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面對面】專訪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首宗個人破產案如何辦理的?

【熱點面對面】專訪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首宗個人破產案如何辦理的?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董柳

我國境內首宗個人破產案劃上了圓滿的句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了債務人梁某某提出的重整計劃草案,今天(7月19日)向梁某某送達了民事裁定書。

首宗個人破產案件的辦理過程是怎樣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實施三個多月來,個人破產案件的受理及辦理情況如何?個人破產探索與實踐還存在哪些待解的難題?

在我國境內首宗個人破產案件出爐前夕,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專訪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

目前共7宗個人破產申請被法院裁定進入破產程式

羊城晚報·羊城派:深圳破產法庭目前收到多少宗個人破產申請?法院受理了多少宗?

曹啟選:

在廣東省高院的領導下,深圳中院開發“深破繭”個人破產綜合應用系統,所有個人破產申請實現了100%線上提交。截至7月16日,“深破繭”系統收到了615件申請。我們對這些申請進行認真梳理,面談了230多名申請人,對於明顯不符合條例相關規定的200多宗申請做退回處理。

這些被退回處理的申請,有的申請人不在深圳居住,有的申請人參加深圳社會保險沒有達到“連續滿三年”的條件,還有的申請人因過度消費、過度投機、賭博等導致破產,也有的申請人不符合“誠實而不幸”的要求。

目前深圳破產法庭對先後3批共計30宗破產申請進行審查,正式受理了7宗破產申請。個人破產處於中央授權的試點階段,要邊實踐邊探索邊總結,確保平衡好改革力度和系統穩定的關係。

審查破產申請跟受理破產申請不是一回事兒。目前裁定啟動破產程式的只有7宗案件。其中,梁某某破產案是我們受理的第一宗破產案件,也是我們辦結的第一宗破產案件,其他6宗案件還在辦理中。同時,梁某某破產案也是第一宗個人破產重整案件,將來還會有第一宗個人破產和解案件、第一宗個人破產清算案件。

【熱點面對面】專訪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首宗個人破產案如何辦理的?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深圳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

羊城晚報·羊城派:梁某某作為“第一案”的債務人,原先申請的是個人破產清算程式,後變更為重整程式。個人破產清算程式和重整程式對債務人、債權人的影響是不是也不同?

曹啟選:

是的。個人破產程式有三種,即破產清算、重整、和解程式。法院對個人破產清算程式標準的掌握是最嚴格的,必須綜合考慮債務人的誠信程度、破產原因和還債能力。

破產清算對個人的影響也是最大的,首先是除豁免財產外,個人財產以及未來至少三年的全部收入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其次是債務人必須嚴格遵守限制消費行為的決定、任職限制等,第三是對個人信用也會有較大影響,不利將來的經營活動——一個人欠了很多債,結果都沒還或只還了一些,以後機構和個人對他的信用評估就會降低。

同時,個人破產清算對債務人“再生”的障礙也更大,體現在啟動“再生”的時間通常較長。個人破產清算對債務人的監督非常嚴格——債務人在三至五年內都會被嚴格地限制其超過標準的消費行為,要求其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準,不能進行較大宗的買賣投資、申請高於1000元的借款要向出借人披露等等,家人和子女的生活當然也會受到影響。並且,在此期間內,債務人的收入、支出也需要按月主動登記並依法公開。

而重整程式則不同,重整實際上是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了新的償債協議,債務人的還款計劃獲得超過一半債權人及代表三分之二債權額的債權人的允許即可透過。

以梁某某案為例,根據債權人表決透過的重整計劃,他只需償還本金,免去了不斷累計的利息和滯納金。如果不這樣,債務人的可支配收入可能連利息和滯納金都還不起,債務會一直滾雪球,債務人被壓垮。同時,這筆債務也可能會成為債權人的一筆爛賬。重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權益,是雙贏的結果。

在清算程式中,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債務人成為“破產人”。而在重整程式無需宣告債務人破產,不能將債務人稱為破產人,從這一點說,債務人只是到了破產邊沿。債務人嚴格按照重整計劃清償債務,也會使其信用獲得肯定,其努力還債的表現還有可能給其信用加分。

另外,從影響上看,為了儘早促進債務人經濟上的“再生”,法院在批准重整計劃的同時會解除對債務人消費行為、任職資格的限制。債務人及其家人也可以早日恢復正常的生活。

透過重整程式來解決債務人的債務問題,對債權人、債務人都有好處,有利於生產經營活動的進行,節約社會資源,是“共贏”的結果。我們也希望申請人能夠選擇透過重整或者和解程式去化解清理債務問題,盡力償債,儘快實現經濟上的“再生”。

如果透過個人破產清算程式進行清理,則不利於債務人儘早恢復信用,也無法保證債權人的高效受償。就這個問題,我們也加強了宣傳引導,並且收到了明顯效果。近期收到的個人破產申請中,申請重整與和解所佔比例比前期增加了許多,第三批進行立案審查的15宗申請有重整或和解申請12宗。

多個原因使梁某某案成為“個人破產第一案”

羊城晚報·羊城派:梁某某案作為境內個人破產第一案,是不是法院精選的結果?

