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青年丨我理解的“三個效果”相統一

致青年丨我理解的“三個效果”相統一

青年節

要來了,跟法院的後起之秀聊一聊

我理解的“三個效果”相統一

,當作法院過來人送給青年人的禮物吧。

——李金花

我理解的“三個效果”相統一

致青年丨我理解的“三個效果”相統一

李金花,濱州中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三級高階法官

“三個效果”相統一,說的是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要做到“三個效果”相統一,照我想來,大概有三個層次:

要有正確的司法理念。

當法官,就要把心放正了,放穩了。法官職業不是計件工作,辦一個案子拿多少工資,結案遠遠不應該是司法的目的,透過辦理一起案件實實在在為老百姓解決矛盾糾紛、捋順打了結的社會關係、消除社會安全隱患、實現最佳的經濟效果,等等。如果沒有這份情懷,就不是一個合格的法官。

要積累經驗、豐富閱歷。

老話說,人老成精,我理解的,這不是貶義。活過了大半輩子,什麼人都見過、什麼事兒都經歷過,自然也就見多識廣變得精明起來。這在調解工作中表現的尤為突出,糾紛一團亂麻,年輕法官束手無策,但年長的法官一眼就明白問題在哪兒,對症下藥自然藥到病除。

要懂業務、精業務。

一個學法不精的人,查不清案件事實、搞不清立法本意、弄不明白適用哪個法律哪個法條,就更不用說在實務界認識不統一的情況下,如何用基礎法理去辨別是非對錯。“以事實為依據 以法律為準繩”,事實是基礎,查不清事實就會“冤枉好人”;法律是底線,不清楚自由裁量權的邊界,就掌握不了辦案的微妙分寸,做不到罰當其罪、精準辦案。

三個層次並行不悖,缺一不可。

最近全市兩級法院都在研究服判息訴率的問題,有的法院一直被較低的服判息訴率困擾。

服判息訴是“案結事了”“勝敗皆服”,是衡量“三個效果”很重要的指標。

很多案件“案結事不了”“勝方服敗方不服”甚至“勝敗皆不服”,大部分原因都是“三個效果”沒有兼顧,甚至“一個效果”都沒顧好。

比如事實沒查清,一味講究控辯式庭審,完全依賴當事人舉證,導致法院查明與客觀事實割裂,敗訴方很難不委屈;比如經驗不足,看不透當事人的“心眼兒”,對著表面證據機械辦案,不但起不到審判應有的評價指引作用,還有可能助長不良社會風氣;還有責任心的問題,這在一審法官身上表現比較突出。審限到了,或者有其他原因,急匆匆出判決,有時候事實不夠清晰,說理不夠充分,適用法律不夠準確,甚至漏判訴訟請求,他心想的是,我的案子了結了,任務完成了,反正還有二審呢。但老百姓心想的是,文書都寫不好,判決還能對?比如不願意花費過多心力的問題。有的法官不願意做調解工作。簡單的判決書,個把小時就寫完了,做調解工作就麻煩了,一次兩次、三次五次,還不一定調解成,哪兒趕得上直接判決來的快呢!或者即使調解了,也不去考慮履行的問題,導致當事人放棄了權利,結果還執行不了。這都是責任心的問題。

我進入法院38年,獨立承辦案件也有30年之多

,沒有一起案件被改判、沒有一起案件發回重審,也沒有遇到當事人四處信訪的情況。總結幾個服判息訴的小妙招,跟年輕法官分享吧。

第一,擺正心態,審判就是審判,不要因為任何外力受干擾。

當然也不能因為對抗外力,該做的事兒也畏首畏尾了。

2006年,濱州中院的智慧財產權庭剛成立幾年,一個叫張守一(化名)的人拿著幾本關於剪紙的書到我辦公室,問我“敢不敢接這個案子”“能不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那是濱州首例民間藝術作品著作權侵權糾紛。張守一當年在文化館工作,熱愛剪紙,從80年代開始,他跑遍了魯北地區300個村莊,蒐集了1萬多幅民間剪紙作品,在1988年出版了第一本剪紙專著《濱州民間剪紙》,書中系統的介紹了濱州剪紙的起源、剪紙技法和風格特點,也包含了張守一對濱州剪紙藝術的研究和感悟。

張守一的《濱州民間剪紙》出版後的第17年,某高校老師出版了一本《濱州剪紙民俗》,書中有165幅剪紙作品使用了張守一書中的剪紙花樣,並有大量文字介紹是雷同的。

張守一之所以要來問我“敢不敢接”,大概是知道我先生跟作為被告所在的某高校有工作上、師承上的種種淵源。我是沒有這方面顧慮的,先生也是明白人,說一句“公平公正就行了”,不會給我壓力。我一開始做了很多調解工作,作為專業人士,我很確定他是構成彙編作品著作權侵權的,雙方都是活躍在文化圈的人,如果能調解,事情的影響就會降到最小。

但可惜的是,被告所在高校和被告本人都不願意接受調解。最終合議庭依照法律,認定被告構成侵權,賠償張守一各項損失43000元,並在省級以上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省法院維持原判後,被告再次找我,請求我做執行和解的工作,把影響降到最低。

在審判期間,我已經是口舌費盡、工作做盡,到這時候,按照職責我可以不用再管了。但考慮到,如果有機會能夠緩和雙方關係,及時解決賠償款過付問題,那我覺得也值得再作一次努力。

經過背靠背的再次調解,最終被告把賠償款經過我全額過付,張守一自願放棄了賠禮道歉的要求,用他的話說“殺人不過頭點地,這個結果就很好了”。我自我感覺,雙方當事人對我都不會有任何怨言。

