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十年內在山東幾家銀行騙貸超3000萬元,為何罰款只有3萬元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了一起案件,一男子偽造相關貸款材料10年間在不同銀行騙貸款超過3000萬元,給銀行造成近1900萬元的損失。最終該男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萬元。

一男子十年內在山東幾家銀行騙貸超3000萬元,為何罰款只有3萬元

裁判文書顯示,李某家住山東省鄒平市,控制著三家公司,分別是山東棟樑工程機械有限公司(簡稱棟樑公司)、鄒平縣銘揚建築裝置有限公司(簡稱銘揚公司)、鄒平縣誌高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志高公司)。

棟樑公司成立於2008年7月7日,法定代表人李某。2017年1月10日,棟樑公司變更為廣聖公司。銘揚公司成立於2009年5月5日,法定代表人左某某。志高公司成立於2010年11月10日,法定代表人鄒某某。被告人李某系以上三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負責公司全面工作。

2009年5月18日至2015年5月21日,身為棟樑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棟樑公司、志高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被告人李某,為緩解公司資金壓力,指使公司財務人員偽造虛假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等財務報表、虛構購銷合同,以棟樑公司的名義,從山東鄒平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鄒平農商行)騙取貸款200萬元,期間多次歸還再貸。造成鄒平農商行本金損失200萬元。

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再次採用上述手段,以銘揚公司名義騙取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濱州鄒平支行貸款300萬元,期間辦理借新還舊業務。2019年5月14日,該筆貸款到期,被告人李某無法歸還,逾期形成不良。截至2019年8月8日,造成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濱州鄒平支行本金損失300萬元。

之後,李某透過相同的手段不斷騙取銀行貸款。

在近十年的時間裡,他利用實際控制的三家公司,多次從山東兩家銀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數額竟高達3200多萬元。最後,男子的騙貸行為造成兩家銀行合計損失近1900萬元 。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廣聖公司構成騙取貸款罪,被告單位銘揚公司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被告人李某構成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以被告單位是自首、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等量刑情節,且簽字具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單位廣聖公司罰金一萬元、被告單位銘揚公司罰金三萬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廣聖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被告單位銘揚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票據承兌,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被告人李某作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分別構成騙取貸款罪、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

最後法院給出如下判決, 考慮到李某是經警方電話傳喚到案,如實供述單位及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故可以從輕處罰。最後,法院判決,李某犯騙取貸款、票據承兌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萬元 。另外廣聖公司還有銘揚公司也受到了相應的處罰。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告訴介面新聞,並不是說法院僅僅判了罰金幾萬元,就不用還錢,因為屬於經濟類犯罪,除了自由刑外,還附加罰金刑。他認為,此類案件在原來銀行管理不規範的時候發生較多。

劉凱表示,這是刑事案件,法律上銀行還可以提起民事訴訟。“這種案子基本上沒有資金可以償還。如果明知被告沒錢了,提起民事訴訟,還要繳納案件受理費,最後,很可能案件受理費都拿不回來。”

他指出,此類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在某種程度上,即便拿不回來錢,也需要對該事件有一個明確的說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儘可能地減少損失。

上海華萬律師事務所郝大海表示,廣聖公司、銘揚公司是單位犯罪,單位是不存在坐牢可能的,所以只能判處罰金。李某作為廣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銘楊公司的的實際控制人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判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等涉及人身自由的刑罰。

郝大海指出,銀行是本案被害人,但因銀行主張被廣聖公司、銘揚公司騙取的貸款已經形成了損失。“損失的意思就是錢追不回來了,最起碼是目前追不回來了,因此法院不判廣聖公司、銘揚公司還錢給銀行也合情合理。”

他說:“實踐中銀行還可以追究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不因廣聖公司、銘揚公司的犯罪行為而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就是說銀行還有其他民事手段追回或減少損失,這也是法院在刑事程式中不判決向銀行還錢的因素之一。”郝大海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