曹啟選:

其實首批裁定啟動個人破產程式的5宗案件中,梁某某案的進度一開始不是最快的。但他本人及其家屬十分積極配合法院和管理人的工作,特別是他提出的三年還清本金的重整方案誠意十足,債權人也接受。

這樣一來,案件的推進比較順利,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時候就具備了表決重整計劃草案的條件,並且高票透過,就成為了首宗案件。

從案件典型意義上講,我們認為“首案”也有助於社會正確理解個人破產製度。

個人破產製度是一項法律制度,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要求免除餘債的請求只有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得到允許,不能將個人破產等同於免債制度。這個案件剛好吻合立法導向,具有相當的示範作用。

羊城晚報·羊城派:辦理境內首宗個人破產案,法院會不會特別審慎、認真?

曹啟選:

對於個人破產案件的辦理,我們十分認真,這是肯定的,方方面面的問題能想到的都要儘量想到。一方面,我們要嚴格依法依規辦理,包括文書製作、指導管理人調查、召開債權人會議程式、加強債權人對辦理破產的監督等等。

另一方面,我們也認真挖掘該案的典型性。梁某某是家裡的頂樑柱,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十分困難。梁某某通過了法定程式的檢驗,證明自己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取得了債權人的信任,也保護了這個家庭。

羊城晚報·羊城派:個人破產首案法律文書的撰寫與其他案件相比是不是也不同?

曹啟選:

個人破產案件法律文書,有些是獨有的,如限制消費行為決定書、履行個人破產程式義務告知書等,有些是企業破產也有的。與企業破產法律文書相比較,我們對文書的格式和內容都做了一些改變,主要是從智慧化生成文書和增加破產審判透明度、提升公信力的角度來考慮的。

比如,在受理個人破產申請裁定書中,首先列舉了申請人提交的主要材料包括破產原因及經過、債權債務清冊、財產清冊、納稅記錄和誠信承諾書,其次是債務人對破產原因及經過的陳述,最後是法院的處理意見。

為什麼這麼寫?債務人提交的材料與其陳述的破產原因、經過,是判斷債務人是否“誠實而不幸”的關鍵一環,在辦理破產過程中或者在將來終結破產程式後,如果發現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及陳述有虛假,存在破產欺詐行為,是要作為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據的。

同時,透過裁定書,也讓社會看到,我們為什麼受理破產申請,判斷的標準是什麼,依據是什麼,這有利於提升破產審判公信力。債務人既然申請了破產,要得到債權人的同情理解,就需要完完整整地申報所有內容並做出誠信承諾。

梁某某案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我們也同時送達通知書給梁某某,要求其按裁定批准的重整計劃履行,同時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內繼續履行申報義務,這樣才能最終依法免除梁某某未清償的剩餘債務。

個人破產製度助梁某某“重生”

羊城晚報·羊城派:梁某某對法院處理案件的態度是怎樣的?

曹啟選:

他對案件的辦理過程和結果非常滿意。根據他的陳述,他是因創業失敗導致負債,開發藍芽耳機、兒童早教機等產品。家裡有母親、老婆和兩個小孩,家庭負擔很重,他感覺真的吃不消了,又沒有辦法和債權人開展對話協商,讓債務壓力緩一緩。

合議庭認真審查了他的材料,聽取了他的陳述,經過管理人調查也證實,他所申報的內容和法院查實的內容是吻合的,符合“誠實而不幸”這個條件。我們也給他做了思想工作,讓他不要對申請破產有過大的心理壓力,有的商界大亨也曾破產過。

他也認為,如果不是透過個人破產清理債務,債務會壓垮他整個家庭,法院批准了他的重整計劃,讓最後一根稻草沒有落下。

羊城晚報·羊城派:債權人對重整方案滿意嗎?

曹啟選:

截至債權申報截止日,共有11家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了債權。經管理人稽核,債權人以及債務人確認無異議,法院依法裁定確認了10家債權人的債權,另有一筆債權因債權人主體資格不符沒有確認。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時,有9家債權人到場參會,其中有8家債權人對重整計劃草案投了贊成票,代表的債權額超過了90%,透過率非常高。可見,大多數債權人對重整計劃是滿意的。

羊城晚報·羊城派:透過該案,我們如何理解“誠實而不幸”這五個字?

