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破爛,撿出有期徒刑!

相信大部分城鎮都會有這麼一群人,他們在居民區梭巡,將被人們丟棄的紙箱、塑膠瓶甚至是傢俱等廢舊物品撿走賣掉,一方面增加了自己的收入,另一方面也促進了廢物回收利用。不過,撿廢品的前提是別人不要了,如果撿走有主物就屬於“不告而拿”,可能構成盜竊。

張三是一名拾荒人,平日裡靠撿廢品為生。2021年3月,他見村子不遠處的工地有一批工字鋼放在橋下,便認為是工地不要了可以“撿走”。由於工字鋼過重,他聯絡了同樣靠撿廢品為生的李四和王五,三人於3月25日凌晨將一根重1100斤的工字鋼“撿”走,後以1500元的價格賣給了當地一家舊金屬收購站。2021年4月,張三發現橋下又有人擺放了幾根工字鋼,於是他又叫上李四和王五分三次將六根工字鋼盜走,這次他們共獲利6216元。

撿破爛,撿出有期徒刑!

施工方發現放在橋下待用工字鋼的數量莫名減少,於是調取了工地門口的監控錄影,發現是被人盜走,就撥打了報警電話。警方很快便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張三,兩天後他的同夥李四和王五來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經鑑定,三人盜走的工字鋼價值11634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三、李四、王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三、李四、王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共同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以支援。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地位作用相當,不劃分主從關係,各自承擔其罪責。被告人李四和王五主動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

法院最終判決:張三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李四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王五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撿破爛,撿出有期徒刑!

律師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案中,三名犯罪人認為工字鋼是被人丟棄物資,屬於廢品,但是對於一般人來說,判斷一個物品是否被丟棄主要看是否有人佔有,而是否有人佔有不能全靠主觀臆斷。

在通常情況下,佔有是行為人對所佔有財物在事實上呈現的支配狀態,存在事實支配關係是佔有的關鍵因素。事實上的支配關係要求行為人既事實上佔有了該財物,也具有佔有的主觀意識。

但要注意的是,佔有人在客觀上不需要對其所持有的財物做出佔有的特別宣告或者表示,也不要求佔有人必須持續不斷地佔有,比如倉單、提單的所有權人,雖然沒有在物理上直接佔有大宗貨物,但仍可直接推定。在主觀上,不要求存在特定的意思內容,只要在本人排他的管理、支配領域之內,又不存在其他特定的支配關係,不論是否知道,均推定其對該空間範圍之內的一切有佔有意思。

在本案中,施工方雖然沒有直接佔有工字鋼,但這些工字鋼被放置在工地附近的橋下,仍在施工方的管理、支配領域之內,應推定其為佔有人。三名犯罪人“不告而拿”侵犯了施工方的財產所有權,構成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