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隱瞞委託理財資金投向及風險等級等,澤達易盛及有關責任人遭公開譴責

2022年8月2日,上交所公佈關於對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公開譴責的決定。

當事人:

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澤達易盛,A股證券程式碼:688555;

林應,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暨實際控制人;

應嵐,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

經查明,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資訊披露方面,有關責任人在職責履行方面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委託理財事項披露不真實,在多次監管問詢後仍未真實披露

2021年12月28日,公司披露《關於委託理財的進展公告》稱,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資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江金淳)分別於2020年11月、2020年12月與管理人鑫沅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託管人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署委託理財合同,委託理財產品名稱為鑫沅資產鑫通1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鑫通1號)和鑫沅資產鑫福3號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鑫福3號),總投入資金為1。2億元,佔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總資產的23。98%。合同約定產品投向為認可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或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銀行存款、貨幣市場基金;國債、政策性金融債等。2022年1月11日,公司在關於委託理財的問詢函回覆公告中進一步披露稱,鑫通1號、鑫福3號屬於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產品風險等級為R2。

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委託理財資產管理計劃發生額為1。2億元,未到期餘額為1億元。2022年5月21日,公司在關於2021年度報告的問詢函回覆中稱,鑫通1號、鑫福3號的投向已發生變化,其中1億元轉投杭-2-州和鑫商盈企業管理諮詢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和鑫商盈),上述金額佔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總資產的8。51%。公司披露稱,和鑫商盈對杭州鑰鈺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和杭州厚盾貿易有限公司進行投資。但公司並未進一步披露資金流向,也無法確認上述資金能否到期收回。

經進一步查明,公司於2022年6月25日披露的公告顯示,公司及子公司浙江金淳在2020年12月-2021年12月期間先後簽訂補充協議,對鑫通1號、鑫福3號的投向等約定作出變更。其中,2020年12月24日,公司簽訂補充協議,主要將委託理財投資類別由固定收益類單一資產管理計劃變更為權益類單一資產管理計劃,風險等級由R2變更為R5,從中低風險、中低收益變更為高風險、高收益,投資年限由5年變更為10年。2021年8月12日,公司再次簽訂補充協議,在投資類別中增加銀行結構性存款、銀行理財產品、同業存單、債券基金、債券質押式回購業務、股票基金、應收賬款。

但公司在2021年12月28日披露的公告和2022年1月11日、2022年5月21日披露的問詢函回覆公告中未披露補充協議中新約定的內容,披露的委託理財相關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資訊披露不真實。公司在2022年6月25日披露的公告中稱,委託理財協議變更後,公司可能面臨無法實現預期收益、虧損、無法收回本金的風險,相關金額佔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淨利潤的217。04%。因上述委託理財等事項,公司2021年年度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被年審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2021年度財務報告被年審會計師出具帶強調欄位的保留意見。

公司披露委託理財資金投向及所涉風險應當真實、準確,確保投資者的知情權。公司已經變更委託資金投向及風險等級,可能因此承擔較大損失,但在多次監管問詢情況下仍未真實披露,反而隱瞞重要資訊,將可能存在重大損失、無法回收本金風險的高風險理財產品,以較低風險的委託理財、固定收益類產品形式披露,且未披露資金最終流向,違規主觀故意明顯,性質惡劣、情節嚴重。

(二)募集資金臨時補流未按期歸還

2021年7月7日,公司披露使用部分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公告稱,使用不超過人民幣10,000萬元(含本數)的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公司流動資金,約佔公司募集資金總額的24。69%,並僅限用於公司的業務拓展、日常經營等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透過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2022年7月6日,補流期限屆滿,公司披露公告稱,無法按期歸還閒置募集資金。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歸還補流資金。

公司惡意隱瞞委託理財資金投向及風險等級等真實情況,經多次監管問詢後仍未如實披露,公司可能因此承擔較大損失,且2021年內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見,同時公司還存在未能按期歸還募集資金的違規行為。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4-1。4條、第5。1。2條、第5。1。5條、第7。1。2條、第7。1。13條、第8。2。6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規範運作》第5。3。6條等規定。

公司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暨實際控制人林應作為公司負責人、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資訊披露第一責任人,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應嵐作為公司資訊披露事項與財務管理事項的具體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負有主要責任。上述人員的行為違反了《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4。2。1條、第4。2。4條、第4。2。5條、第4。2。8條等規定及其在《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宣告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對於本次紀律處分事項,公司回覆無異議。公司向有關責任人送達後,有關責任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異議或聽證申請,視為無異議。

鑑於前述違規事實和情節,經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稽核透過,根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4。2。3、第14。2。4條、第14。2。5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0號——紀律處分實施標準》等有關規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紀律處分決定:對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暨實際控制人林應,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應嵐予以公開譴責。

對於上述紀律處分,上交所將通報天津市人民政府等,並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當事人如對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可於15個交易日內向上交所申請複核,複核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認真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資訊。

本文源自資本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