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洗浴中心洗澡時摔倒身亡,家屬狀告洗浴中心索賠39.8萬餘元

一位7旬老人在兒媳婦的陪同下來到某洗浴中心洗澡。老人在桑拿汗蒸房內摔倒,經搶救2天后不治身亡。老人家屬多次與洗浴中心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遂將洗浴中心告上法院,索賠39。8萬餘元。

老人在洗浴中心洗澡時摔倒身亡,家屬狀告洗浴中心索賠39.8萬餘元

正常來講,洗浴中心的地面是比較溼滑的,作為去洗浴中心的顧客,對此應該有所預見。話雖如此,但洗浴中心作為公共經營場所,依據法律對於前來消費的顧客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我國《民法典》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企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可見,洗浴中心的經營者對顧客,或者其他進入洗浴中心的人的人身、財產的安全,在合理範圍內依法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老人在洗浴中心洗澡時摔倒身亡,家屬狀告洗浴中心索賠39.8萬餘元

據洗浴中心表示,服務員在老人進入汗蒸房時,已經提示路面溼滑。由此可以得知,洗浴中心對於汗蒸房的地面溼滑是明知的、有所預見的。

雖然洗浴中心在老人滑倒的第一時間,撥打了120對老人進行了搶救,但是明知汗蒸房地面溼滑,卻在汗蒸房內設定有臺階,並沒有在容易絆倒的臺階處設立警告牌等警示告知,由於未盡到合理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此洗浴中心需要承擔其相應的侵權責任。

此外,洗浴中心投保了公眾責任險,保險公司每次每人責任限額為10萬元。保險公司方面稱,老人的死因尚無法確定,不同意保險賠付,且老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摔倒自己也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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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公眾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只有在被保險人因故意行為引起的損害事故,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損害事故,或者公眾責任保險單上列明的其他除外責任等情形下,才能免除責任。

本案中,雖然洗浴中心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老人的死亡具有過錯,但不是洗浴中心的故意行為引起老人的損害事故。由於老人的死亡結果不屬於上述免除責任情形,故此,保險公司應支付保險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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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100000元,溫泉休閒洗浴中心賠償原告236347。65元。

也許有人感覺:溫泉休閒洗浴中心很冤,但法律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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