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雲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全文)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那麼2018年雲南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全文)是什麼?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完善各項措施,切實保障工傷職工醫療、康復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雲南省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2020年雲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全文)

第二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應採取積極措施,儘快將其送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救治。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經治療,渡過不穩定期後,應按規定及時轉入簽訂服務協議康復機構進行恢復性治療。

第三條 職工因工傷在救治和恢復性治療階段實行停工留薪期制度。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發生工傷暫停工作接受醫療或康復,並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穩定期和恢復期(含康復治療)。不穩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階段,指工傷或者患職業病人員在初診醫院搶救治療時間內傷情尚未穩定,可隨時發生影響愈後變化的時期;恢復期是指工傷或者患職業病人員經治療,傷情平穩,逐漸恢復好轉的時期。停工留薪期時間自工傷發生次日起算。

第四條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見《雲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作出工傷認定的統籌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第五條 多組織器官損傷的,以對應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長的期限作為確定該職工停工留薪的期限。各受損部位停工留薪期時間不得累加;

遭受原發性損傷引起感染及併發症的,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可以在原發性損傷停工留薪期的基礎上增加2個月;

未列入目錄的傷害部位,以臨床治癒或者經治療相對穩定的時間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

第六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的首次具體時間,由各用人單位根據《目錄》與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自行確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職工和經辦機構。

工傷職工達到《目錄》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時間,需延長或有爭議的,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應在停工留薪期滿前7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申請。統籌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目錄》與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按規定組織專家進行確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確認結論作出前,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

工傷職工或者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申請的,停工留薪期滿後自然終止;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未滿,但經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或康復機構證明工傷治癒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終止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滿返回工作崗位後,用人單位應視其傷病情情況合理安排工作崗位,科學處理好傷病與工作崗位的關係;

各統籌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七條 工傷職工經批准需到統籌地外地治療的,停工留薪期增加3天。

第八條 停工留薪期滿或延長期滿後,工傷職工應及時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工傷職工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經辦機構暫停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拒不返回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停發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待遇。待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為其鑑定後,按其鑑定結論,享受相關待遇。

第九條 職工工傷復發需住院治療或康復的停工留薪期確認,按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目錄使用說明》為《目錄》的組成部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