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詐騙的案例屢見不鮮
可網貸平臺員工
騙貸騙到同行“金主”頭上
這樣的“操作”你聽過嗎?
小陳是一位
網路貸款平臺業務員
工作過程中,他發現了
網貸平臺審查資訊不嚴的漏洞:
任何人都可以透過
虛構註冊資訊進行貸款
於是,
為了完成業績要求、賺佣金
小陳在網上釋出
網貸刷單賺提成的兼職資訊
為自己招攬下線
不用上班、不用工作,
輕輕鬆鬆就能賺佣金?
這樣的兼職最適合誰
當然是大學生!
小陳很快就建起了“賺錢小分隊”
學生們在網貸平臺實名註冊
填寫虛假的個人資訊後獲取貸款
再將款項轉賬給小陳
小陳一次性支付佣金
並按月如數將錢轉給大學生用以還貸
沒想到吧?
這次可不是為了騙學生
用“網貸刷單”的方式
完成業績、賺取佣金
這裡不得不感慨一句
“打工人打工魂”
已牢牢刻在業務員小陳的DNA裡
那麼問題來了
小陳如果沒有 按月 如數
轉 賬給下 線 怎 麼辦 ?
結局不出意料,後來的小陳
以無利可圖、無錢可還為由
停止向下線還款
最終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經金灣法院審理查明
,整個案發期間,被告人陳某透過下線發展學生合計32人左右,涉案金額合計約83。7萬元,其中先後十次騙取金融機構平臺的貸款合計51700元。
截至2019年12月13日(已被提起公訴),被告人除向一金融公司運營的網貸平臺貸款的本息尚有6666。14元未還外,對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均已還清。
陳某透過刷單騙取網貸平臺貸款
一旦不能還本付息
學生也沒有還款能力
實質上
被害主體的是特定的金融機構平臺
和特定非金融機構平臺上的不特定個人、單位
這種行為如何定罪?
法律如何維護被害主體利益?
法院判決
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我國刑法對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規定了騙取貸款罪。
被告人利用學生向被告人指定的金融機構的網貸平臺提供虛假資訊,透過平臺審查,進而先後十次騙取金融機構的貸款,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
騙取貸款罪
,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其參與的次數對其定罪量刑,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十五日,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對於被告人騙取非金融機構的個人和單位的借款的行為,相關人員可透過民事等其他法律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文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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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金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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