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先起訴,誰就先拿錢嗎?

誰先起訴,誰就先拿錢嗎?

“律師,誰先起訴,誰就先拿錢嗎?”

相信這個問題,一定困擾了很多的當事人。

本律師在接待法律諮詢時,也多次被問到了這樣的問題。

眾所周知,訴訟是權利救濟的最後一道法律途徑,也是比較有效率的一種追債方式。對於當事人而言,如何擇機起訴,對於其債權能否順利得到實現至關重要。

我們在研究相關司法案件之後得出的結論是:一般而言,誰先起訴,誰先獲得受償,自不必問;而在債務人資不抵債時,一般要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對於有擔保的債權以及無擔保的債權,有擔保的債權可以優先受償;對於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產生的債權,則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對於進入破產的企業法人,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清償不同性質的債務。

以下,本律師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對該問題進行分析整理,供各位參考借鑑:

首先,對於只有一個債權人的案件,只要他起訴,那麼自然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無所謂財產分配的先後順序。但是,仍然要注意密切關注債務人的財產狀況以及經營情況。如果發現債務人已經面臨財務困境,正在轉移資產,或者關停歇業的,則要及時提起訴訟,並且申請財產保全,保護債權不受損失。

其次,對於有多個債權人的案件,則需要區分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

如果債務人資金實力雄厚,誰先起訴,誰先拿到錢,是沒有問題的。當然,如果遇到債務人資不抵債,尤其是當債務人為企業法人時,其資不抵債之後進入了破產程式,則其債務受到《企業破產法》的特別對待,債權人的要債就沒有那麼任性了,需要受到《企業破產法》償債順序的限制。

一、當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

1、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受償。(即誰先申請執行,誰先受償!)

2、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後順序清償。(即如有基於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於金錢債權受償!多個擔保物權之間,按照成立的先後順序受償!)

3、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即同一個裁判文書中多個債權人的,一般按照比例受償!)

二、當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

1、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申請被執行人破產。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式後,按照《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2、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三、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如何分配?

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採取的執行措施如係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後進行。

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並說明執行情況。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式,主張優先受償權。

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後,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分配給各債權人後,被執行人對其剩餘債務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繼續依法執行。

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未經清理或清算而撤銷、登出或歇業,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至95條的規定,對各債權人的債權按比例清償。

再次,對於債務人是企業法人的,當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依法申請被執行人破產。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13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清償

破產費用

公益債務

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首先,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其次,清償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最後,清償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終結之日起10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