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擔保債權清償比例是怎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而清償的比例按同一破產順序破產債權獲得,例如,經確認你的破產債權是100萬元,破產清償率是5%,那你是後可以得到5萬元的清償金額,剩餘的95萬元將得不到清償。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

(一)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二)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

(三)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共益債務

(一)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

(二)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

(三)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

(四)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

(五)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六)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進一步加大保護普通職工的利益,控制企業高階管理人員的薪資支付;《民事訴訟法》和《企業破產法》兩者相比,《企業破產法》由於頒佈時間晚,更適應中國經濟情況的發展,其表述更為更為完善,更為具體。

(一)普通破產債權

1、破產宣告前無財產擔保或者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無財產擔保的債權是與有財產的債權相對而言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有權對擔保物加以變賣,從其價款中優先受償,因而不屬於破產債權。而與之相對應的無財產擔保或者法定優先權擔保的債權,由於沒有上述優越條件,所以應當列入破產債權。

2、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的債權。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的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在某些情況下債權人也可能因種種原因放棄自己的優先受償權,這種放棄了優先受償權的擔保債權應當納入破產債權的範圍,在清償順序上,與無擔保的破產債權一樣,按照破產程式得到等比例受償。

3、破產宣告前發生的雖有財產擔保但是債權數額超過擔保物價值部分的債權。債權人依照法律程式對擔保物行使優先受償權後,財產擔保以及法定優先權擔保不足部分,或經變賣擔保財產後不足以清償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產債權的地位。

4、債務人的保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依法可以向債務人追償的債權。設定了保證的債權,如果債務企業因破產而不能清償,債權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清償,因此這種有擔保的債權不屬於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保證人代破產企業清償債務後所享有的代位求償權,則應列入破產債權。

5、票據出票人被宣告破產,付款人或者承兌人不知其事實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兌所產生的債權。由此產生的債權如果不能作為破產債權,付款人或承兌人便會受到損失。為避免此種情況發生,付款人或承兌人便要對票據進行嚴格的審查,這必然造成票據支付的延誤,從而影響其流通性,這樣將給經濟造成很大的損失和不良影響。因此將付款人或承兌人的債權作為破產債權,是為了維護票據作為無因證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兌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清算組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約定產生的對債務人可以用貨幣計算的債權、債務人的受託人在債務人破產後,為債務人的利益處理委託事務所發生的債權、債務人發行債券形成的債權、債務人的保證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預先行使追償權而申報的債權等,均屬於普通破產債權。

(二)或然債權

破產債權可以是或然債權,最典型的或然債權是擔保債權,《若干規定》規定,債務人為保證人的,在破產宣告前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承擔的保證責任屬破產債權。我國法律僅承認已經得到債權額確認的或然債權屬於破產債權,也就是將或然債權變為現實債權後,才屬於破產財產。此外,涉及長期租約的,承租人破產導致長期租約提前終止,出租人可能在短期內難以找到新承租人,出租人租金的損失也屬於或然債權,但需要法院根據租賃物、租賃市場的狀況估算損失額。

或然債權也包括附條件的債權,所附條件分為延緩條件與解除條件兩種。附解除條件的債權,當條件未成就時,其效力與普通債權相同,理應予以清償。附延緩條件的債權,雖然在破產宣告時尚未生效,但其設立是在破產宣告之前,而且在破產宣告之後條件仍有可能成就,所以也應當屬於破產債權。

(三)其他破產債權

債務人所欠的勞動者補償金、職工工資和勞動報酬、非正式職工的勞動報酬、職工集資款均為破產債權,而且均應優先受償。這體現了保護勞動者的一般原則。應當注意的是,職工集資款雖然適用有關破產債權的規定,但對違反法律規定的高額利息部分則不予保護。另外,職工向企業的投資,屬股權性質的權利,不屬於破產債權。

此外,債務人退出聯營應當對該聯營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的,聯營企業的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屬於破產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