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小夥持刀搶走出租車司機55元,犯搶劫罪獲刑3年!

夜黑風高,一名年輕小夥攔下一輛從身旁經過的計程車。約10分鐘後,他用一把刀抵住的哥的頸部,搶走55元后逃離現場……這是3月20日凌晨發生在四川南充的一幕。8月16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搶錢的小夥子楊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楊某今年25歲,只有初中文化,四川營山人。據南充市高坪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3月19日,楊某因無固定生活來源,購買了一把水果刀準備實施搶劫。3月20日0時40分許,在南充順慶區濱江路,楊某招手上了計程車司機高師傅的計程車。約10分鐘後,當計程車行駛至高坪區王府井商場天橋前公交站時,楊某突然從口袋裡拿出事先準備的水果刀,抵住高師傅的頸部,搶走55元后逃離。隨後,高師傅報警。

3月22日,楊某被警方成功抓獲。事後,楊某賠償了高師傅損失並取得其諒解。本案經高坪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楊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脅迫手段,當場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構成搶劫罪,應依法懲處,楊某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罪行,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日前,四川南充高坪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楊某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000元。

四川首力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子石表示,刑法目的就是保護法益,運用刑罰與各種犯罪行為作鬥爭,為了抑止犯罪,預防犯罪,刑法總目的透過刑法分則各章規定的目的即章名和有關規定體現,由各個條文具體規定體現出來,因此就有對不同種類犯罪處以不同輕重刑量。

搶劫犯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屬侵財型嚴重暴力犯罪,所以無論從保護公民財產權還是人身權出發,刑法規定了較重的處罰。

從本案案情來看,被告人沒有法定的減輕情節(比如自首或立功),不能減到三年以下,因此,該院給其的刑量也為適當,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