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沒咬人,也要賠錢?法官:嚇壞了人也不行!

近日,安陽狗咬人事件一再發酵,引發社會各界對養狗傷人事件的關注。在司法實踐中,因為“狗咬人”、“狗撞人”等情況發生的訴訟不在少數。今天要說的就是一起關於“狗撲倒路人”的糾紛。

狗沒咬人,也要賠錢?法官:嚇壞了人也不行!

案情回顧:

狗撲電動車,摔壞騎車人,因賠償產生爭議

二黃是劉大哥家養的一隻中華田園犬,屬於大中型犬類,通常被拴在自家的小屋裡。某日,同村趙大媽騎著電動車路過劉大哥家門口,二黃突然從屋內衝出並撲向趙大媽。趙大媽一時躲閃不及,摔倒在地,全身多處受傷,花去醫療費數萬元。

事後,趙大媽與劉大哥就賠償一事協商無果,訴至法院。

爭議焦點:

狗沒咬人,還要擔責嗎?

雙方的爭議焦點在於狗沒咬人是否應該擔責。

趙大媽方認為,自己本是正常駕駛電動車,被衝出的二黃撞倒是無可爭議的事實,劉大哥作為二黃的主人應當承擔責任。

劉大哥方認為,二黃並沒有撲倒趙大媽,反而是趙大媽騎車撞上了二黃才導致其從電瓶車上摔下,所以趙大媽身上都是摔傷的痕跡,並沒有被二黃咬傷的傷痕,且趙大媽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她是被二黃撲倒的,故自己不應該承擔責任。雙方各執一詞,爭執不下。

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大哥對其養在家中的狗沒有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當時家中的大門也沒有關閉鎖緊,導致趙大媽經過時被跑出的二黃撲倒摔傷,劉大哥作為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雖然劉大哥辯稱趙大媽不一定是被二黃撲倒的,也有可能是趙大媽自己騎電瓶車不小心撞狗才摔倒的,但是劉大哥承認狗是從他家跑出去的,趙大媽是在劉大哥家門前摔傷,又能清楚辨認出撲倒她的狗的毛色、身型以及大致相貌。因此結合日常生活經驗,趙大媽的陳述符合客觀情況,可信程度較高,可以認定趙大媽系被二黃所撲倒。雖然二黃沒有咬傷趙大媽,但與趙大媽摔傷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趙大媽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情形,劉大哥作為二黃的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過法官的解釋和說理,劉大哥明白了其中的法律關係,誠懇地向趙大媽表示了歉意,並表示願意賠償趙大媽的損失,趙大媽也表示了諒解,雙方就損失賠償達成了和解。

狗沒咬人,也要賠錢?法官:嚇壞了人也不行!

養狗請拴好狗繩!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農村的狗衝撞人事件,與在城市裡不同的是,農村現在還有大量的家養狗沒有栓繩,村道上經常可以看到有狗在玩耍,這是造成狗撞人事故的重大隱患。而在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中,法律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其責任構成只需要具備三個要件:一是侵害行為,二是損害事實,三是因果關係。只要具備以上三個要件,行為人就應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只需證明侵害、損害事實和因果關係,即可主張被告承擔民事責任。即除非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飼養人就要承擔侵權責任。所以平時生活中,一定要管好自家的寵物,務必栓好繩子,確保它在安全活動範圍內,以免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條: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轉自:富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