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四說法」喜提新車被追尾,折舊貶值誰來擔?

剛買不久的新車上路沒幾天就被撞,導致車輛損壞,車輛因為事故而貶值,貶值損失是否可以起訴對方賠償?近日,江南區人民法院分別審理了兩起因新車貶損引發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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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案例一:

2022年1月,原告袁某駕駛剛買不久的新車行駛在路上時,被被告梅某駕駛的車輛追尾,引發交通事故,雙方簽署《輕微財產損失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協議書》,確認被告梅某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全部賠付責任。袁某認為,車輛即便經過修復也很難恢復到事故前所具有的質量和效能,在汽車交易市場上,發生過交通事故的車輛價值也比正常使用的無事故車輛要低。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袁某找來了評估公司對車輛進行貶值損失評估,保險公司評估認定對袁某車輛造成的市場貶值損失為87000元。隨後袁某便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梅某辯稱,

對原告的車輛已經進行修繕及配件的更換,支付了修理費4萬餘元,

而原告提交的評估報告中,貶值損失高達8萬餘元已經遠超修理費用。梅某認為該報告中的貶值係數完全由評估方主觀斷定,沒有任何的事實及法律依據。

「逢四說法」喜提新車被追尾,折舊貶值誰來擔?

案例二:

2022年3月,葉某

醉酒駕駛

的車輛與潘某駕駛的車輛(購車不足半年)在南寧市江南區江南大道發生相碰,經交警認定,葉某承擔本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潘某與葉某簽訂了協議書,約定葉某賠償潘某車輛修理費18000元及車輛貶值損失35000元。因葉某未按約定履行賠償義務,潘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葉某承擔車輛修理費及車輛貶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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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對於上述兩個案例,

江南區法院經審理認為:關於車輛貶值損失如何賠償,《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規定並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但該法條所列舉的財產損失並未包含機動車貶值損失。因此,對交通事故車輛貶值損失的賠償應持謹慎態度。

在案例一中

原告袁某某的車輛經維修後能正常使用,沒有證據證明其主要部件嚴重受損,致使車輛使用壽命縮短或上路行駛存在安全隱患等情形。

相關保險公司對原告車輛修繕、配件更換的費用已進行賠付,車輛已恢復到事故發生前的使用狀態,

原告主張車輛貶值損失,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援。綜上,法院駁回原告袁某的訴訟請求。該案判決後,雙方當事人並不上訴,判決已生效。

在案例二中,

事故的發生是因

被告醉酒駕駛車輛導致

,被告存在重大過錯,原告並無過錯。但原告潘某的車輛因事故造成尾燈破碎及後保險槓損壞,屬於可修復性的外觀損失,不涉及車輛關鍵部件損壞,雖然原告與被告簽訂協議約定了車輛貶值損失,但從公平原則考量,原告的車輛在維修後已恢復正常使用,35000元的車輛貶值損失過高,法院酌情調整為15000元。另外,原告主張的車輛修理費,有機動車檢測機構的《司法鑑定意見書》、維修費結算單及維修公司說明予以證實,數額合理,法院予以支援。綜上,法院判決被告葉某賠償原告潘某修車費及車輛貶值損失合計33000元。該案判決後,雙方當事人並不上訴,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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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逢四說法」喜提新車被追尾,折舊貶值誰來擔?

案例一主辦法官 周福升

「逢四說法」喜提新車被追尾,折舊貶值誰來擔?

案例二主辦法官 鮑放

車輛的貶值隨著車輛事故的發生是必然存在的,但一般也僅在再次銷售中才會體現,並非對車主現實利益的損害,不屬於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目前,審判實務對車輛貶值損失持謹慎態度,傾向於原則上不予賠償。車輛貶值損失的實現需以貶值達到一定程度為條件,在少數特殊、極端情形或雙方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可以考慮予以適當賠償,但應慎重考量,嚴格把握。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二條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撰稿:周福升 鮑放 梁夢妮

編輯:梁夢妮

稽核:張菁

【來源:南寧市江南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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