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應辦理登記

《廣東省衛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5月1日起實施,廣東省衛生健康委5日權威解讀時指出,《辦法》明確了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實行全口徑生育登記制度,並在登記流程、辦理材料和辦理時限等方面更加最佳化、更加便民。

解讀1:《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辦法》修改為《生育登記管理辦法》

條例修改

新修訂的《辦法》刪除了有關“再生育審批制度”的條款,並在第二十條規定“生育子女應當辦理生育登記”。

鄉鎮、街道衛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負責生育登記工作,並透過加強政務資料共享、最佳化辦事業務流程等方式推進生育登記服務便利化,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修改背景

廣東原《辦法》是2016年配合實施“全面兩孩政策”時制定並實施的,2021年3月做了修改。原《辦法》為規範指導全省基層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群眾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服務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三孩生育政策”的實施以及社會撫養費和其他處罰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個以上子女的),均可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登記制度的內涵和要求都發生了較大變化。

為貫徹落實相關法律法規精神和國家工作要求,省衛生健康委重新修訂完善了《辦法》。《辦法》名稱由原來的《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辦法》修改為《生育登記管理辦法》。

解讀2:將“生育登記證明”更改為“生育登記憑證”

條例修改

《辦法》將“生育登記證明”更改為“生育登記憑證”。

明確了“生育登記憑證是辦理機構為登記人辦理生育登記時出具的憑證,不作為相關生育行為是否符合《辦法》的依據”,強調了生育登記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僅作為人口監測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為制約群眾生育的工具。

衛健機構還會主動採集尚未辦理生育登記夫妻的資訊,並在與當事人核實後,做好登記工作,強調基層辦理機構的主動登記責任。

修改意義

《辦法》在服務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轉變和創新,主要表現在對生育登記、生育登記辦理機構和登記人等概念進行界定和釐清,規定了“生育登記工作是完善人口監測體系,準確掌握群眾生育狀況及服務需求,及時提供生育服務的基礎性工作”。

解讀3:不限在粵生育登記戶籍孩次與地點

條例修改

一是延續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辦理生育登記的規定;

二是不限定登記主體的戶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戶籍人口均可辦理生育登記;

三是不限定辦理生育登記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內還是三孩以上,均可以辦理生育登記;

四是不限定辦理的地點,不管是戶籍地還是現居住地,均可以辦理登記。

解讀4:取消再生育審批

條例修改

在“三孩生育政策”實施前,符合原《辦法》規定的再生育條件的人群,也需要經過審批後才能生育。新《辦法》實施後,徹底改變了之前的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模式,對所有生育行為統一施行登記服務。

《辦法》規定的生育登記屬於法定的行政登記,“凡生育子女的,均應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登記一般應在子女出生前辦理,未及時辦理的在子女出生後也可補辦。

解讀5:簡化程式更便民

條例修改

減證便民

在原《辦法》中,辦理生育登記需同時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已婚的公民還需要提供結婚證。此外,一些特殊情況的家庭還需要提供離婚證、殘疾證、死亡證等證件或材料。

本次修改後,規定了身份證和戶口簿只需提供一種即可。在辦理的過程中,生育登記辦理平臺加強政務資料共享,登記人相關證件大多數情況均可直接調取電子證照,免予手動提交,最大幅度減少群眾提交的資料。

就近便民

在辦理地點上,規定了“登記人可在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而且在完成辦理生育登記後同時生成《生育登記憑證》電子證照,方便群眾在辦理其他事項時直接呼叫。

創新便民

《辦法》明確了政務資訊公開、首接責任制、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委託代辦、告知承諾制等制度,實現辦理生育登記的程式、時限一目瞭然。同時要求凡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都要推廣實行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實現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網上實時查詢。

(gcy 來源: 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