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派出所協助調查,政審時卻顯示有“涉嫌嫖娼”記錄,反映後警方改為“證人”,不影響政審,但記錄無法抹去

江蘇宿遷的楊先生,一年前被傳到派出所問話後,在最近一次政審時,突然顯示有“涉嫌嫖娼”記錄。憑空多了這個汙點令楊先生非常驚恐,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和上級部門反映。警方稱,已更改為“證人”,不影響政審,但無法刪除記錄。為了自己清白,楊先生想透過法律手段為自己維權。

去派出所協助調查,政審時卻顯示有“涉嫌嫖娼”記錄,反映後警方改為“證人”,不影響政審,但記錄無法抹去

政審時顯示“涉嫌嫖娼”

12月7日,家住江蘇宿遷的楊先生介紹,最近他們小區裡競選管理員,作為一名剛剛入黨不久的新黨員,小楊格外踴躍。報名後,提供了身份證和其它證明,由小區管理員向當地轄區派出所調取政審合格表,也就是人們普通講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大約在12月5日,工作人員稱楊先生的政審沒有透過,這讓楊先生非常吃驚,不知道問題出現在什麼地方。向轄區派出所及社群工作人員詢問,他們才告訴楊先生,電腦顯示“涉嫌嫖娼”。

這個訊息好像給楊先生潑了一頭冷水,同時令不明真相的人員開始猜疑。

一次普通的詢問 竟然成了日後隱患

楊先生告訴記者,當時他想了很久,跟公安機關唯一的一次交際是發生在一年前。當時宿遷一派出所電話通知他到派出所協助調查一個案子。當時楊先生還以為是騙子,在反覆確認後,為了配合公安機關辦案,他就到了派出所。

楊先生稱,剛到派出所後,一位民警將他的手機沒收,直接問他“你把事交代一下”?就這一句話,沒有再問。楊先生回答沒有什麼事可交代,雙方就僵持了很長時間。

事後,又來了一位民警(事後瞭解到是所裡一位領導)問關於他到某洗浴中心消費的事情,讓他把事情交代清楚。同時查看了楊先生的手機及相關消費記錄。

楊先生稱,他只去過那個洗浴中心一次,手機裡有消費記錄,顯示是消費三百元,只是純粹的洗浴,根本沒有嫖娼。楊先生稱,兩位民警邊問邊記,最後,確定他沒有嫖娼,然後他就離開了。

楊先生介紹,沒想到就是這次協助調查詢問,竟然留下了“涉嫌嫖娼”的記錄。

警方稱只能更改無法抹除記錄

楊先生告訴記者,最近兩天他反覆向派出所及他們上級部門反映,得到訊息稱,這個“涉嫌嫖娼”不影響他的政審透過。12月7日,派出所民警打電話告訴楊先生,已將“涉嫌嫖娼”改變“證人”。但對於這個更正,楊先生並不滿意。

楊先生告訴警方,他本來是非常“乾淨”的記錄,現在多了這麼一道記錄,心裡總是不舒服,而且這個記錄會陪他一生,即便是以後,只要有政審,包括子女上學、就業,都會有這個記錄經過。

對此,警方稱,只是更改,不能抹去記錄。

12月7日,記者聯絡宿遷市當地警方,工作人員稱,楊先生反映的情況他們知道,已將“涉嫌嫖娼”更改成“證人”,他以後政審不存在障礙,對以後子女入學或就業也沒有影響。但楊先生提出的抹去記錄,這個是做不到的。該工作人員稱,這個記錄就像消費記錄一樣,記錄的是這個經過,是無法抹去的。

對此,楊先生介紹。本來自己政審記錄上乾乾淨淨,憑空多了這麼一條“涉嫌嫖娼”的記錄,心裡非常不舒服。為了恢復自己的清白,他還會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律師點評:當事人有權請求派出所刪除錯誤資訊

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張海興律師對此案進行了點評。

他說,從新聞報道的內容來看,涉及兩方面的法律問題,其中第一個問題,在楊先生接受協助調查的詢問後,派出所警察記錄“涉嫌嫖娼”是否合法?

派出所警察僅憑手機中的洗浴中心300元消費記錄,得出“涉嫌嫖娼”的結論以及予以記錄的行為,無論是從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來看,合法性存疑。對於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有法律規定的程式,需要行政機關收集違法行為的證據,以證明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事實。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對沒有本人陳述,但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但是,只有本人陳述,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楊先生手機中的300元的歷史消費記錄,是無法證明楊先生實施過嫖娼行為,以嫖娼行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欠缺事實依據。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做出相應處理,其中:(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可以說派出所在處理楊先生這一問題過程中,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許可權進行,未能按照法律規定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卻做了“涉嫌嫖娼”的記錄,這種模稜兩可的結論,對於公安機關治安管理執法可能是一種“貼標籤式”的便利做法,但是從個人資訊保護角度而言,其合法性存疑。

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個人資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 明確規定,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處理個人資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進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職責所必需的範圍和限度。

第二個問題,“涉嫌嫖娼”的記錄只能修改不能刪除(“無法抹去”),派出所的理由是否成立?

民法典1037條規定,自然人……發現資訊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並請求及時採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發現資訊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雙方約定的處理其個人資訊的,有權請求資訊處理者及時刪除。

派出所作為履行法定職責的國家機關,在履行職責中也有保護個人資訊的法定義務,“涉嫌嫖娼”這種缺乏法律依據的資訊記錄,在個人資訊主體提出更正或者刪除請求後,有義務予以更正或者刪除。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了個人資訊處理者違反法律規定造成個人資訊主體利益損害的賠償責任,“處理個人資訊侵害個人資訊權益造成損害,個人資訊處理者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侵權責任。”

派出所的涉事警察職務行為不當,在收集、加工和儲存個人資訊過程中存在過錯,如果個人資訊主體楊先生提出更正或刪除請求後仍未及時採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從《個人資訊保護法》的規定而言,公安機關作為個人資訊處理者,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可能。

【來源:咸陽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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