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上百億!“聯寶”非法集資案一審宣判:最高判無期

12月27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聯寶”非法集資案,對被告人歐年寶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歐亞明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千萬元;對被告人曾萍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林愛民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依法發還集資參與人;責令各被告人在所參與的非法集資範圍內,對集資參與人的本金損失承擔退賠責任;扣押、查封、凍結在案的財產依法發還集資參與人。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和2016年11月,被告人歐年寶在揚州市江都區和無錫市新吳區先後註冊成立揚州寶緣創意投資有限公司、江蘇聯寶訂單資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緣公司、聯寶公司),並擔任兩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全面工作。被告人歐亞明擔任兩公司財務負責人,負責訂單平臺搭建、後臺資料稽核、資金管理、集資參與人分紅返利確認及發放等工作。

被告人歐年寶在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無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及實際投資、無其他營業收益的情況下,先後以寶緣公司、聯寶公司名義,透過媒體、廣告、推介會、授課、發放印刷品、演唱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進行虛假宣傳,假借“消費返利、寄存代售、商品回購、對接企業”等方式,年化收益率20%-45%的高額返利為誘餌向社會公眾變相吸收資金,將吸收的絕大部分資金歸入歐年寶、歐亞明個人銀行賬戶,用於支付高額分紅與返利、高額介紹費與獎勵、道具商品貨款、宣傳費用支出、日常開支及購置高檔汽車、房產、贈與特定關係人等揮霍性使用,給集資參與人造成鉅額損失。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5月17日,共向73290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資金157。599億餘元,造成59162名集資參與人損失59。226億餘元。

被告人曾萍作為團隊負責人,夥同他人按照寶緣公司、聯寶公司訂單模式向社會公眾變相吸收資金,自2014年10月至2018年5月17日,共向18292名集資參與人非法吸收資金24。881億餘元,造成8022名集資參與人損失7。624億餘元。

被告人林愛民明知寶緣公司、聯寶公司面向社會不特定物件變相吸收資金,幫助歐年寶、寶緣公司、聯寶公司聯絡相關媒體,透過接受採訪、刊登廣告、組織相關活動等方式為非法集資活動進行宣傳。2016年2月至2017年11月,林愛民參與寶緣公司、聯寶公司向社會不特定物件非法吸收資金98。304億餘元,非法獲利829。765萬元。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歐年寶、歐亞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曾萍參與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告人林愛民為他人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提供幫助,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歐年寶、歐亞明均系集資詐騙犯罪的主犯;被告人曾萍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主犯,具有坦白情節,認罪認罰;被告人林愛民系從犯。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非法集資上百億!“聯寶”非法集資案一審宣判:最高判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