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兒童的篩查、診斷與鑑定,這是雲景達峰的觀點

特殊兒童篩查( sreening on speial children)在大量兒童中發現特殊兒童(主要是殘疾兒童)的一種檢測 活動。一般由專業人員或受過一定訓練的非專業人員進行。使用的測驗量表或其他手段簡便易操作,能較快速檢查並粗線條地確定某種疑似的殘疾兒童。如為測查兒童智力商數高低而使用的丹佛智慧篩查法、畫人測驗法、簡易兒童智力篩查法等。但篩查結果一般不能作為診斷的根據。對篩查出的特殊兒童應由專業人員做進一步診斷,並對該兒童的情況做出全面評價。

特殊兒童的篩查、診斷與鑑定,這是雲景達峰的觀點

關注特殊兒童

特殊兒童診斷(diagnosis of special children)對篩查出的特殊兒童或懷疑為特殊的兒童進一步做全面細緻的專業檢查。評價殘疾兒童測驗工作的一個階段,由受過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的專業人員進行,使用的測查工具更復雜,操作程式更嚴格和標準化。診斷結果應有書面結論,包括特殊兒童(主要是殘疾兒童)的型別、性質、程度、診斷時間、地點、測查人員簽名和測查單位蓋章。還要結合對兒童發展特徵、各方面病史的調查或檢查,對兒童進行全面評價並提出特殊教育或康復的建議。

特殊兒童的篩查、診斷與鑑定,這是雲景達峰的觀點

關注特殊教育

特殊兒童鑑定( ssessment of special children) (1)由相應的機構或專業人員用一定的方法對疑似特殊兒童進行各種必要檢查並做出結論的過程。實施特殊教育之前的必要步驟,一般由特殊教育學、特殊心理學有關醫學等各方面專家和教育行政部門代表、教師以及家長共同參加。可設立經常的或臨時的鑑定委員會進行此項工作。採用規定的標準化的醫學、心理、教育等方面的檢測方法對兒童偏離正常的方面、性質、程度、受教育及發展的可能性做出判定,並提出對其最佳教育安置的建議。需遵循客觀、科學、準確、有具體分析和個別進行的原則。一些國家對此有專門的法律規定。中國對盲、聾、智力落後、肢殘等特殊兒童的案定標準,工具和方法作了統一規定。(2)一種對特殊兒童狀況的總結性檔案。除由專業人員做出的鑑定之外,通常還有學校班主任、教師對教學班上每個兒童在一定時間(如一學期、一學年或在校期間)內的學習、思想品德、紀律、身體等方面的行為表現做出的概括性結論,以供其他新任課教師、家長或畢業後就業單位招工時參考。高年級的特殊學生還可以有殘疾兒童的自我鑑定或小組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