:一個是防衛適時不適時的問題,即對本案搶劫開始的認識;另一個是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問題。本案中張某某開槍打死譚某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

首先,張某某進行防衛時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且正在進行中。不法侵害的開始,就是不法侵害行為著手實行之時,但對於那些侵害嚴重且具有積極進攻性的不法侵害行為,雖然尚未著手實行而只是臨界著手,由於其已使合法權益面臨著遭受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性,就應視為不法侵害的開始,允許實行正當防衛。如果等到侵害者已著手實行,被侵害者無法進行防衛時,保護合法權益也就成了一句空話。本案中,在搶劫人已經上牆、自己難以準確判斷不法侵害的手段及程度的情況下,張某某面對突發事件和人員的劣勢,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現實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侵害人進行打擊,其主觀上具有防衛的故意,而不是傷害的故意。第一、二種意見只注意了張某某開槍的後果,忽視了譚某等人搶劫行為已經開始這一事實。

其次,張某某在開槍打死一人(譚某)的防衛行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面對已經開始的搶劫暴力行為,張某某為保護自己價值60餘萬元的鉅額合法財產而開槍,不論是從保護的合法權益來說,還是從制止的不法侵害行為的強度來說,張某某的行為都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況且,實施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是對一般不法侵害行為而言的。本案中,張某某面臨的是搶劫這種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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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張某某應對自己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負刑事責任。本案中,張某某長期私藏槍支的行為符合非法持有槍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定罪處罰:(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張某某非法持有槍支二支,在數量上符合《解釋》的規定,應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對張某某定罪處罰。

[案情結果]

法院判定張某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張某某實施防衛的背景是處於深夜,面對突發事件和人員的劣勢,難以準確判斷不法侵害的手段及程度,且搶劫人已經上牆,公安人員尚未趕到,在危急時刻為了防止財產和人身安全遭受不法侵害,被迫採取了防衛措施。其行為符合刑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屬於正當防衛。同時,張某某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已涉嫌非法持有槍支罪,應對此罪負刑事責任。 (網路圖片與本文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