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治水者的動機關係到治水的成敗,所以對其動機有著激烈爭議

宋代君主如果心懷天下,時刻關心百姓疾苦,那麼在治水問題上,則會把保護百姓的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極其重要的目標,進而維護宋代社會秩序的穩定。

嘉祐元年,君主反省自己,沒能繼承先帝的豐功偉績,故導致近年以來嚴重的水災,造成京師房屋損壞,百姓被溺,是不敏於德,不明於政的表現。這表明了皇帝重視水災治理的態度,他仍在時時刻刻的關心廣大百姓的疾苦,並且以天下蒼生為念,盡心為國家和社稷出力的決心。

北宋治水者的動機關係到治水的成敗,所以對其動機有著激烈爭議

宋真宗在洪水氾濫之時內心愧疚,故派遣張舒、張禧等前往京東路進行安撫,委任官員要細心倍加安撫,不能侵擾百姓。宋代皇帝重視治水工作,和災後救濟的決心是相當堅定,和避免災後的救助工作侵擾到百姓的擔心,是十分值得肯定的。皇帝不僅本人重視水災的救濟工作,同時也對因治水成績突出的官吏也給予表揚。

宋仁宗時梅摯積極參與治水,並在治水的行動中表現十分突出。在夜裡率領官員督導河堤的建設,最終河堤建設完畢之後消除了水患,其本人也得到了皇帝的獎勵。

北宋治水者的動機關係到治水的成敗,所以對其動機有著激烈爭議

宋代透過獎勵治水成績突出的官吏,將有助於起到激勵廣大官員,在以後的治水行動中更加盡心盡職,爭取做出更好的成績。大河在澶州出現決口的險情,淹沒了數州的土地,而作為被淹沒州縣的父母官卻棄城而逃,置廣大百姓的生命於不顧,杜審肇雖然作為皇親國戚,但一樣被罷免。

北宋從初期開始,就重視懲罰在水災處置中不作為的官吏,這一趨勢一直貫穿於北宋時期。在北宋中期政府,也十分重視水災處置中官員的獎懲。可以看出宋代皇帝在水災治理上面的決心,如果在任上不顧百姓的疾苦,在救災中不作為的官員就會受到處罰。

北宋治水者的動機關係到治水的成敗,所以對其動機有著激烈爭議

六塔河決口,導致溺死計程車兵和損失的財物不可勝計,沈立行視過後修河官全部被免,河流決口後造成了巨大的人員損失,修河官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其進行懲罰,也表明了宋代朝廷在治水救災中的堅決態度。同時透過“行政升黜、經濟賞罰乃至刑事制裁等,多重手段的綜合運用和實施,從而對激勵和制約治河官員,致力河政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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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周圍的人把長久不下雨的原因,歸咎為牢裡存在大量的冤獄沒有得到解決,所以上天用乾旱的辦法,來懲罰皇帝以勸告皇帝要勤政。把乾旱不雨和皇帝及時處理監獄之事之後,迅速降雨的現象,來達到勸誡皇帝要仔細及時處理政務。

宋代各級官員在治水行動中,也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治水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各級官員的實踐努力,而努力程度又取決於官員們的角色期望。官員們受儒家思想影響,深知為官的目的在於齊家、治國、平天下,故在宦途中正直的官員,一直以這個目標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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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水行動中,積極參與水患的治理,也是一種實現為官政治理想的一種實現形式,他們明白保境安民是他們的責任,進而在治水中能夠較為有力的認真行政,關心蒼生疾苦。

仁宗時梅公儀治水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百姓請求為他建立功德碑,朝廷也下詔給予他獎勵。梅公儀等一系列官員,在治水中能夠自覺地完成自我角色期望,使百姓和社會的安全能夠得到保障,同時朝廷給予在治水中取得良好成績的官員,表揚可以起到積極的激勵作用。

北宋治水者的動機關係到治水的成敗,所以對其動機有著激烈爭議

哲宗時朱光庭上奏“朝廷只知治當之當竭財力以應付,而水官不任其責,僥倖成功則自己稱己力以及重賞,以至敗事則推過朝廷苛免重責。”少部分地方官員當治水取得成功時,竭力為自己爭功,而當治水未能取得理想效果的時候,卻盡力推卸責任,把治水行為當成一種為自己謀求私利的一種工具。

北宋中期在水災治理中,對治水者動機的爭議十分激烈,這主要源於治水者的動機關係到治水的成敗。

北宋治水者的動機關係到治水的成敗,所以對其動機有著激烈爭議

首先,以民為本的治水動機,能夠有利於治水實踐的進行。治水者的出發點和動機,源於治水者的個人認識和責任感,積極為民的動機值得鼓勵,其參與者能夠全心全意的、以平民的生命安全作為行動的根本,在具體的實踐中可以儘量維護百姓的切身利益。

其次,治水者以個人私利作為出發點,則不利於治水實踐的開展。水患的治理過程,其目的是保障災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如果治水者在治水實踐中,把治水行動當成謀取私利的一種途徑,那麼水患治理的成效難以保證。與此同時,在水患治理中出現的貪墨水災救濟資金和財物,直接關係到災情緩解能否成功。所以治水者的動機爭議出現具有必然性。

北宋治水者的動機關係到治水的成敗,所以對其動機有著激烈爭議

北宋中期治水的爭議,主要集中在錢財的合理使用、治水方法的正確運用,以及治水者動機的好壞,直接關係到水患救災成效等方面。為保障水災處置的成效,需要北宋各級政府的齊心協力,才能確保理想處置效果的實現。

首先,北宋中期各級政府官員,必須在水災處置問題上保持足夠的重視,只有官員高度重視,是水災處置的基本條件之一,缺乏足夠重視,則無法調動官員在水災處置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北宋治水者的動機關係到治水的成敗,所以對其動機有著激烈爭議

其次,水災處置需要嚴格的官員獎懲制度,約束官員的處置行為,獎勵在水災處置中表現突出,以及勇敢無畏的官員,同時懲罰在水災處置中失職,甚至臨陣逃跑的行為;透過嚴格清晰的獎懲界限,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督促官員在水災處置上的行為,以發揮官員在救災中的重要作用。

最後,北宋中期水災處置方法的爭議中,因人處於不同的立場,但總體的目的,是為了更加有效的解決水災這一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