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不定期借款中擔保期限

淺析不定期借款中擔保期限

案例:2021年1月12日被告劉某向李某借款30萬元,用於生意週轉,被告趙某為一般保證人,未約定還款及擔保期限,同年3月份原告李某向被告催要,被告劉某稱現在沒有錢,等兩、三個月後自己生意賺錢了再給原告李某償還,原告未置可否,同年7月份原告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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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大承諾了一個期限

恆大承諾了一個期限

對於如何處置債務,恆大集團方面在此次會議上稱,公司會統籌考慮資金狀況,秉承公平性法制化,積極和債權人溝通,充分聽取意見,聽取可行的重組方案,公司已經聘用相關顧問機構與債權人持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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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說》第39期:重整程式中未申報債權的清償規則研究

《商法案說》第39期:重整程式中未申報債權的清償規則研究

既然訴訟時效中止應以債權人“不能及時行使權利”為前提,而債務人重整程式是一種對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發生債務的集中清理程式,一旦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受理前的債權就可能發生無法清償的風險,那麼如果債權人未申報債權是因為發生了客觀上“不能及時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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