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釋義: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條規定了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又稱涉他合同,包括為第三人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通常僅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效力,不能為他人訂立合同,但為了適應複雜多樣的社會關係,近代各國立法例又允許合同涉及第三人,這就產生了涉他合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稱利他合同,或者為第三人合同,指雙方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第三人直接取得請求權的合同。合同的第三人亦稱受益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生活中可多見。例如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可以約定保險人向作為第三人的被保險人、受益人履行,被保險人、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除應具備債權人與債務人合意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還需具備兩項特別要件。一是債務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而不是向債權人履行。二是不但債權人享有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權利,第三人亦直接取得請求債務人履行的權利。第三人未取得請求權,則不是真正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多是合同履行地點為第三人處。例如,匯款人透過郵局向第三人匯款,收款人即直接取得請求郵局交付匯款的權利。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並不是以第三人表示接受利益為成立要件。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其結構是基本合同加第三人約款。例如發貨人用火車將貨物傳送第三人,發貨人與鐵路局訂立的鐵路 運輸合同 為基本合同,鐵路局將貨物運至第三人為第三人約款。鐵路局之所以將貨物運至第三人,是由於發貨人交付了運費,發貨人與鐵路局形成補償關係。發貨人使鐵路局將貨物運至第三人,多是因與第三人有對價關係。

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債權人可以事先徵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

債務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時,應當通知第三人。第三人受領的,應當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拒絕受領的,債務人應當將不受領的情況通知債權人,並協商解決辦法,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承擔。第三人受領遲延的,應當承擔遲延受領責任。

債務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債權人按照約定有權請求其向第三人履行,或者向第三人賠償損失;第三人也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或者賠償損失。債務人瑕疵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其向第三人承擔瑕疵履行責任,第三人也有權請求債務人承擔瑕疵履行責任。

債務人基於對債權人的抗辯,可用以對抗第三人。例如債務人因債權人原因而產生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可以對抗第三人,不向其履行。

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後,在第三人未表示受領前,利益乃尚未臻確定,故債權人與債務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三人表示受領後,利益業已確定,不容剝奪,債權人與債務人不得變更第三人的約款或者解除合同。

在向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對債務人雖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可以行使一般債權,但由於其不是合同當事人,合同本身的權利,如解除權、撤銷權,第三人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