曹啟選:

以梁某某案為例,我們從這幾個角度判斷他屬於“誠實而不幸”的人:

第一,梁某某創業失敗,導致家庭揹負了無法擺脫的沉重債務,這是創業者承擔的市場風險;

第二,梁某某所陳述的破產原因及破產經過,經過法院核查、管理人調查,證明是真實的,損失也是真實的,損失及支出與債務數額基本吻合;

第三,梁某某破產申請被法院正式受理後,其依法參與破產程式,其家屬也積極配合調查,保證了破產程式順利進行,在這個期間梁某某也積極遵守了限制消費行為的決定等《條例》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四,梁某某努力掙錢還債。創業失敗後,他馬上重新找了工作,沒有試圖透過“躺平”來逃債。盡力還債,是債務人誠實的一個重要體現。

特別要提到的是,多數債權人也發表了監督意見,認為他屬於“誠實而不幸”的人,這是重整計劃草案能夠順利透過的原因。我們在辦理破產案件中,強調要充分保障債權人對債務人申請破產、對管理人辦理破產進行監督的權利,目的是合理兼顧各方合法權益,確保破產審判的公信力。

加快個人破產製度探索,完善配套制度

羊城晚報·羊城派:從“個人破產第一案”中,我們怎樣認識個人破產的制度價值?

曹啟選:

我認為,個人破產的制度價值體現在五個方面。

第一,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求。在深圳出臺個人破產條例之前,我國境內只有企業方面的破產法律法規。沒有個人破產製度,個人作為市場主體在破產後無法獲得拯救及退出,無法得到公平保護;企業破產案件涉及到個人破產的,也只能是“半拉子工程”,不利於保護企業家、創業者精神。

第二,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是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需要。債務能否得到及時有效清理,債權能否得到及時有效保護,是評價一個國家或地區營商環境的重要指標。很顯然,目前有大量的個人債務是可以透過個人破產製度進行清理的。

第三,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於創新創業或者遇到不幸事件揹負債務而陷入無法擺脫困境的債務人,我們需要透過法律途徑盡力去拯救他們,這有利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保障好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他們揹負鉅額債務後,往往一個家庭都栽進去了,甚至影響到對老人的扶養、對孩子的教育。促進“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在經濟上實現“再生”,無疑對整個社會來說也是有重大意義的。

第四,建立個人破產製度,也為涉及到個人債務人的金融不良資產處置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徑,同時可以推動金融機構完善信用評估、貸款發放、風險控制機制,促進金融安全體系建設。

第五,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可以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信用是個人的重要財富,在現代社會個人參與交易的活動頻繁,信用更顯得重要,個人參與破產程式的表現必然是與個人信用掛鉤的。我們透過個人破產案件的辦理和宣傳,要向社會傳遞一種導向:只有“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才能得到個人破產製度的保護。

羊城晚報·羊城派:從目前深圳的個人破產實踐看,個人破產製度需要在哪些方面加快完善?

曹啟選:

建立符合國情的個人破產製度,非一時之功,初期探索尤為艱難。坦率地講,面對大量申請、複雜的債務構成等情形,配套制度欠缺,破產法庭對個人破產案件辦理也是摸著石頭過河。

我與140多名申請人進行了逐一面談,其他法官與80多名申請人進行了面談,來自於第一手的感受對於個人破產審判工作開展無疑是十分重要的。經過一段時間的探索實踐,我深切感受到,個人破產製度要加快探索推進,完善個人破產配套制度是重中之重,個人破產製度對於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談到個人破產配套制度方面,比如,由於缺乏個人財務制度,債務人整理的財產和債權債務情況大多比較混亂,但目前還沒有建立個人破產申請前的輔導制度,導致法院稽核申請材料、辦理個人破產案件推進緩慢。

再比如,和解程式是清理債務人債務比較好的方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專門規定了和解程式,與企業破產法和解程式相比有重大創新,不僅有庭內和解的規定,還預留了庭外和解與庭內確認的介面,就是為了將來完善和解制度而作出的規定。

許多債務人其實就是想要獲得債務紓緩,並沒有想著進行破產清算,但目前和解制度還沒完善,庭外和解工作還沒有開展。和解前置程式有利於個人破產案件辦理,是個人破產配套機制建設的重要一環。

總體來看,目前對個人破產製度的研究還應當深入,持續從個案實踐中總結出經驗,邊實踐邊總結,深圳破產法庭爭取以最快速度建立比較全面的個人破產實踐樣本,為國家層面出臺個人破產製度提供科學依據、貢獻深圳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