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走倆孩子14年被建議量刑5年?律師解讀拐騙和拐賣區別

中新網北京6月16日電

孫海洋再一次走入公眾視野,這次是因為一份檢方的量刑建議書——孫卓被拐案的嫌疑人吳某龍被建議判處5年有期徒刑。

拐走兩名孩子長達14年,嫌疑人只被建議判五年?此事迅速在網上引起熱議。建議量刑法律依據是什麼?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為何量刑不同?

拐走倆孩子14年被建議量刑5年?律師解讀拐騙和拐賣區別

微博截圖

孫海洋認為量刑建議過輕

欲起訴索賠500萬元

2007年,時年4歲的孫卓在位於深圳白石洲的自家包子鋪門口被拐走。7年後,以孫卓父親孫海洋為原型的尋親故事被改編為電影《親愛的》上映。又一個7年,2021年,孫海洋終於找回了他的兒子。

如今,孫海洋再次被輿論聚焦,6月14日,他在社交平臺曬出一份檢方的量刑建議書。

建議書中顯示,被告人吳某龍涉嫌拐騙兒童犯罪、吳某光涉嫌窩藏、包庇犯罪一案,經本院審查認為,被告人吳某龍、吳某光的行為分別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2條、310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拐騙兒童罪、窩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吳某龍拐騙兩個兒童,性質惡劣,建議對其判處五年有期徒刑;鑑於被告人吳某光繫累犯,建議對被告吳某光判處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拐走一名孩子,給父母乃至一整個家庭都會帶來巨大的傷害,造成的社會影響也非常惡劣,而他們拐走兩名孩子長達14年。”孫海洋如此表示,他認為這樣的量刑建議過輕。

孫海洋對媒體表示,他諮詢律師得知,檢方也是依法建議量刑,因為警方沒有查到吳某龍存在拐賣的罪行,只是確認了拐騙罪行,根據現有法律只能如此量刑。

他準備向吳某龍提起民事訴訟,索賠包含精神損失費等在內的賠償金500萬元。“我不在意他能賠多少,只希望他能得到應有的嚴懲。”

拐走倆孩子14年被建議量刑5年?律師解讀拐騙和拐賣區別

資料圖:一次認親儀式現場。杭州市濱江公安 供圖

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有什麼區別?

此事引起網友熱議。有網友表示,“找孩子找了十幾年,結果最後人販子判刑還沒有找的年數多”。還有網友提出疑問,拐賣和拐騙都是把孩子從父母身邊偷走,對受害家庭沒什麼區別,為何量刑不一樣?

北京德翔律師事務所主任安翔對中新網記者表示,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應該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果有特殊情形,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比如說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姦淫被拐賣婦女,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但是一般的拐賣行為,是在五到十年之中進行量刑。

拐騙兒童罪,則指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使其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拐騙兒童罪來講,五年是量刑的上限,而對於拐賣兒童罪來講,五年是量刑的下限。

如何判定是“拐賣”還是“拐騙”?安翔解釋,拐賣婦女兒童是以出賣為目的,進行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等行為。拐騙兒童罪,不以出賣、交易為目的,通常情況下是把兒童拐騙來作為自己的孩子撫養、傳宗接代,或讓孩子替自己完成一些工作,對孩子進行奴役等。這是兩者從立法上的不同。

在實踐中要區分“拐賣”和“拐騙”,一是看客觀上是否有出賣的行為,比如有無聯絡上下家、買賣交易等行為,不需要實際產生交易,只要開展相關活動就可以。另一個是看主觀上是否有出賣的目的,通常情況下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為依據去判斷。

“在這個案子當中,很可能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沒有抓住對方以出賣為目的、實施拐賣的證據。所以,最終只能以比較輕的拐騙兒童罪,作為定罪量刑建議的依據。”安翔表示。

拐走倆孩子14年被建議量刑5年?律師解讀拐騙和拐賣區別

資料圖:一次認親儀式現場。鎮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供圖

“天下無拐”,還要怎麼做?

一字之差,量刑卻大不相同。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就曾提醒,公眾應區分拐賣兒童罪和拐騙兒童罪,後者不存在利益驅使和買賣行為,量刑相較前者更輕。拿符建濤一案舉例,若“人販子以送的方式送給他人撫養”的說法在此案中成立,那麼該案件應屬於拐騙兒童案。

安翔認為,不管是“拐賣”還是“拐騙”,從行為上都可能包含如非法拘禁、綁架等產生傷害的一些行為,其侵害的物件都是被拐的兒童。犯罪行為對被害人及其家人精神上的打擊都相當嚴重,破壞了中國人最珍重的親情之間的連線。從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來說,目前的打擊力度不足以對相關的行為產生震懾,也不足以與其行為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相匹配,建議未來加大對拐騙兒童犯罪的懲治力度。

此外,除了拐賣者,今年兩會期間,不少代表委員建議從日常著手,實現“常態化打拐”。如嚴格當地公安機關戶籍管理責任,使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無法在當地落腳、無法辦理戶口;加強被拐婦女兒童普查力度,剷除“買方市場”等。

還有專家學者認為,應提高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的法定刑,還有人呼籲買賣雙方“同罪同罰”。

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尋子網創始人張寶豔表示,對於收買方的量刑不應該低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量刑。她還建議,對拐賣犯罪分子(包括買主)終身追責。

“從交易過程來看,‘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市場的需求滋生了大量拐賣兒童案件,收買和出賣在法律上有一種共犯性質。”安翔認為,過去立法時著重打擊拐賣的一方,而對收買的一方量刑更低,或許是考慮到減輕公安機關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障礙。

而隨著新的理論進步,社會環境的變化,比如警力配備,各種資訊化、交通發達等情況,立法可以考慮做出適當調整,本著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提高買賣兩端的量刑標準,更有利於打擊拐賣行為。(記者 袁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