第二,要查清事實,不要讓任何一方當事人覺得冤枉。

雖然審判一直從糾問式向控辯式變遷,但不可否認的是,相比於專業人士,普通當事人的法律認識和法律判斷還相差很遠。查清事實,不但需要當事人舉證,還需要法官用盡心思、最大可能的還原事實真相。

2000年初,一老闆訂了一批五金件,外地銷售員帶著發票和一車五金件兒到惠民送貨。門衛大爺幫著把貨卸到倉庫,但沒有出具收貨單。銷售員去辦公室找老闆拿錢,老闆接過了發票,說錢不夠,下午再來吧,就順手把發票鎖進了抽屜。

下午,銷售員就找不到老闆了,打電話說在車站要出差。銷售員留了份錄音,但是一說到發票、要錢,老闆有意迴避,都是等我回來再說吧……

銷售員沒辦法,只能帶著門衛大爺補寫的卸貨證明和發票的存根聯到法院起訴。老闆辯稱,他手中有發票,證明貨款兩清,不存在欠付貨款的情況,錄音他也沒有提到欠款一事,只說有事兒等回去再說。一審法院以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欠款事實判了銷售單位敗訴。

上訴以後,銷售員找到我嚎啕大哭,這批五金件價值3萬多,他一個月工資才幾百塊錢,如果要不回貨款,他不但賠不起,工作也得丟掉。觀察銷售員的言行,我內心覺得他或許真的是冤枉的,

我那顆“講公正”的心又起了作用

,決心把客觀事實搞清楚,還當事人一個公道。

開庭時,我問這個老闆,這三萬元貨款給的現金還是支票。他說是現金。我又問,這麼大數額的現金,什麼時間從哪家銀行取的?他說,那幾天從好幾家銀行湊出來的備著付貨款的,記不準是哪家銀行了。

庭審結束後,我帶著書記員去人行調取了這老闆名下所有的銀行開戶情況,均沒有大額取款記錄。把調查的情況拿到法庭,他無言應對。就這樣,我結合本案其他間接證據,根據內心確認改判被告敗訴。最終,老闆很快過付了貨款,這起蹊蹺案就此案結事了。

第三,要不斷豐富自身閱歷,見多才能識廣。

我審過一起借款糾紛,金額三萬元。原告是出借人,拿著一張借條原件到法院起訴,被告是借款人,拿著借條影印件答辯稱已經還款。一審法院以借條系影印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為由,判決被告敗訴。

二審開庭時候,借款人情緒非常激動,說這影印件是還錢的時候,對方給的。出借人反問,這不可能,給影印件,你能要嗎?我有意問雙方,這借錢是怎麼個過程?借款人說,他們本來是朋友,出借人人家住陽信,他家住無棣,一日他著急用錢,電話聯絡以後,騎著腳踏車到陽信拿的錢,並現場打了借條。

我問被上訴人,是這樣嗎?出借人說對,當時家裡還不好找紙,是從孩子作業本上撕下來的紙,現場寫的借條。然後他就帶著錢走了。

聽到這裡,我大概就有數了。接著問借款人,那還錢是什麼過程呢?他說,當時他要求還錢,我準備好錢,電話通知他去無棣找我妻子拿錢,當時是一手交錢一手交借條。直到被起訴,把借條找出來,才注意到是影印件。

該案已事實明瞭,

借條

是在出借人家中寫下的,就沒有離開過出借人的手,影印件自然只有出借人才能影印出來的

借款人沒有影印借條的機會。借款人手裡的影印件,是還款時出借人給的。最終我以這樣的間接證據推翻了借條原件這一直接證據。該案也無任何後患。

第四,“把當事人的事兒當成自己的事兒”,透過訴訟真正解決問題。

比如說調解,我一直認為調解絕不是“和稀泥”“平事端”。要真真切切替當事人著想,幫助當事人預估調解過程和後續執行過程遇到的所有風險,以調解協議的形式加以明確。

有的調解書,調解內容過於簡單,沒有有力度的約束條款,不能約束當事人自覺履行,從而導致執行難。這顯然是不負責任的,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大多是權利人做了相應讓步,放棄了自己一部分利益,要盡最大努力不讓權利人“賠了金錢又上了當”。調解中應該對當事人各自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承擔等進行詳細明確的表述,既不能損害權利人利益,也儘量不要導致執行不能的後果。

另外,調解還需要過硬的專業素養,幫助當事人分析案情,法官說出去的每一句話,作出的每一個引導和判斷,都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不能為了“和稀泥”“平事端”就超出法律去許諾或者預判,如若不然,後患無窮。

對調解不成,必須判決的,一定要做好判前判後的答疑解惑工作。

法官不能“惜字如金”

,除了判決書的說理,還要跟當事人做好溝通,至少要讓人知道輸在哪兒。我也遇到過當事人實在沒有證據,窮盡辦法,也還原不了客觀事實,我就跟當事人講明,真的是沒辦法了,法官是要講事實講證據的,要接受這次的教訓,輸了官司就當交了個昂貴的學費。吃一塹長一智”,當事人基本上也能接受。

還有一些案件,單靠法院的力量,不好解決社會問題,比如土地承包、拆遷、徵地、購房等等案件,有的涉及政府行政,有的容易引發群體性信訪,影響社會穩定,這類案件該請示請示,該彙報彙報,同步推進依法行政和訴源治理工作,力爭實現“三個效果”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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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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