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將11歲女童拖到廁所猥褻,怕敗露將其打死被判死緩,家屬不服

“叔叔,放過我吧!”遼寧葫蘆島,11歲女孩獨自在家中盪鞦韆時,同村男子趙某趁機竄入將她拖至廁所強行猥褻。因聽到女孩說要告訴媽媽,他擔心罪行敗露,拿鐵鎬將女孩打死。後來,警方在沒掌握他犯罪證據情況下傳喚他,他主動交代作案經過被視為自首,法院據此判他死緩,賠償2。4萬。女孩家人不服堅持申訴。近日,遼寧省檢察院回覆稱,該量刑明顯不當,決定向省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來源源點新聞深度)

男子將11歲女童拖到廁所猥褻,怕敗露將其打死被判死緩,家屬不服

這個事情此前就有所關注,對趙某的惡行簡直是憤怒至極。同為一個村的人,面對11歲的小女孩竟然做出喪心病狂的猥褻行為,事後還用鐵鎬直接將小女孩打死,法院判決死緩,女孩父母自然是不能接受!那麼法院這樣認定是否有問題呢?

案件事實是比較明確清晰的,趙某採用暴力拖拽,將女孩拖到廁所對她實施了猥褻,儘管女孩家屬稱存在強姦行為,但現有證據只能證明僅有猥褻行為,因此,針對這個行為只能認定構成強制猥褻兒童罪,而且要加重處罰,以此罪判決五年是可以的!

問題就在於家屬對法院認定他故意殺人後,只被判決死緩的處罰非常不滿意,雖然他是被限制減刑,但女孩的慘死給家屬帶來巨大痛苦,家屬自然要求判他死刑!

男子將11歲女童拖到廁所猥褻,怕敗露將其打死被判死緩,家屬不服

法院留他一命判決死緩的主要理由在於,他有自首情節,其親屬主動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從法律上來說,自首要求主動將自己置於警方的控制之下,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在警方確實是沒有證據證明是他實施犯罪的情況下,趙某主動交代了自己猥褻、殺害女孩的事實。這確實是屬於自首情形,按照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說的是可以,意味著是否從輕需要由法院自由裁量。個人認為,趙某公然入院猥褻女孩,在事後直接使用鐵鎬把女孩打死,從社會危害性、再犯可能性以及人身危險性來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嚴重,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極大,這是非常惡劣的。

自首後可以從輕處罰的目的是為了讓犯罪分子明白及時認罪歸案,減少危害的作用,並不是說自首可以成為他們實施任何犯罪的救命稻草,如果實施如此惡劣的殺人案件後,僅憑自首的從輕情節就活下來,那這豈不是犯罪人的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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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家屬拒絕諒解,拒絕賠償,就完全能感受到他們對失去女兒的心痛,對趙某的痛恨,如果趙某活著,即便是坐牢幾十年出獄,你能想象女孩的父母會放下仇恨,不對趙某乃至趙某的家屬做出“同態復仇”的舉動嗎?

法律就是要懲惡揚善,不能埋下仇恨的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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